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及做好试点工作的意见
根据2月11日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全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工作会议精神和4月15日市委五届第38次常委会议关于将宝安区作为深圳市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工作试点的决定,为了认真做好试点工作,进一步明确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切实推动我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工作的落实,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区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并从5月1日至10月31日开展相关试点工作,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既有利于强化党委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形成“党政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又有利于实现“管人、管事与管安全”的有机结合,保障各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推动全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全区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干部一定要转变观念,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积极主动抓好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的落实,把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贯穿社会经济发展的全过程,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由“过得去”向“过得硬”转变。
二、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深圳市第五次党代会的工作部署,严格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和“安全发展”理念,全面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切实推进党政监管与企业主体两个责任制的落实,完善“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
三、总体目标
基本目标:通过推进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工作,党政领导监管责任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局面初步形成;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逐步建立;安全生产基础不断夯实,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配齐配强;宣传教育培训力度加大,“人人讲安全、人人关注安全”的氛围形成,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量化目标:确保2011年全区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死亡总数下降幅度不小于10%;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死亡人数等绝对指标和亿元GDP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死亡率等相对指标均不突破市政府下达的考核控制指标;全力防范各类群死群伤事故,较大幅度地减少一般事故,有效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到2015年,全区各类事故总数下降20%,亿元GDP死亡率下降30%。
四、“一岗双责”的实行对象和工作任务
“一岗双责”的实行对象为全区所有党政领导干部。“一岗”是指党政领导干部职务对应的岗位;“双责”是指领导干部既要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为了推进“一岗双责”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区制定了《宝安区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办法》、《宝安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宝安区党政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各级党委、政府及部门领导干部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建立党委、政府共同抓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形成党政“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新格局
1、强化区安委会统筹协调力量,将区委组织部(编办)、宣传部、政法委等党委部门以及区总商会等群众组织纳入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切实加大党群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支持和监督力度。
2、按照《宝安区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明确界定区委、区政府、区各部门以及各街道党政领导的岗位安全管理职责。
区委、区政府:区委主要领导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对本区亿元生产总值安全事故死亡率控制负重要领导责任;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全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全区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并对全区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负重要领导责任;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是全区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原则上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或区委常委、副区长兼任,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对全区工矿商贸事故控制指标负重要领导责任;其他区委常委和区政府副区长是各自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分管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对分管行业事故控制指标负重要领导责任。区领导要认真督促指导包(挂)点街道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强化隐患排查整治力度,深化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区各部门: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抓好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落实。区各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抓好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落实。区各部门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领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区各部门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挂点领导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指导挂点社区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和困难。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各街道党工委书记对本街道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各街道办事处主任是本街道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街道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并对本街道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控制负重要领导责任。各街道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是本街道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原则上由街道党工委副书记、或排名第一的街道办副主任担任,对本街道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并对分管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各街道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对分管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各街道领导干部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责任,履行挂点领导安全管理职责,定期深入挂点社区督促指导隐患排查整治,落实各项事故防范措施。
各社区工作站:各社区工作站支部书记(站长)对本社区(工作站)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各社区工作站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站长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对本社区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各社区工作站安全专干具体负责社区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3、根据《宝安区党政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各街道要参照制定《街道党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进一步厘清街道内设机构之间的工作职责,减少交叉、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政领导干部绩效考核范围,实现“管人、管事与管安全”的有机结合
4、把安全生产纳入各街道、区各部门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区、街道组织、人事、监察等部门,对所有负有安全生产责任的人员在评先评优和晋升之前,应征求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意见。
5、实行严格考核奖惩机制。按照《宝安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规定,对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考核优秀的区安全生产主要监督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和街道领导班子,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年度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突破区年度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相关责任人,在“一岗双责”考核中一律不能评先评优。辖区或者行业内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或对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导致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关责任人,直接判定为不合格。对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考核不合格的相关责任人,一年内不得提拔重用。
6、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工作失职,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或社会影响极坏的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依照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三)通过强化“一岗双责”政府监管力度,依法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7、按照安全生产长效机制“1+8”文件中《宝安区落实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意见》要求,督促指导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按规定设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主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等。
8、出台一系列配套扶持政策,实行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通过扶持政策和诚信体系引导企业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9、大力开展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标准化建设和中小企业托管等工作。
(四)增强力量,夯实基础,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
10、配齐配足安全生产监管队伍。保障区、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稳定,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和巡查人员、执法装备和巡查车辆的配备,强化区、街道的安全生产监管力量。
11、建立配套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包点巡视制度、定期安全工作例会制度、重大安全生产问题领导协调督办工作机制等。
12、加强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深化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和燃气、人员密集场所、高层楼宇、文化娱乐场所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
(五)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营造“人人讲安全、人人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13、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的对象由安监系统扩大到所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党政领导干部,通过印发安全生产宣传册、组织开展培训班等多种形式,不断强化他们的安全生产意识和事故责任意识,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防范措施。
14、加快“安全生产教育屋”的建设。通过“安全生产教育屋”,加强对企业、市民的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引导企业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鼓励企业员工和群众对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举报。
15、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安全主任、特种作业人员等“三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五、认真做好“一岗双责”试点工作
4月15日,市委常委会议决定把宝安区作为深圳市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试点,为期半年,这是对我区的信任和重视。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全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一岗双责”的工作要求,制定具体实施计划,明确工作进度,全力抓好落实,确保按规定期限完成试点任务。
(一)组织领导
成立宝安区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一岗双责”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委书记鲁毅、区长张备担任;副组长由区委常委、组织部长赵燕民,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刘惠玲,区委常委、纪委书记林梓明,区委常委、副区长王立新担任;成员由区委区府办、区委组织部(编办)、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负责人,区发展和改革局、监察局、总工会、经济促进局、教育局、科技创新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局、建设局、文体旅游局、卫生局、环保和水务局、审计局、城管局、应急办、安监局、城改办、住宅局、高新办、建筑工务局、职业能力开发局、轨道办、出租屋综管办、市规划国土委宝安管理局、市场监管分局、市交委宝安交通运输局、药监分局、社保分局、宝安交警大队、消防监督管理大队、公安消防大队、投资管理公司、宝安供电局和各街道主要负责人组成。
成立“一岗双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区委常委、副区长王立新兼任,副主任由区监察局局长王敬、区委组织部副部长高荣望、区安监局局长覃敬腾兼任。区安委办承担“一岗双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实施步骤
试点工作从5月1日开始,至10月31日结束。
1、宣传动员(5月1日至5月15日)
区委区政府于4月下旬召开专门会议部署推进宝安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工作。各街道、区各有关部门要在会议结束后迅速成立相应领导小组,结合本辖区、行业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成效。各街道要召集本街道各部门、各社区(工作站)党政领导干部等进行宣传动员,各单位要组织全体干部职工深入学习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相关文件精神,使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工作真正“宣传到位,落实到人”。各街道、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媒体的宣传力度,通过《宝安日报》、宝安电视台等媒体及时报道本辖区、本单位推进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工作动态,及时将创新的机制体制和特色亮点在全区推广。
各街道、区各有关部门要在5月15日前将制定的本街道、本部门具体工作实施方案报区安委办。
2、部署推进(5月16日至9月30日)
各街道、区各部门要按照《宝安区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办法》、《宝安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宝安区党政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制定的具体实施计划,大力推进此项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党委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层细化责任,加强监管,形成全体党政领导干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要建立健全制度,创新机制,结合2011年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全力抓好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工作的落实。
各街道、区各部门和各社区要制作本辖区、本单位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分工明细一览表(表格由各单位自行制定,领导干部必须包括本街道或单位总责任人、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等,具体内容必须包括姓名、职务、分管事项,分管事项涉及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将责任分工明细一览表于5月20日前报区安委办备案。
3、督查督办(7月15日至10月31日)
区安委办牵头,组织区监察局、区委区政府督查室等单位组成督查组,对各街道、各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的情况进行督查,通过听取汇报、调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全面评价各单位工作落实情况。对督查中发现有单位对“一岗双责”工作落实不到位、进展缓慢,或者仅流于文字、流于形式等行为的,将由区委区政府督查室纳入重大督查事项进行督办。在实行“一岗双责”工作期间,辖区或行业内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一律进行通报,并由区安委办和监察部门进行责任倒查。
4、总结汇报(6月1日至10月31日)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试点工作的领导,及时掌握各街道、各部门工作进度和工作动态,研究分析试点工作存在的问题,实行定期总结汇报制度。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领导小组每月听取一次工作汇报,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总结前期工作经验,提出下阶段工作目标。
5、考核通报(10月1日至10月31日)
按照《宝安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的要求,区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制定考核方案,对各街道、区直各部门推进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工作进行季度检查和年终考核,检查和考核结果在全区进行通报,并按规定进行奖惩。
(三)工作要求
一是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抓手,其显著成效已经在梅州市的试点工作中得到了充分体现。我区是深圳市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试点,要在全市作经验总结推广,各街道、区各部门务必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责任心,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主动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有关工作。
二是要多方联动,促进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充分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法制宣传教育,形成全员重安全、抓安全的良好局面。各有关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的典型事例、重大安全隐患予以曝光。
三是要以“一岗双责”试点为契机,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各项重点工作。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抓好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完善消防栓、消防管网、消防水池等基础设施建设,狠抓安全生产标准化和标杆企业创建,推行企业分类分级管理和中小企业安全托管,深入开展建筑施工、旧工业厂房、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危险边坡、涂层烘干室、粉尘车间等专项整治,加快消除重大安全隐患,提高全区安全生产整体水平。
四是要安排专人联络,及时上报各类信息。各街道、区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推进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有关材料和信息报送工作。
***:《宝安区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办法》
宝安区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职责,努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深圳市安全生产条例》、《深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和《关于印发宝安区构筑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及八个配套文件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现就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委区政府、各街道、区各部门对安全生产实行“一岗双责”制度。“一岗”是指党政领导干部职务对应的岗位;“双责”是指领导干部既要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和《宝安区党政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要求,抓好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区领导要认真督促指导包(挂)点街道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强化隐患排查整治力度,深化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各街道和区各部门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挂点领导安全管理职责,经常到挂点社区督促指导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和困难,加大隐患排查整治力度,落实各项事故防范措施。
第三条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推进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和长效机制建设,实行全区上下“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力争用3年的时间,使我区安全生产状况实现由“过得去”到“过得硬”的根本好转。
第二章 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 区委主要领导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对本区亿元生产总值安全事故死亡率控制负重要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主持制定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与经济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一并研究部署;
(四)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
(五)每年召开两次以上常委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点、难点问题;
(六)监督、检查、指导党委其他领导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各级领导和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确保政令畅通;
(七)辖区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的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或火灾事故以及一次性死亡5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或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恶性群死群伤安全事故时,须赴事故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和善后工作。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全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全区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并对全区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负重要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有:
(一)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政策措施;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基本任务,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
(四)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
(五)每年召开四次以上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六)每季度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暨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会议;
(七)抓好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人员、经费等的落实;
(八)签署本级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负责全区较大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指挥,辖区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恶性群死群伤安全事故时,须按规定赶赴事故现场,指挥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九)监督、检查、指导政府副职领导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区分管其他工作的区委常委是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分管领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其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
(三)督促分管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四)指导、监督分管领域相关场所的安全检查;
(五)分管领域发生一次性死亡2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或一次性重伤5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时,按规定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
第七条 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原则上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或区委常委、副区长担任,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并对全区工矿商贸事故控制指标负重要领导责任。其主要工作职责有:
(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
(二)主持研究制定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和措施;
(三)指导和协调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考核,落实本辖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加强考核,建立安全生产约束、激励机制;
(四)督促、指导全区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处理,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五)辖区发生一次性死亡2人以上的死亡事故或重伤5人以上的安全事故以及其它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恶性安全事故时,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六)按照权限划分,牵头组织或协助上级政府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条 区分管其他工作的副区长是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分管领域事故控制指标负重要领导责任,并对分管领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其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在分管工作范围内的贯彻落实;
(二)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业务工作同时部署、同时实施、同时考评;
(三)督促分管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四)适时组织开展并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协调重大隐患整治工作;
(五)分管领域发生一次性死亡2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或一次性重伤5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形势危急有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其它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恶性安全事故时,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
第九条 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抓好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落实。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在本部门、本系统的贯彻落实;
(二)组织落实上级和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专项目标任务,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本部门行政会议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三)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本部门、本系统的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四)组织和领导本部门、本系统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发现的重大隐患,督促制定整治措施并加以落实;
(五)明确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并改善其工作条件,保障必要的装备和经费;
(六)签署本部门、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本部门监管行业领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按规定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第一时间报告区分管领导,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全力控制事故态势,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条 区各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抓好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落实。其主要职责有:
(一)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部署工作任务;
(二)结合本部门、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
(三)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相关业务部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四)本部门、本系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立即报告部门主要领导,并按规定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区各部门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领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其主要职责有:
(一)组织制定和落实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检查、督促分管领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及时研究解决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具体分管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立即报告部门主要领导,并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助,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各街道党工委书记对本街道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其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主持制定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党工委重要议事日程,与经济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一并研究部署;
(四)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
(五)每年召开四次以上党工委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点、难点问题;
(六)监督、检查、指导党工委其他领导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各级领导和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确保政令畅通;
(七)辖区发生一次性死亡2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或一次性重伤5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形势危急有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其它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恶性安全事故时,须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
第十三条 各街道办事处主任是本街道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街道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并对本街道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控制负重要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有:
(一)领导本街道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及上级要求;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街道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责成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组织实施;
(三)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本辖区社区(工作站)及街道各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通过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等形式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四)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专门例会暨每季度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事故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五)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研究和确定解决方案,并责成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采取具体措施予以实施;
(六)制定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本街道应急救援体系,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七)落实本街道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进行考核,建立约束、激励机制;
(八)依法依规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所属机构和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九)辖区发生一次性死亡2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或一次性重伤5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形势危急有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其它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恶性安全事故时,须第一时间报告区分管领导,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上级要求履行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各街道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原则上由街道党工委副书记或排名第一的办事处副主任担任,对本街道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并对分管领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其主要职责有:
(一)牵头组织实施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及上级要求;
(二)结合本街道工作实际,具体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安全管理制度;
(三)组织制定本街道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和重点,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传达上级工作意见和指令,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工作举措和实施意见,解决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的各类具体问题;
(五)牵头督促和组织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治,督促相关业务部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六)组织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管体系,建立隐患普查情况档案,每半年至少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普查及评估、监控和整改工作;
(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本街道办工作人员、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水平;
(八)对超越职权范围的重大安全问题,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积极地提出处理意见;
(九)具体组织建立本街道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辖区发生一次性死亡1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或一次性重伤3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或形势危急有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其它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恶性安全事故时,须第一时间报告街道主要领导和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
(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等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十一)按规定统计、分析、报告、公布本街道发生安全事故的情况;
(十二)组织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提出奖惩意见;
(十三)切实履行与主要负责人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认真完成主要负责人责成和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上级要求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各街道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其主要职责有:
(一)在分管工作范围内组织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及上级要求;
(二)组织和协调解决所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问题,督促分管的部门、机构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查处,开展有关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三)监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组织监控分管工作范围内安全生产专项目标、控制指标运行情况;
(四)督促、检查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令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整改有关安全事故隐患;
(五)按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要求,在分管范围发生一次性死亡1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或一次性重伤3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形势危急有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其它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恶性安全事故时,须第一时间报告街道主要领导,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
(六)切实履行与主要负责人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认真完成主要负责人责成和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积极配合街道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的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上级要求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各社区工作站支部书记(站长)对本社区(工作站)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其主要职责有:
(一)建立健全本社区安全管理工作机构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人员,解决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的经费;建立健全本社区各生产经营单位和场所的安全管理信息档案,并与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和场所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二)组织制定本社区安全管理网格化工作方案,编制网格化管理地图和责任架构图,确定各网格的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制作并发放《安全管理网格责任卡》,明确工作人员安全管理责任;
(三)组织本社区工作人员协助区和街道有关部门开展各类场所的安全生产巡查和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上报街道安全隐患信息处理中心,并积极监督指导隐患单位做好整改工作;
(四)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向居民和企业负责人、企业员工宣传安全生产知识;
(五)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工作,督促业主禁止将物业出租给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场所,从源头上控制安全隐患的产生;
(六)辖区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安全生产事故或形势危急有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其它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恶性安全生产事故时,须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配合公安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设置事故警戒线,及时疏散、安置周边危险区域内的群众,协助街道和上级部门做好事故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 各社区工作站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站长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对本社区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其主要职责有:
(一)结合本社区工作实际,具体组织制定安全管理责任制等安全管理制度;
(二)组织制定本社区年度安全管理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和重点,并组织实施;
(三)受主要负责人的委托,组织召开安全管理工作例会,传达上级工作意见和指令,解决安全管理中的问题;
(四)协助区和街道有关部门开展安全巡查、执法检查和安全隐患整治活动;
(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
第十八条 各社区工作站安全专干具体负责社区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一)协助街道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小门店、小作坊、小娱乐场所等“三小”场所、出租屋、化工企业、娱乐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单位开展巡查,及时上报安全隐患信息,督促业主、经营者开展隐患整治;
(二)具体组织全员安全生产“面对面”教育。
第三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实行安全生产工作述职制度。区各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的负责人,每季度末、每年年终要分别就季度、年度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落实情况向区委区政府作书面述职报告。
第二十条 区委区政府组织或授权区安委会,定期对区各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健全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情况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对执行不力、贻误工作的,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一岗双责”季度检查和年度考核制度,按照《宝安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组织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落实“一岗双责”工作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评价制度。由区委组织部、区监察局会同区安委办制定科学合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评价制度,将安全生产工作绩效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加大全区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和考核力度,对“一岗双责”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的,对相关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凡被否决的,一律取消该单位1年内参加评选各类荣誉称号及表彰奖励的资格;同时取消单位相关责任人1年内提拔任用、评选先进、表彰奖励、干部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等次、晋升奖励工资等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根据《深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宝安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对各街道和区各部门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由区安委办商区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提出具体责任追究意见,经区安委会审议后,报区委、区政府审查批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街道、各部门要参照本办法,结合本街道、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严格落实本街道、本部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有力推动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区各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按《宝安区党政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确定。
第二十七条 办法由区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