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要素 | 设定依据 | 办理层级 | 是否依申请办理 | 公开时限 | 公开渠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全社会 | 主动 | 市级 | |||||||
1 | 1.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变更、注销 | 1.1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 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令第259号)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二、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15号)第二章“参保登记”全文。 5.《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15〕129号)二、改革的范围。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行政类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6.《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12号)三、征收程序(一)参保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参保、变更或者注销等登记手续。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2 | 1.2机关事业参保单位社会保险信息变更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令第259号)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3.《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九条:缴费单位的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15号)第九条:参保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机构类型、经费来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隶属关系、主管部门、开户银行账号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险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条:参保单位因发生撤消、解散、合并、改制、成建制转出等情形,依法终止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义务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3 | 1.3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信息变更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15号)第十二条: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第三十六条: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本人(或继承人)对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待遇支付标准有异议,可在6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重新核定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4 | 1.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停保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府〔2014〕88号)第七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具有本市户籍;(二)年满16周岁及以上(不含在校学生);(三)未领取其它各项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含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金和一次性养老待遇);(四)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参保人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复函》(人社厅函〔2016〕206号):《***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转移及享受待遇的条件有明确规定,原户籍地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后才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均符合在原户籍地参保缴费的条件。在迁移户籍前已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应由原户籍地负责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发放。 5.《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第二条:……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6.《关于印发 | 市、基层平台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6 | 1.5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和未成年人、城乡居民)参停保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1.《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珠府〔2016〕47号)第二条:(四)在本市就读的学生或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学生和未成年人)。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以下三类人员:1.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高职、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2.经教育、人社、卫生等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幼儿园以及托儿所的在册学生及儿童。3.中央、省驻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驻本市军警部队自办幼儿园的在册儿童。 2.《关于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若干问题的通知》(珠人社〔2016〕349号)第一条:(二)非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市外户籍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问题。市外户籍人员在本市以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1年以上,与本市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未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在本市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结束后仍未就业的,自终止劳动关系或领完失业金次月起3个月内(含3个月),可持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按照城乡居民身份筹资及享受待遇,筹资额(含财政补贴部分)由个人缴纳。本人重新就业或不在本市居住的应及时办理停保手续。 3.《关于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若干问题的通知》(珠人社〔2016〕349号)第二条:(一)新生儿参保问题。父母任一方为本市户籍或驻珠现役军人的新生儿,可在母体妊娠期内以母亲名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按照学生和未成年人的身份筹资及享受待遇。 4.《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第二条:……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市、基层平台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7 | 1.6参保人登记信息变更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六条:参保人员或者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存在异议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进行复核,确实存在错误的,应当改正。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8 | 1.7外国人护照号码备案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五条: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在中国唯一且终身不变。其证件号码发生改变时,以初次参保登记时的社会保障号码作为唯一标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参保人员的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变更情况进行相应的记录。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9 | 2.社会保险缴费申报 | 2.1缴费人员增减申报 | 2.1.1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增减变动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15号)第十一条:新设立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时,应为其工作人员一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单位因新招录、调入、单位合并等原因增加人员……。第十七条: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申报的人员增减变化情况,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建立、中断、恢复、终止、缴费基数调整等业务……。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2.2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与变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令第259号)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十一、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 4.《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第五条: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 | |||||||||||
10 | 2.2.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年度缴费工资申报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15号)第十三条:参保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统计当年本单位及参保人员的工资情况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次年年度缴费工资,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表》。新设立的单位及新进工作人员的单位,应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一并申报工作人员起薪当月的工资。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11 | 2.2.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变更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1.《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15号)第十五条:因参保单位申报或根据人民法院、人事(劳动)仲裁、社保稽核、人社工资等相关文书、意见或政策规定,需变更缴费基数或缴费月数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 2.《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15号)第十六条:多缴、误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需退还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12 | 2.2.3职工参保缴费基数调整确认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令第259号)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缴费申报的情况。 3.《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六条:参保人员或者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存在异议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进行复核,确实存在错误的,应当改正。 4.《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13 | 2.3社会保险费断缴补缴申报 | 2.3.1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申报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令第259号)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14 | 2.3.2机关事业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申报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转发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珠府〔2016〕107号)第三条“改革前后的政策衔接:(一)自2014年10月1日起,我市停止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制度(以下简称“试点制度”)。(二)自2014年10月1日起,离休人员原由试点制度基金支付的养老待遇转由财政支付。(三)自2014年10月1日起,改革前参加试点制度且不符合国家和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的人员,统一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试点制度的缴费年限(含按粤府〔2006〕96号文认定的视同缴费年限),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改革前已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此次改革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原由试点制度基金支付的基本养老金转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补充养老金按原渠道发放,所需费用由原渠道解决。(四)纳入改革范围人员,改革前由试点制度基金支付的80岁以上退休人员加发的养老金,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原标准发放,所需经费由财政承担。(五)纳入改革范围人员,改革后在职死亡或退休后死亡的,其原由试点制度基金支付的丧葬抚恤待遇,暂由工资发放渠道支付。国家和省出台相关政策后,从其规定。(六)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其它待遇项目,所需费用由单位经费来源渠道承担。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15 | 2.4参保人缴费信息处理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六条:参保人员或者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存在异议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进行复核,确实存在错误的,应当改正。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16 | 2.5社会保险费退款 | 2.5.1职工社会保险费退款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1.《关于加强我省社会保险费退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4〕71号)全文:……2009年以前地税代征发生的多收重收的社会保险费仍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2.《关于重收多收社会保险费退款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02〕13号)全文:……对经审核确属重收多收的社会保险费,按规定应退还参保单位和个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4.《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或者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存在异议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进行复核,确实存在错误的,应当改正。 5.《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令第259号)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缴费申报的情况。 6.《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工作。 7.《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业务流程与相关部门工作职责的通知》 (珠地税发〔2009〕190号)一、(十一)办理错收、多收社会保险费退款 社会保险退费申请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地方税务机关将已审核的应退金额、凭证序号、开户银行、银行账号(退款的账号必须是以申请单位为户名的账号)等的退费申请资料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退费资料与系统数据进行核对,对不符合退款要求的返回给地税部门重新审核办理,对符合退款要求由社保经办机构退款。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17 | 2.5.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退款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六条:参保人员或者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存在异议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进行复核,确实存在错误的,应当改正。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18 | 2.5.3基本医疗保险费(学生和未成年人、城乡居民)缴费调整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19 | 3.社会保险费缴纳 | 3.1一次性趸缴职工养老保险费申报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三、(四)……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省户籍参保人,可以不申领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继续缴费,直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时止……。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3.《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37号)全文。 4.《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粤人社函〔2012〕1579号)全文 5.《关于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续缴费人员趸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珠人社〔2010〕251号)全文。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20 | 3.2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报 | 3.2.1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费申报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关于解决早期离开我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珠劳社发〔2008〕140号)全文。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21 | 3.2.2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费申报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91号文)全文。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22 | 3.2.3企业未参保人员一次性缴费申报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37号)全文。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23 | 3.2.4早期下乡知青一次性缴费申报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关于切实解决早期下乡知青社会保障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号)全文。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24 | 3.3职工养老保险延续缴费申报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三、(一)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2.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3.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4.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保未参保,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3.《实施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25 | 3.4基本医疗保险延续缴费申报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关于享受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珠人社〔2016〕259号)三、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续缴规定。(一)续缴方式。以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核定本市为其医保退休待遇享受地,但缴费年限不够基本医疗保险各档规定年限的,可根据其缴费年限,以个人身份按以下规定续缴:1.累计年限已满、实际年限未满的,应逐月续缴至规定的实际年限。2.实际年限已满、累计年限未满的,应逐月续缴至规定的累计年限。其中,续缴五年后,未满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申请一次性趸缴。3.实际年限、累计年限均未满的,应逐月续缴至规定的年限。当实际年限已满后,累计年限未满的,应继续逐月续缴,五年后仍未满的,其未满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申请一次性趸缴。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26 | 3.5一次性趸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申报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1.《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府〔2014〕88号)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一次性趸缴至满15年:(一)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二)已领取原新农保老年津贴的人员。(三)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年满55周岁的原新农保女性参保人。趸缴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2.《关于退伍军人军龄视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珠人社﹝2015﹞219号)三、一次性趸缴的问题。本意见实施后申请一次性趸缴至满15年的退伍军人,可选择军龄视同参保年限后再一次性趸缴至满15年,也可选择一次性趸缴至满15年后再申请军龄视同参保年限。 | 市、基层平台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27 | 3.6一次性趸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关于享受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珠人社〔2016〕259号)三、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续缴规定。(一)续缴方式。以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核定本市为其医保退休待遇享受地,但缴费年限不够基本医疗保险各档规定年限的,可根据其缴费年限,以个人身份按以下规定续缴:1.累计年限已满、实际年限未满的,应逐月续缴至规定的实际年限。2.实际年限已满、累计年限未满的,应逐月续缴至规定的累计年限。其中,续缴五年后,未满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申请一次性趸缴。3.实际年限、累计年限均未满的,应逐月续缴至规定的年限。当实际年限已满后,累计年限未满的,应继续逐月续缴,五年后仍未满的,其未满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申请一次性趸缴。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28 | 3.7军队移交安置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缴费申报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关于军队退休干部、无军籍职工、在乡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和军队离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的医疗保险管理的通知》(珠民〔2006〕77号)一、参保及缴费问题。(一)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干部。1.按以下公式缴纳医疗保险费后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医疗保险费=按部队移交时核定的退休生活费×基本医疗缴费比例×12个月×(广东省公布的平均寿命一移交时的年龄); 2.按以下公式逐月缴纳医疗补助经费后享受本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医疗补助经费=按部队移交时核定的退休生活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比例×12个月×(广东省公布的平均寿命-移交时的年龄)。 (二)无军籍职工、在乡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6级以上伤残军人。按以下公式缴纳医疗保险费后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医疗保险费=所在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本医疗缴费比例× 12个月×(广东省公布的平均寿命一移交时的年龄)。 (三)军队离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凭民政部门相关证明,按以下公式缴纳医疗保险费后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医疗保险费=所在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本医疗缴费比例×12个月×(广东省公布的平均寿命一移交时的年龄)。(四)上述几类人员如计算医疗保险费用的年限不足10年的,按10年计算。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29 | 4.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查询 | 4.1个人权益记录(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5.养老保险服务 | 5.1职工正常退休(职)申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关于颁发〈***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 ||||||||||
30 | 5.1.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申领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全文。 2.《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31 | 5.1.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七条: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2.《***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15号)第三十一条:参保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从经批准退休的次月起停止缴费。参保单位应在参保人员经批准退休的当月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退休人员待遇核定……。 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全文。 5.《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全文。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32 | 5.2职工提前退休申请 | 5.2.1企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关于颁发〈***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3.《***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四、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一)对提前退休的情况进行清查处理……。(二)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三)严格按国家规定核定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 4.《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全文。 5.《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全文。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33 | 5.2.2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申请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34 | 5.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2.《***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4.《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五章“待遇支付”全文。 | 市、基层平台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35 | 5.4养老保险死亡待遇申领 | 5.4.1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死亡待遇申领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2.《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被保险人退休后死亡的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36 | 5.4.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死亡待遇申领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37 | 5.5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 5.5.1暂停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1.《***关于颁发〈***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五条: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二条: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2.《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全文。 3.《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全文。 4.《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159号)全文。 | 市、基层平台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38 | 5.5.2暂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1.《***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 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一条: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服刑的,县社保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社保机构于其服刑期满后的次月为其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停发。第三十二条:……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上月死亡人员名单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上报至县社保机构。县社保机构对死亡人员进行暂停发放处理……。 | 市、基层平台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39 | 5.6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 5.6.1恢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1.《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劳办险字〔1990〕1号)全文。 2.《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全文。 3.《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全文。 4.《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159号)全文。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40 | 5.6.2恢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一条: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服刑的,县社保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社保机构于其服刑期满后的次月为其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停发。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5.7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 |||||||||||
41 | 5.7.1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1.《***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第七条:港澳台居民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开内地(大陆)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并继续缴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已获得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的原内地(大陆)居民,离开内地(大陆)时选择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返回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并继续参保时,原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离开内地(大陆)时已经选择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原缴费年限不再合并计算,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42 | 5.7.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1.《***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2.《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15号)第三十条:待遇核定主要包括参保人员退休待遇申报核定、待遇调整核定、个人账户一次支付核定等内容。 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15号)第三十四条:退休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合法继承人应当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 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15号)第三十五条:参保人员因下列情形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申请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43 | 5.7.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44 | 5.8企业职工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三、(四):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45 | 5.9企业职工历史信息审核申请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和管理办法》全文。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46 | 5.10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重核申请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规程》第五十四条:参保单位或参保人(或遗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重新核定待遇申请的,如实填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重核申请书》(***20)。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参保单位或参保人(或遗属)提供的以下资料……。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47 | 5.11退伍军人军龄视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年限确认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关于退伍军人军龄视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珠人社﹝2015﹞219号)一、军龄视同参保缴费年限及接续问题。退伍军人参加我市城乡居保,如果其服役期间未参加军人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应视同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年限;服役期间参加了军人养老保险的,其军人养老保险与城乡居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保费计入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并按城乡居保规定继续缴费,其参加军人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再享受城乡居保规定的政府缴费补贴。 三、一次性趸缴的问题。本意见实施后申请一次性趸缴至满15年的退伍军人,可选择军龄视同参保年限后再一次性趸缴至满15年,也可选择一次性趸缴至满15年后再申请军龄视同参保年限。 | 市、基层平台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48 | 5.12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申请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第八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49 | 5.13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第八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3.《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全文。 4.《关于贯彻落实***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全文。 5.《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全文。 6.《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3〕250号)全文。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5.1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号)第四条:参保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的转移接续:(一)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二)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之间流动的;(三)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5.15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号)第七条: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省流动的、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按以下流程办理:……(二)转移接续申请。参保人员新就业单位或本人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如参保人员在离开转出地时未开具《参保缴费凭证》,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补办……。 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50 | 5.16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1.《***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四十条: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转入地乡镇(街道)事务所审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转入地县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向转出地县社保机构寄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51 | 5.17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九条:……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3.《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第三条: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4.《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5号)***《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第四条: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如有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形,在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向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52 | 5.18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5.18.1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6号)全文。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53 | 5.18.2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11〕3号)全文。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54 | 5.19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退费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规定。 2.《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五、关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处理。《暂行办法》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3.《关于贯彻落实***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1《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关于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暂行办法》实施之前已经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它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55 | 5.20领取待遇资格认证 | 5.20.1企业职工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1.《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7号)第十六条: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被保险人或亲属,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由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或有关单位出具的生存证明,逾期没有提供的,7月份起暂停发放养老金。经证实生存者,可予补发。 2.《关于开展2019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有关事项的通知》(粤社保函〔2019〕105号)第一项: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含企业职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应进行2019年度领取资格认证。对12个月内没有认证通过记录的,从最后一次认证通过当月(或申请城乡居保待遇次月)顺延的第13个月暂停发放待遇。允许认证周期内多次认证。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56 | 5.20.2城乡居民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57 | 5.20.3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15号)第七章“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全文。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58 | 6.工伤保险服务 | 6.1工伤预防项目费结算申报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1.《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项目:……(四)工伤预防费。…… 2.《关于工伤预防项目实施的暂行办法》(粤人社规〔2018〕6号)第十九条:有关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应及时办理费用结算,结算时,签订项目服务协议或合同主体需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批复文件、宣传培训通知、邀请授课函件或有关批件、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表、招投标材料、影像、原始明细单据和电子结算单凭证、培训教材和课件、项目总结报告、评估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第二十条:对确定的工伤预防项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服务协议或者服务合同的约定,向具体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服务机构支付30%‐70%预付款。项目完成并经评估验收合格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余款。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59 | 6.2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更换)核付确认与备案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1.《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五条: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包括安装、维修、训练等费用,按照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经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的协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发生的交通、食宿费用,可以按照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十二条:工伤职工收到予以配置的确认结论后,及时向经办机构进行登记,经办机构向工伤职工出具配置费用核付通知单。 2.《关于做好我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17〕1号)四、统筹地区以外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一)经经办机构同意,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到本统筹地区以外的其他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签订的协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以下简称异地配置),发生的安装、维修、训练、交通、食宿等费用,由统筹地区按照本地区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五、医疗救治过程中的辅助器具配置。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视同工伤)的职工,确因伤情需要立即配置《广东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中的矫形器(不包括截瘫行走矫形器)和压力衣的,工伤职工、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应当在配置前先通知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经办机构,并提交《广东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报备表》进行备案。工伤医疗终结后,再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经确认予以配置的,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费用。六、其他事项。……(二)对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不能配置的假发及生活类辅助器具,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予以配置的结论后,工伤职工可向经办机构申请自行购买,并提交《广东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自行购买申请表》。经经办机构同意后,自行购买并凭相关***凭证到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费用。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60 | 6.3工伤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申报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2.《工伤保险条例》(***令第586号)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进行康复的,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二十七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必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辅助器具,或者辅助器具需要维修、更换的,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康复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61 | 6.4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的确认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1.《工伤保险条例》(***令第586号)第四十七条: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2.《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三十八条: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医疗(康复)机构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在公开、公正、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经办机构与获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或康复服务协议;与符合条件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辅助器具安装配置服务协议……。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62 | 6.5工伤保险康复服务协议机构的确认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63 | 6.6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的确认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 | 6.7工伤异地居住(就医)备案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四十二条:居住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工伤职工,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或者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委托居住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需要继续治疗的,工伤职工本人应在居住地选择一所县级以上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或同级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填报《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并经过业务部门批准。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65 | 6.8工伤保险市外转诊转院申请确认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1.《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工伤职工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当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经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因康复条件所限需要转院康复的,应当由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提出,经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2.《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四十五条: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由经办机构指定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意见,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报业务部门批准。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66 | 6.9工伤保险市外交通食宿费申领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2.《工伤保险条例》(***令第586号)第三十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四十五条: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由经办机构指定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意见,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报业务部门批准。第六十四条: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业务部门根据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及工伤职工的住院天数,核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业务部门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根据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交通、食宿费标准,核定交通、食宿费用。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67 | 6.10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申领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2.《工伤保险条例》(***令第586号)第三十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四十五条: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由经办机构指定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意见,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报业务部门批准。第六十四条: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业务部门根据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及工伤职工的住院天数,核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业务部门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根据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交通、食宿费标准,核定交通、食宿费用。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68 | 6.1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2.《工伤保险条例》(***令第586号)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除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死亡情形之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4.《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八条:……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业务部门根据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和伤残等级,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核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69 | 6.12伤残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工伤保险条例》(***令第586号)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八条:业务部门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伤职工本人工资或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70 | 6.13工亡待遇申领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工伤保险条例》(***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或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业务部门根据工亡时间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死亡的,业务部门根据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丧葬补助金……。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71 | 6.14工伤保险待遇变更(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停发/续发、工伤保险待遇重核)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2.《工伤保险条例》(***令第586号)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3.《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也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亲属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当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72 | 6.15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资格认证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定期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或者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应当每年通过领取待遇资格认证,方可继续领取。有关人员丧失领取待遇资格的,应当及时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因未及时报告导致多发相关待遇费用的,应当及时退还;存在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情形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73 | 7.失业保险服务 | 7.1失业保险金申领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2.《失业保险条例》(***令第258号)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失业保险金……。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十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费,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4.《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5.《失业保险条例》(***令第258号)第二十一条: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6.《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例》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办法执行。 7.《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九条: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原农民合同制工人办法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在本条例施行前失业,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原规定执行;在本条例施行时处于参保状态,本条例施行后失业的,失业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 市、基层平台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74 | 7.2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2.《失业保险条例》(***令第258号)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第二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六条:失业保险金以及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4.《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以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75 | 7.3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失业保险条例》(***令第258号)第二十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第二十四条: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4.《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4号)第五章第四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后的待遇审核与支付。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应及时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手续……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5.《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章“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全文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76 | 7.4失业人员生育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申领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三倍。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77 | 7.5失业人员稳定就业后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申领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就业后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三个月的,可以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照一个月计算,并相应计算为领取期限。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78 | 7.6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后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申领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开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从事个体经营,凭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及纳税证明,可以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并相应计算为领取期限。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79 | 7.7非本省户籍人员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核发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1.《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失业保险关系或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但不具有本省户籍的失业人员,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不再享受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终止失业保险关系。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一次性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的通知》(粤府〔2014〕51号)全文。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80 | 7.8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补退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1.《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六条:参保人员或者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存在异议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进行复核,确实存在错误的,应当改正。 2.《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七条: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当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含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81 | 7.9退役军人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确认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关于退役军人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3号)二、退役军人离开部队时,由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根据其实际服役时间开具《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并交给本人。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82 | 7.10核定失业人员停领失业保险待遇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2.《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中断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间中断计算。中断原因消除后,失业人员可以继续申领失业保险金。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83 | 7.11核定失业人员续领失业保险待遇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中断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间中断计算。中断原因消除后,失业人员可以继续申领失业保险金。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84 | 8.医疗保险服务 | 8.1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申领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1.《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珠府〔2016〕47号)第二十八条:参保人自参保缴费的次月1日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自停止缴费的次月1日起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其中在本市就读的大学生,于每年的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由所在学校统一参保的,自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医保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自核准当月起享受。第三十八条:参保人在市内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参保人在市内非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除急诊、抢救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第三十九条:参保人市外就医的,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市内定点医药机构就医的规定由统筹基金予以支付。 非急诊、抢救情形在市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具体规定如下:(一)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医时,应按规定办理市外转诊手续。经转诊至市外发生的住院核准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时,住院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按照市 内就医处理,支付比例较市内就医降低2个百分点。门诊特定病种费用按照市内就医的规定予以支付。普通门诊统筹费用不予支付。(二)参保人因工作需要被派往异地,或退休异地定居的,可申请办理常住异地就医手续。办理常住异地就医手续后,其所发生的住院核准医疗费用、门诊特定病种费用,按照市内就医的规定予以支付。普通门诊统筹筹资金额包干给个人使用。(三)大学生在假期和休学、实习期间离开本市,因疾病在家庭所在地或实习所在地就医的,应选择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发生的住院核准医疗费用、门诊特定病种费用,返校后凭学校确认其家庭所在地或实习所在地的证明等资料,由统筹基金按照市内就医的规定予以支付。 2.《关于印发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6〕195号)第二十一条:参保人患病需住院治疗的,按以下规定就医:(一)参保人到市内定点医院就医,按规定办理入院手续。因外伤入院的,参保人或其家属需在入院病情记录上签名确认,由定点医院上传住院病历,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属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按规定进行联网结算。(二)参保人在市内定点医院住院期间因病情等原因需到本市其他定点医药机构检查、治疗或购药的,由住院定点原因开具他院检查、治疗或购药的申请,所发生核准医疗费用按规定联网结算或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三)参保人经住院治疗符合出院标准的,应及时办理出院手续,住院所发生核准医疗费用,按规定联网结算;拒不出院的,其后续医疗费用基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四)因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系统故障、欠费医疗保险费、费用应当由第三责任人负担等客观原因,参保人未能在市内定点医院联网结算的,经该定点医院确认,由个人现金支付后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第二十五条:参保人转诊、急诊或未经核准市外住院的,所发生的住院核准医疗费用按规定联网结算;就医机构未与本市实现即时联网结算的,由个人先进支付后到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85 | 8.2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申领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关于印发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6〕134号)第三十八条:参保人经认定享受门诊病种待遇的,其发生的门诊病种核准医疗费用,自门诊病种待遇享受时间起,有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第四十三条:参保人经认定享受门诊病种待遇的,其在市外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病种核准医疗费用,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由个人垫付后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报销。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86 | 8.3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申领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关于印发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6〕262号)第八条:参保人在门诊统筹定点机构发生的属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下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 (一)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费用。 (二)普通门诊诊查费、三大常规、生化、黑白B超、心电图以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提供的诊疗项目费用。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87 | 8.4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冲兑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关于印发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6〕152号)第十二条:参保人符合以下情形,在医药机构发生符合本办法第九及十条规定的医疗费用,未使用个人账户支付的,可凭本人的财税统一印刷的医疗费用票据原件至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冲兑本人个人账户: (一)市内定点医药机构因信息系统故障的。 (二)异地定点医院就医的。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88 | 8.5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算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关于印发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人社〔2016〕152号)第十七条:参保人申请终止、转移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可随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一并转移或按相关规定转入金融账户。参保人出境(包括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参照此规定执行。第十八条: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可结转使用和继承。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按规定继承;没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其个人账户余额转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89 | 8.6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参保人短期外出备案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关于印发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6〕195号)第十八条:门诊病种参保人短期内(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因工作、探亲、访友或旅游等原因离开本市,可凭本人社保卡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短期外出备案手续,一年仅可办理一次。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90 | 8.7基本医疗保险常住异地就医备案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1.《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及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珠人社〔2018〕133号)四、完善市外就医管理。按照国家、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要求,对异地就医管理作如下补充规定:(一)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参保满1年后,可按规定申请常住异地备案手续,其中城乡居民、学生和未成年人,可参照本文医保退休人员申请办理常住异地备案手续。 寒暑假及因病休学期间回到户籍所在地,或在异地分校学习、实习的在校学生,可凭学校相关证明办理常住异地备案手续,在校大学生由学校统一办理。(二)属于市外长期居住、工作或学习的参保人,可申请办理在养老金领取地、居住地或工作地2个统筹区办理异地就医备案。(三)办理常住异地就医备案需提供以下资料。1.被用人单位派驻异地的职工,提供就医地居住证明或单位出具的相关派遣证明。2.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常住异地房产证、居住证或工商营业执照。 3.医保退休人员和续缴人员提供以下材料之一:(1)居住地为户籍所在地(含籍贯所在地或出生地)的,提供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2)居住地属非户籍所在地的,提供以下材料之一:①居住地为养老金领取地的,提供有关养老金核定资料等养老金领取地相关材料。②在居住地购有属于本人所有房产的,提供本人当地房产证。③投靠异地直系亲属的,提供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或公证处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④前往异地创(就)业的,提供常住地的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或就业创业证。⑤常住地居住证。 4.办理常住异地就医备案资料需调整时,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修改意见,报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核准。(四)办理了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就医时,应选择备案统筹区的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经转诊去省外就医或转出常住异地备案统筹区的参保人就医时,应选择就医地所在统筹区的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未按规定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珠府〔2016〕47号)第四十条规定执行。(五)参保人到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海南省和西藏自治区就医,备案到就医省份即可,不用备案到地市和区县。 2.《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有关工作的通知》(珠人社函〔2017〕309号)三、……参保人按照规定经本市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同意转往省外或已办理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参保人转出备案统筹区的,可由参保人或医疗机构及时通过电话、传真或网络等多种方式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四、办理了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就医时,应选择备案统筹区的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经转诊去省外就医或转出常住异地备案统筹区的参保人就医时,应选择就医地所在统筹区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未按规定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珠府﹝2016﹞47号)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91 | 8.8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备案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1.《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珠府〔2016〕47号)第三十九条:参保人市外就医的,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市内定点医药机构就医的规定由统筹基金予以支付。非急诊、抢救情形在市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具体规定如下:(一)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医时,应按规定办理市外转诊手续。经转诊至市外发生的住院核准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时,住院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按照市 内就医处理,支付比例较市内就医降低2个百分点……。 2.《关于印发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6〕195)第二十三条:参保人病情符合以下情形,需到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可申请办理市外转诊手续:(一)病情危重需转诊抢救的。(二)经多次检查会诊,诊断仍不明确的。(三)专科疾病,市内医疗机构因条件有限难以诊治的。(四)因病情需要做本市未开展的检查或治疗项目的。第二十四条:参保人按以下规定办理市外转诊手续:(一)由本市三级医院的副主任及以上医师提出申请,经医保办审核同意盖章,并上传资料,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转往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精神疾病、艾滋病、肺结核等专科疾病有专科医院按规定办理。(二)特殊危急病例需转往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抢救的,可先行转院,一周内按本市第一项规定补办转诊手续。(三)市外转诊原则上转往省外的本市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因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有限需要再转诊至省外定点医疗机构的,由转入的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专科副主任及以上医师提出申请,经该院医务科(处)同意盖章。(四)转诊有效期为一年,其中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或一次性检查的转诊证明当次有效。 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有关工作的通知》(珠人社函〔2017〕309号)三、本市三级医院或专科医院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办理转诊时,应提供转诊转院证明,并上传资料至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参保人按照规定经本市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同意转往省外或已办理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参保人转出备案统筹区的,可由参保人或医疗机构及时通过电话、传真或网络等多种方式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四、办理了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就医时,应选择备案统筹区的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经转诊去省外就医或转出常住异地备案统筹区的参保人就医时,应选择就医地所在统筹区 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未按规定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珠府﹝2016﹞47号)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92 | 8.9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确认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关于享受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珠人社〔2016〕259号)一、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医保退休待遇享受条件。(一)缴费年限。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退休后不再缴费,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待遇: 1.缴纳建立了个人账户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累计年限(含 1998年6月30日以前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20年。 2.缴纳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档费用的实际年限满10年。 (二)享受地确定。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以下规 定确定本市为其医保退休待遇享受地:1.符合本条第(一)小点规定,且最后参保地为本市的。2.符合本条第(一)小点规定,但最后参保地不是本市,同时不符合其他曾参保地规定的医保退休待遇享受条件的。3.不符合本条第(一)小点规定,同时也不符合其他曾参保 地规定的医保退休待遇享受条件,但参保人户籍为本市且有本市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实际缴费记录的。4.不符合本条第(一)小点规定,同时也不符合其他曾参保地规定的医保退休待遇享受条件,但省内户籍人员实际缴费年限最长的曾参保地为本市,或省外户籍人员实际缴费年限最长的曾参保地为本市且在本市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在本市领取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的。二、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医保退休待遇享受条件。(一)缴费时间。以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退休后不再缴费,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二档规定享受待遇: 1.以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非建立个人账户的基本医 疗保险费用的累计年限满25年。 2.缴纳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二档费用的实际年限满12.5年。 (二)享受地确定。以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参保人,参照本通知第一大点第(二)小点规定确定本市为其医保退休待遇享受地。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93 | 8.10市外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资格认证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1.《关于印发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人社﹝2016﹞152号)第十五条:退休人员不在本市领取养老金的,在本市申请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时,应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其异地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相关证明资料,由市社会经办机构核定其个人账户划入基数,市社保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医疗保险待遇资格进行资格认证,对失去资格的停划拨个人账户。 2.《关于印发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07号)第十九条:社保经办机构应将核实结果信息及时导入社保业务系统,对确认丧失领取待遇资格的人员要立即办理待遇停发手续;对经上述信息核实手段均无法联系到本人的,社保经办机构可办理待遇暂停手续。对办理了待遇暂停手续的人员,若3个月内无人提出异议,办理待遇停发手续;若有异议,按照本规程第十一条和第三章规定进行信息核实。对核实后发现仍然具备领取待遇资格的人员,应及时办理待遇恢复和补发手续。 社保经办机构要将暂停或停发待遇后发现仍然具备领取资格的人员信息上传部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状态比对查询系统,并及时更新联网数据中死亡人员信息表。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94 | 8.11学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登记(信息变更)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1.《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珠府〔2016〕47号)第二条:……(四)在本市就读的学生或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学生和未成年人)。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以下三类人员:1.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高职、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2.经教育、人社、卫生等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幼儿园以及托儿所的在册学生及儿童。3.中央、省驻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驻本市军警部队自办幼儿园的在册儿童。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14号)第十六条:参保人员或者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存在异议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进行复核,确实存在错误的,应当改正。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95 | 8.12市外退休人员医保个账划拨基数确认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关于印发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96 | 8.13大学生市外医疗保险缴费确认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关于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若干问题的通知》(珠人社〔2016〕349号)四、(一)大学生参保前医疗保险关系衔接问题。新入校大学生在我市入学注册后,当年12月底前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计算医疗保险待遇支付限额时,其转出地上一社保年度缴费时间及此前中断缴费时间在3个月内(含3个月)的参加基本医疗(含公费医疗)时间予以接续。 计算大学生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时间时,大学生应向学校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新农合管理机构开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初审加具意见后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97 | 8.14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1.《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第七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参加新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 2.《转发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3〕251号)一、省内转移接续。(一)流动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本市,其在其他统筹区参加建立个人账户的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按1:1认可为本市职工医疗保险缴费限;其在其他统筹地区参加非建立个人账户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按1:0.8认可为本市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其中非就业时的缴费年限不予认可。(二)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本市,其予以接续的基本医疗保险中断缴费时间在3个月内的,计算医疗保险待遇支付限额时,其原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时间予以接续,但中断缴费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中断续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按新参保规定执行。(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本市,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扣减参保人社保年度内在转出地已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第二条:跨省转移接续 流动就业人员跨省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到本市,参照省内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的相关规定执行。 3.《关于军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办法的通知》(总后勤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后财字第184号)全文。 4.《关于印发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70号)全文。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98 | 8.15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费用结算机构选定备案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关于印发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6〕134号)第三十二条:参保人经认定享受门诊病种待遇的,应在市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1-3家作为其门诊病种的费用结算机构,其中至少一家应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第三十三条:同一社保年度内参保人不得变更门诊病种费用结算医疗机构,但参保人社保年度内出现下列情形的,可凭有关资料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变更:(一)工作单位或住址变动。(二)新增门诊病种。(三)所选门诊病种费用结算机构暂停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或解除、终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99 | 8.16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就医机构选定备案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关于印发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的通知》 (珠人社〔2016〕262号)第二十三条:参保人应在门诊统筹定点机构中选定一家签约,作为其普通门诊就医机构,同一社保年度内不得变更,以下情形除外:(一)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改变。(二)选定的门诊统筹定点机构被暂停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终止或被解除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第二十四条:参保人下一社保年度需重新选定门诊统筹定点机构的,应于每年4月至6月凭本人珠海社会保障卡到新选定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变更自当年的7月1日起生效;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视为继续选定原机构。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100 | 8.17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认定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关于印发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方法的通知》(珠人社〔2016〕134号)第二十九条:参保人申请享受门诊病种待遇,应经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专家库中所属专科医师确认符合相应门诊病种的认定标准,门诊病种申报机构加具意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相关资料至少保持10年。第三十九条:参保人经认定享受门诊病种待遇的,其所患门诊病种期满前出现再发、复发或期满后病情仍然符合认定标准等情形的,可重新申请认定。参保人可向门诊病种申报机构申请并提供1年内的相关病历及检查治疗资料,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可享受门诊病种待遇。其中,恶性***高额费用门诊病种待遇享受期满,出现带瘤生存、转移或乳腺***、前列腺***需继续内分泌治疗等情形的,可按前款规定申请认定。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101 | 8.18补充医疗保险特定重大疾病自费项目慈善赠药点信息备案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关于明确补充医疗保险特定重大疾病就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珠人社〔2017〕184号)二、(一)与慈善机构(生产商)签订赠药协议(授权书),并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二)属慈善赠药协议(授权书)约定的自费药。(三)自费药价格不高于广东省全省集中的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中标价的。第三条:本市定点零售药店与慈善机构或生产商签订赠药协议(授权书)后,应及时将协议(授权书)、广东省交易平台中标价等资料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如赠药协议(授权书)或价格等有变动,应及时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102 | 8.19补充医疗保险特定重大疾病自费项目补偿审核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关于印发珠海市补充医疗保险特定重大疾病自费项目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珠人社〔2013〕62号)二、参保人申请补充医疗保险特定重大疾病自费项目补偿的,应经本市医疗保险专家库中所属专科医师签名确认符合相应病种诊断及自费项目使用适应症,医院医保管理科室加具意见,补充医疗保险承办机构核定。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103 | 8.20定点零售药店国家谈判药联网结算备案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国家谈判药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珠医保〔2019〕35号)一、符合以下条件的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可向社保经办部门提出申请,实行36种国家谈判药及17种抗***药的联网结算。(一)与慈善机构(生产商)签订了36种国家谈判药或17种抗***药中任一种药品的赠药协议(授权书),并经市社保经办机构备案。三、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与慈善机构或生产商签订赠药协议(授权书)的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名单及国家谈判药品等信息。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104 | 8.21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的确认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2.《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珠府〔2016〕47号)第三十七条: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与符合条件且愿意承担本市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按照协议进行管理。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105 | 8.22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协议机构的确认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106 | 8.23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协议机构的确认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2.《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珠府〔2016〕47号)第三十七条: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与符合条件且愿意承担本市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按照协议进行管理。 3.《关于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珠人社〔2016〕135号)一、完善门诊统筹定点机构协议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愿意承担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服务的医疗机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与其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107 | 8.24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服务协议机构的确认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2.《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珠府〔2016〕47号)第三十七条: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与符合条件且愿意承担本市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按照协议进行管理。 3.《关于印发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108 | 9.生育保险服务 | 9.1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珠府〔2017〕48号)第九条: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职工(以下简称参保职工)自用人单位缴费次月1日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自停止缴费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第十条: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109 | 9.2职工生育保险产前检查机构选定备案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珠府〔2017〕48号)第二十二条:参保职工应在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生育医疗服务协议的定点机构(下称生育定点机构)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第二十三条:参保职工怀孕后,应选定1家生育定点机构作为产前检查费用结算机构,除因工作调动及住址变动的情形,孕期内不得变更。选定前的产前检查费用及在非选定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110 | 9.3生育保险服务协议机构的确认 | 1.事项名称 2.受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 | 1.《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二十一条: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确定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将全部已签订服务协议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 2.《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珠府〔2017〕48号)第二十一条:生育医疗服务实行定点管理。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医疗机构签订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服务协议,由其为参保人提供生育医疗服务:(一)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且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且具有计划生育专业诊疗科目。(三)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具备与市社保经办机构联网结算的条件。 | 市 | 是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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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4 02:56:16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