客服热线:0755-8882 8155

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28日发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省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各级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法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部门)制定(含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以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对直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的文件,以及行政机关制定的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机构按照国家公文处理相关规定,负责本机关规范性文件处理工作,并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并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监督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的内容,并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信息化建设,以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实现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管理。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涉及管理公共事务的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需要进一步细化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或者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反上级机关的决定、命令,不得超越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

  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增加行政机关权力或者减少其法定职责。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行政处罚;

  (二)行政许可;

  (三)行政强制;

  (四)行政征收;

  (五)行政检查;

  (六)证明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或者上级机关规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名称,可以使用“决定”“命令”“规定”“办法”“通知”“公告”“规则”“细则”“规范”“意见”或者“通告”等,但不得使用“法”“条例”。

  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应当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应当冠以制定机关名称。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暂行、试行的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延期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三条 起草单位应当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进行论证,并对拟规定行政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影响进行评估。

  论证与评估情况和结论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

  第十四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机关的职责或者与其他机关关系密切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相关机关的意见;存在意见分歧的,应当主动协调。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起草单位负责人书面同意,可以不公开征求意见:

  (一)为应对和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

  (二)经依法审查,公开征求意见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起草过程依法需要保密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

  起草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或者新闻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开征求意见,并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特定载体,统一开展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工作。

  第十五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履行听证、专家咨询论证、公平竞争审查、风险评估等程序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本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并经部门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形成草案。

  第四章 审核和审查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统一审核(审查)制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前送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后再行发布。

  第十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审查);发现存在明显可行性或者适当性问题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起草单位送审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审核(审查)的函;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起草说明;

  (四)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核意见、部门办公会议纪要以及履行第十五条规定程序的相关材料;

  (五)制定依据的文本;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全部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查),并将审核(审查)意见书面通知送审机关。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或者存在疑难法律问题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书面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征求意见。起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审核(审查)时限内。

  第二十二条 司法行政部门对送审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符合本规定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提出审查同意的意见;

  (二)不符合本规定第九条或者第十条规定,或者有关机关对草案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的,提出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审核(审查)意见后退回送审机关。

  规范性文件草案存在合法性问题,司法行政部门认为有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政策要求的处理方式的,可以在审核(审查)意见中提出建议,由制定机关研究确定。

  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尚无明确规定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在审核(审查)意见中明示法律风险,由制定机关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送审机关可以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及理由,与司法行政部门协商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核。

  政府规范性文件未经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请政府审议。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作出修改或者补充;特殊情况下未完全采纳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政府审议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四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经政府办公机构依照国家公文处理相关规定审核后,由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第五章 发布

  第二十五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由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应当统一登记、统一编号。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制度。未在规定载体统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是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发布载体,其刊登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发布载体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具备条件的,应当同时在同级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和新闻媒体刊登规范性文件或者发布消息。

  第二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按照规定需要作政策解读或者翻译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备案审查

  第二十九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具体报送备案工作由政府办公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具体承担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第三十条 报送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及说明等材料一式三份,并同时提交备案材料的电子文本。备案材料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 报送备案的文件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且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备案登记;不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不予备案登记;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但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司法行政部门暂缓备案登记,并通知制定机关补充报送备案或者重新报送备案;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第三十二条 审查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司法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制定机关说明有关情况,制定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说明;也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复。

  第三十三条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存在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或者其他明显不当情形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提出备案审查意见,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或者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通知制定机关。

  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备案审查意见的,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意见之日起60日内书面答复处理结果。逾期不答复或者拒不改正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第七章 评估、清理、修改、废止和延期实施

  第三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规定有效期的,一般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未规定有效期的,一般应当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间隔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组织评估,政府规范性文件一般由主要实施部门牵头组织评估。

  第三十五条 评估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其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及其实施效果进行综合分析并形成报告,作为规范性文件修订、废止或者继续实施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六条 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调整情况以及上级机关要求,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工作遵循日常清理与定期清理相结合、专项清理与全面清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修改程序按照制定程序执行。

  废止规范性文件,应当履行本规定第十六条以及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程序,可以根据实际适当简化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

  第三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因行政管理需要仅作文字表述、管理部门名称调整等不涉及实体内容的简易修改,或者有效期届满拟继续实施但不作修改的,由实施部门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形成草案后,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在有效期届满前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重新发布。

  规范性文件依照前款规定重新发布的,应当报送负责监督的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司法行政部门发现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第八章 监督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同级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部门和下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约谈其负责人进行个案指导,或者直接责令整改、通报批评。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现行规范性文件内容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或者负责监督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审查建议并说明理由。制定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告知提出审查建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十一条 未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或者未在规定载体发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司法行政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向社会公示该文件无效。

  政府规范性文件不报送备案或者不按时报送备案的,由司法行政部门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由于执行无效的规范性文件而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提请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和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不依法履行规范性文件审核(审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经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发区等特定地区的管理机构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由上一级或者直接主管该派出机关、派出机构的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另行规定。

  鼓励县级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审查制度。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政府2004年12月23日公布的《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同时废止。

转载来源:广东省司法厅

转载时间:2021年08月26日

转载链接:http://sft.gd.gov.cn/sfw/zwgk/zcwj/content/post_3572763.html                                      

相关政策法规/解读

  • 《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解读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10-01 22:56:33重新编辑
大鹏镇第一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大鹏镇第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大鹏镇第三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龙岗区大鹏镇第四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大鹏镇第五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大鹏镇第六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龙岗区大鹏镇同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大鹏镇布新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大鹏镇布新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坑梓镇第一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坑梓镇第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坑梓镇第三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坑梓镇沙田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坑梓镇新乔围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坑梓盘古石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坑梓镇金沙村金沙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龙岗区坑梓镇秀新138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坑梓镇白石路秀新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坑梓镇老坑村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大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坑梓镇龙田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坑梓镇同富裕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坑梓镇龙田村牛湖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坑梓镇中兴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坑梓镇新乔围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地镇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地镇第一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地镇第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地镇第三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地镇塘尾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人力资讯TOP500 网站地图 临时工招聘信息兼职招聘信息

劳务派遣 深圳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中介 2
  1. 南山区西丽小学电脑室设备采购公告20130422184514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3. 关于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13号线土建二工区松坪站的噪声施工许可基本信息
  4. 斗门区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建好朋友圈筑牢根据地
  5. 重整行装再出发走好新时代工商联赶考之路——斗门区工商联召开第五次(总商会第一次)会员大会
  6.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公示时间是什么时候
  7. BACG2020161155兴围社区工业一路1112131517号厂房及宿舍物业出租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集体资产物业出租
  8. 以反面典型为镜做政治上的明白人
  9. 关于开展向西南旱灾地区捐款活动的通知
  10. 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斗门)(交易序号21002)
  11. 南山区总工会拟开展百余场劳动节系列活动
  12. 官田学校物业管理及非教育教学管理服务中标公告政采服务
  13. 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卫生院报废处理资产询价项目(第二次)公告
  14. 2022年2月22日南山223对新人登记结婚
  15. 招商街道开展贴心服务这两项补贴残疾人可在社区申请
  16. 学校多功能教室(综合电教室)采购中标公告政采货物
  17.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人民医院A栋家具(预)竞价采购结果公告20150422170021
  18. 斗门区卫生系统关于贯彻学习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实施方案
  19. 广西百色德保县发来感谢信表达对南山区教育局的感谢
  20. 关于中业爱民便利店的环境信访基本信息
  21. 南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对全区一楼门楣招牌试行备案管理的公告
  22. 大田洋松裕路垃圾屋升级改造工程(小型工程)
  23. 宝福函〔2017〕360号深圳市宝安区政协五届二次会议第20173199号提案的答复
  24. 把科技种子播撤在孩子心中湾区科技娃系列活动发布
  25. 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学校空调分体机成交公告项目编号NSCG2018619100209
  26. 关于斗门区软土地块建筑工程沉降病害专项防治管理措施(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反馈结果公告
  27. 关于福海街道深圳国际会展中心项目工地611高处坠落重伤事故的调查报告
  28. 国资委党委书记张毅调研海上世界时勉励招商局要打造更多精品项目
  29. 宝安区福永人民医院和平社康中心设施完善及改造工程(设计)
  30. 营造风清气正环境确保选举顺利进行
  31. 宝安区学生返校时间安排
  32. 新桥河夜色景观提升工程北环路沿街部分建筑立面灯光装饰工程两个项目(小型工程)
  33. 宝安区领导检查幼儿园返园食品安全和疫情防控工作
  34. 关于补领南山区2020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通知
  35. 斗门首季经济开门红GDP增长84
  36. 宝安区中医院西院辅助用房病理科改造工程(小型工程)
  37. 关于区政协第20170008号提案的答复
  38. 南山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圆满完成中石化蛇口油库码头的拆除工作
  39. 2021年3月份宝安区投资推广署门户网站公众来信和办结情况统计报告
  40. 2021年9月份宝安区民政局门户网站公众来信和办结情况统计报告
  41. 第130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有关事项
  42. 斗门十一假期邀你来感受水乡风情
  43. 零星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小型工程)
  44. 航城社区医院放射机房改造工程(小型工程)
  45. 江边社区松兴路儿童游乐场周边路面提升改造工程(小型工程)
  46. 市食药监局提醒广大市民和食品生产经营者10月1日以后生产的食品不可继续使用QS标志
  47. 斗门镇残疾人康园中心和斗门镇创建全民助残健身工程示范点2021年购买社工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48. 南山区南山街道法制大餐送村民
  49. 松岗街道洪桥头片区雨污分流管网工程(勘察)重新招标
  50. 南山区六届人大五次会议胜利闭幕83人当选市六届人大代表
  51. 南山区委组织部将全会精神落到业务实处
  52. 南山区关于加强登革热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53. 2020年5月25日深圳市新冠肺炎疫情情况
  54. 新安综合文化服务大楼周边绿化提升工程(设计)(小型工程)
  55. 大磡社区认真做好文明城市创建迎检工作
  56. 会计从业资格行政许可清理情况说明
  57. 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办事处2020年垃圾分类督导服务招标公告20200522182501
  58. 珠海市斗门区重点大气污染排放源精细化防治研究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59. 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召开专题学习会掀起新一轮活动热潮
  60. 关于西丽文光工业大楼17栋后面的工地的环境信访基本信息
  61. 南山外国语学校洗手间改造工程公告20130322094142
  62. 宝安区重大项目与产业空间资源对接活动即将启动
  63. 南山区高新企业八人制足球比赛落幕
  64. 南山街道排查烟花爆竹销售行为
  65. 斗门本月开展建筑施工安全大检查严管重罚带病工地
  66.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3-05-15 02:24:53
  67. 关于华润城润玺二期花园桩基础工程的噪声施工许可基本信息
  68. 南山区召开服务企业座谈会现场办公解决企业发展难题
  69. 深圳市宝安区福海塘尾幼儿园(福海桥头幼儿园)食堂食材配送服务招标项目招标公告
  70. 用高水平服务体现价值赢得认可
  71. 南山区审计局党支部组织开展行在南山主题党日活动暨党建带团建活动
  72. 南山区委书记李小甘一行调研蛇口街道
  73. 关于南山供电营业中心招拍挂地块(地基与基础工程)的噪声施工许可基本信息
  74. 2021年南山区第九批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公示
  75.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3-05-30 00:24:43
  76. 以榜样为标杆立足本职工作践行路众路线
  77. 广东省2022年上半年全国英语等级考试疫情防控工作通告
  78. 南山智谷大厦通过航空限高审批建成后将成大沙河畔地标
  79. 2020年9月份松岗街道门户网站公众来信和办结情况统计报告
  80. 南山宣传和文明创建今年要在四个方面发力
  81. 关于华润四期五期的环境信访基本信息
  82. 中建二局2282亿元中标深圳融创华发冰雪文旅城项目总承包工程
  83. 2019年7月岗位补贴初审情况汇总表(2019年第十三次会议)
  84. 斗门区民政局召开2022年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会议
  85. 斗门区委统战部上线928民生热线节目
  86. 石岩街道水田公园建设工程
  87. 深圳市南山区城市管理局采购吉普车1辆竞价采购公告20180919153957
  88. 王强与中国***台南市委员会主委谢龙介座谈棒棒的交流推动棒棒的发展
  89. 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小学校内配餐服务招标方案
  90. 珠海市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权限有下放到各区吗
  91. 南山区蛇口街道举办境外人员证件指引培训
  92. 南山督导驿站社工服务优秀案例评选揭晓
  93. 珠海市斗门区农业农村局公开招聘普通雇员公告
  94. 中共珠海市斗门区委宣传部羊城晚报战略合作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95. 关于金地中心总承包工程的噪声施工许可基本信息
  96. BACG2020166994深圳市西乡径贝股份合作公司安保服务项目中标公告集体资产服务
  97.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医院旋磨介入治疗仪采购单一来源谈判的通知20190816121602
  98. 粤港澳新兴青年社群分享交流活动在南山举行
  99. 关于金地中心总承包工程的噪声施工许可基本信息
  100. 非公经济组织防治腐败试点工作成效显著南山区被定为今年省级惟一试点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