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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27日发表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8日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深圳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核心区,打造世界级创新型滨海中心城区,实施“科技创新+总部经济”双轮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和可持续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鼓励、促进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促进创新驱动和提升全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提供政策性资金支持。

  第三条  成立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作为资金安排、使用和管理的决策审批机构。根据对扶持类别、范围和对象的不同侧重,专项资金下设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经济发展、人才工作、绿色建筑、文化产业发展等六个分项资金,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人力资源局、区住房建设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分别为六个分项资金的主管部门。与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相关的各资金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就各分项资金的撤销、新设、合并及修订、调整提出方案,经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按程序报请区政府批准印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主要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具体包括评审类资助、核准类资助和专项类资助。评审类项目适用择优淘汰原则;核准类项目适用普惠性原则;专项类项目适用“一事一议”方式。各类申报项目的性质、条件、资助方式和资助额度等,以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准。

  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在项目完成前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以下简称“事前资助项目”),应与资金主管部门签订合同,明确资金使用要求;在项目完成后申请获得的专项资金,应视同其自有资金,由申请单位依法依规安排使用;资金主管部门可对资金的安排使用提出指导性要求。

  第五条  专项资金按规定实行预算管理。

  (一)各资金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最新政策精神及上年度资助情况,编制下一年度产业发展引导方案,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结构、重点。

  (二)区财政局根据各资金主管部门产业发展引导方案,结合下一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和经济发展目标,提出专项资金预算总规模和各分项资金预算安排意见,一并纳入区年度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各资金主管部门依据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在批复的分项资金预算额度内进行合理分解。按照年度预算编制程序结合上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任务目标,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制定分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年初预算编制时需提交年初产业引导方案、年度绩效目标、绩效目标评价体系,同部门预算一并报区财政局。

  (四)同一分项资金内不同扶持类别的资金额度,可由各资金主管部门按实际需求和使用情况在各自预算额度内统筹调配。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根据扶持类别、扶持范围和扶持对象的不同特点,分别采用评审、核准等办法确定扶持项目,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具体扶持对象、扶持措施,分别由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节能减排分项资金实施细则》《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实施细则》《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发展分项资金实施细则》《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人才工作分项资金实施细则》《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绿色建筑分项资金实施细则》《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文化产业发展分项资金实施细则》另行作出规定。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专项资金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各资金主管部门的分管区领导任副组长,组成人员包括区人才工作局、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局、区住房建设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统计局、区企业服务中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行使决策权、监督权,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资金主管部门的申请,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企业服务中心。

  第九条  区企业服务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根据各资金主管部门的申请,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负责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的起草、印发和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

  (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件的起草,统筹开展管理办法和分项资金实施细则、操作规程等文件的宣讲;

  (三)负责项目申报受理,通过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四)统筹各资金主管部门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的材料,统一查询相关信息;

  (五)负责管理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并根据各资金主管部门反馈信息建立企业信用记录。

  第十条  区财政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审核各资金主管部门年度资金预算及上年度决算的基础上,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

  (二)对各资金主管部门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的具体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复核,并将核算企业申报受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项目情况反馈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配合各资金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资助计划,及时安排资金;

  (四)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各资金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分项资金实施细则、操作规程;

  (二)在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分项资金下一年度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工作;

  (三)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相关分项资金上年度决算报告的编制工作;

  (四)审核项目申请,组织开展项目考察、评审和核准工作,提出资金支持意见,处理项目申报单位的质疑和投诉;

  (五)会同区财政部门分批次下达项目资助计划;

  (六)对事前资助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将企业违规申报和使用专项资金情况及时反馈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组织开展分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其它成员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区统计局:负责对申报企业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核查,配合各资金主管部门审查相关统计数据,协助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负责对申报企业注册地情况进行核查。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安排与管理

  第十三条  坚持总量控制的原则。

  (一)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

  (二)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资金扶持;

  (三)专项资金评审类资助,同一单位每一年度资助项目不得超过一个,连续资助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

  (四)每家单位同一年度获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

  对于超过上述限制,但资金主管部门认为确实有必要增加资助的,该资金主管部门应向领导小组会议提交专项申请。

  除外情形:

  (一)发明专利、应用基础研究、公共服务平台支持计划、总部企业办公用房扶持、金融机构办公用房扶持、上市企业办公用房扶持、重点企业落户资助、文化(体育)产业骨干企业办公用房扶持等资助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资助金额限制;

  (二)个人申请者,行业协会、科研院校等非营利性机构,及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除外项目不受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限制。

  第十四条  最近三年累计获得资金扶持额度:

  (一)1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以下的企业,原则上应书面承诺获得扶持资金后三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迁出南山区,不改变在南山区的纳税义务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二)3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原则上应书面承诺获得扶持资金后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迁出南山区,不改变在南山区的纳税义务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具体项目要求在各分项资金的操作规程中列明。

  第十五条  事前资助项目资金的使用实行分批拨付制度。项目申报单位应与资金主管部门签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根据受资助项目的完成进度情况分批拨付资金。获得专项资金事前项目资助的单位,因故取消项目、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专项资金继续支持已无必要时,应及时申报并办理合同解除手续。合同解除后,负责管理该资金的资金主管部门应视情况组织审计并及时收回剩余专项资金。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统一受理、分别审核、集中决策”的管理模式。相关政策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整事项及时公告。

  第十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原则上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南山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三)应积极配合区委、区政府相关工作;

  (四)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中有其他除外情形的,资金主管部门应在其分项资金实施细则中另行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近三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三)近三年内申请单位以及单位法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四)提出资助申请后,将企业注册地搬离南山和未按规定提交统计报表、在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的。

  第十九条  项目的申请与审核原则上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单位按照相关资金操作规程的具体要求备齐资料,通过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提出资助申请,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递交指定窗口;

  (二)区企业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单位申请,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性审核;

  (三)各资金主管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核准或组织评审,并编制项目资助计划;

  (四)区财政局对资金主管部门的项目资助计划进行复核,区统计局对申报企业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核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对申报企业注册地情况进行核查;

  (五)区企业服务中心将各资金主管部门项目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有效投诉的项目资助计划,提交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审议;

  (六)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对各资金主管部门提交的专项资金项目资助计划进行审定;

  (七)各资金主管部门依据领导小组会议要求,会同区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下达资金计划;

  (八)对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事前资助项目,各资金主管部门与项目申报单位签订专项合同;

  (九)区财政部门及时安排资金,各资金主管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产业资金支持政策中申请与审核程序有其他除外情形的,在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中另行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十条  事前资助项目坚持项目到期验收再申请的原则。对于逾期不提交验收申请的项目承担单位,不允许其申报专项资金;对于验收不通过的项目承担单位,自验收结论出具之日起三年内不允许其申报专项资金;对于逾期提交验收申请但最终验收通过的项目承担单位,自验收结论出具之日起恢复其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资金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专项资金,对资助项目的实施、获得资助企业的发展等情况进行***管理。区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

  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采取商业贿赂等其它不正当手段申请、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行为以及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情况的,由相关资金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财政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被证实存在以上违规行为的单位以及该单位法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其录入诚信档案,五年内停止其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资格。

  第二十二条  与专项资金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评审机构及专家违反本办法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与受资助单位人员串通、弄虚作假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深南府办规〔2018〕3号)同时废止。

  ***1: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节能减排分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加快推动南山区节能减排事业发展,建设低碳城区和生态文明示范区,实现辖区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发展改革局为本分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为本分项资金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分项资金主要支持方式为项目支持、费用支持和奖励,原则上采用核准制方式安排资金。

  第四条  支持重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企业运用先进技术及工艺以及新能源、新材料等实现资源循环利用、节能、降低碳排放、减污增效及环境保护项目等。

  第五条  申请单位及项目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南山区;

  (二)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制度严格规范,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申报时项目已完成,属本细则第六条所列类别之一,且已产生节能减排的社会或环境效益;

  (四)项目完成时间在3年以内,原则上在南山辖区内实施。

  第六条  支持条件和标准。

  (一)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支持

  1.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公司采用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对辖区内工商旅游业、建筑、交通、公共设施等领域实施节能改造,改造完成后,按已投入资金和年度节能量分别对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给予支持。对节能服务公司,支持总额不超过实际投入的30%、最高100万元;对用能单位根据年节能量(折算成费用),支持总额不超过年节能量的50%、最高200万元。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次,如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同一批次申请,优先支持用能单位。

  2.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和节能低碳改造项目:企业运用先进技术、产品、工艺以及新能源、新材料等实现资源循环利用、节能、分布式能源、降低碳排放、减污增效及环境保护的项目,实际投入超过30万元,建成后,按项目已投入资金,结合核定的年度节能减排量给予支持,总额不超过实际投入的30%、最高300万元。

  3.获得国家、省、市级新能源、节能减排或循环经济资助的项目配套:对区内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级新能源、节能减排或循环经济资助的项目,原则上按1∶1配套资助,单项不超过300万元,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入。国家、省、市另有文件规定的按文件精神执行。

  (二)实行核准制的费用支持

  1.节能减排贷款贴息支持:符合本条款合同能源项目、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和节能低碳改造项目两类情形之一,且已获得银行贷款的项目,可给予其近36个月内已支付贷款利息的50%、最高50万元的贷款贴息支持,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次。

  2.行业组织费用支持:循环经济、节能低碳类研究机构、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在辖区开展节能减排相关宣传、培训、科普、展会、推广等活动,按工作量给予费用支持,每一事项支持2万元,同一家单位当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

  3.能源管理费用支持:辖区企业委托国家、省、市认定的专业机构开展能源审计、能效对标、能源管理中心建设、能源管理体系建设与认证等,按已支付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30万元。

  (三)实行核准制的奖励支持

  专项奖励。对在节能减排各专门领域取得突出成效、发挥良好的行业示范作用,并获得权威认定或授予荣誉称号的项目(单位),给予专项奖励。

  1.碳配额盈余企业:纳入深圳市碳排放交易试点,申报当年按时履约且上年度有碳配额盈余的企业,盈余3万吨(含)碳配额以上的给予30万元奖励,盈余1万吨(含)碳配额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盈余1千吨(含)碳配额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

  2.循环经济(或低碳)示范:由政府部门组织评定并取得相应称号的循环经济(或低碳)示范园区、示范楼宇、示范商场、示范项目,按评定级别分别给予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市级20万元奖励。

  3.清洁生产审核:辖区企业自愿实施清洁生产,且经主管部门审核验收通过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其它类:由我区及上级政府评定的其他节能减排类荣誉或称号,如有明确的管理办法和奖励标准,按其标准;如无相应的奖励标准依据,按评定级别分别给予国家级10万元、省级5万元、市级2万元、区级1万元奖励。

  奖励级别根据评定单位或授奖单位的级别与最终评定的等级共同确定,国家级对应该项荣誉、称号或者相应标准的最高层级。

  已获得本实施细则给予的专项奖励后,取得更高级别的同名奖励,可申请按差额部分追加奖励。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暂未涵盖但对辖区经济社会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企业直接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制定与本实施细则相关的使用操作规程及各项申报指南。

  ***2: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打造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核心区,实现南山迈进世界级创新型滨海中心城区的目标,同时规范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全区科技创新工作部署,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通过制定科技支持计划,并实施计划包含的项目的方式支持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分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创新能力提升、创新环境优化、创新产业发展、军民融合产业支持和西丽湖国际科教城支持五大部分,每部分均有相应的支持计划。各部分资金量在分项资金总量控制范围内可适当调整。

  第三条  区科技创新局为本分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为本分项资金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有支持计划的项目批准类别均为核准制。

  第五条  本分项资金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独立法人及地方财力贡献等相关条件,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报专利、科技奖励支持计划的个人,知识产权服务、运营、保护支持计划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科技服务支持计划的科技服务机构,军民融合服务机构支持计划的社会组织和公共服务机构均可不受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承担南山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辅导的科技服务机构、知识产权保护支持计划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申报大型双创活动均可不受注册地限制;申报“创业之星”大赛支持计划的企业、团队和个人均可不受注册地及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营利性机构,个人以及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高层次创新人才团队、国际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建设、专利、知识产权质量提升、知识产权服务、知识产权运营、标准化工作和标准支持、科技奖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科技服务、“领航计划”高层次人才创业、知识产权保护、高新技术企业倍增和军民融合产业、西丽湖国际科教城支持计划的申报对象不受财力贡献限制。

  第二章  创新能力提升支持计划

  第六条  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的目的为提升南山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孵化科技型创新企业,为南山打造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核心区提供能力支撑。

  (一)支持对象为在南山区新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是指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国际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相结合、产学研紧密结合的独立法人组织。新型研发机构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生力军。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方式包括:

  1.经广东省或深圳市认定的在南山区内新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

  2.各级政府(国家、省、市、区)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合作建设落户在南山的研发机构;

  3.国家级研发机构、央企在南山区单独设立或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合作建设的研发机构;

  4.境外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在南山区单独设立或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合作建设的研发机构;

  5.南山区内年销售收入100亿元(含)以上的大型骨干企业在区内单独设立或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合作建设的研发机构;

  6.南山区内高校、科研机构在区内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合作建设的研发机构;

  7.按照世界公认排名方式,排名60名以内的境外著名高校在区内单独设立或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合作建设的研发机构。

  (二)新型研发机构的人员、场地、研发、产业化及孵化能力的具体要求见操作规程。

  (三)支持内容为新型研发机构初创期建设补贴。补贴用于新型研发机构的设备购置、场地租用、研发人员费用。对于按照方式1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不超过广东省或深圳市资助金额的50%进行补贴,单个机构支持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对于省市同时资助且资助金额不同的机构,按照较高的标准进行资助;对于按照方式2-7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进行补贴,单个机构支持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同一机构不重复资助。

  第七条  南山区高层次创新人才团队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的目的为结合南山区“领航计划”人才发展政策的实施,加强作为第一创新要素的高端人才团队建设,打造国际化人才高地,夯实我区创新根基,为南山打造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核心区提供人才支撑。

  (一)支持对象

  1.本年度和上年度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团队在南山区注册成立的企业、引进或与该团队合作的南山区企业;

  2.本年度和上年度已申请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团队并通过专家评审或答辩评审但未立项的创新人才团队在南山区注册成立的企业、引进或与该团队合作的南山区企业。

  (二)支持额度

  对于上述第1类企业,按照不超过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团队无偿资助金额的50%给予资助,每团队最高资助1000万元;对于上述第2类企业,每团队最高资助500万元。

  第八条  国际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建设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目的为鼓励区内机构“走出去”,支持其在海外先进国家与地区分类设立国际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或国际合作直通车;支持将境外科技成果、创新机构等创新资源“引进来”,为南山打造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核心区提供国际化创新资源支撑。

  (一)对区内科技企业、高校及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孵化器等机构在海外设立技术转移中心、孵化器,开展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国际创新人才团队培育、产业前瞻性技术交流合作等项目给予资助。经认定,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建设支持。同一机构在两地以上分别设立海外技术转移中心、孵化器的,最多支持一次。

  (二)在南山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机构且从事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平台搭建服务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优先支持获得国家级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

  (三)区内单位被认定为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的,按照不超过深圳市资助金额(包括前期开支资助、综合评价资助等)的50%给予资助,累计不超过300万元。本项与第(一)项不重复资助。

  第九条  承担国家级创新载体建设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目的为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承担建设国家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实施核心技术突破,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1.支持对象:上年度承担国家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建设的企事业单位(以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发布的项目为准,同一项目不重复支持)。

  2.支持额度:给予200万元的建设奖励。

  第十条  专利支持计划。

  (一)支持对象:区内企事业单位、个人。

  (二)支持内容和额度

  1.对上一年度提交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企事业单位一次性奖励4000元/件,个人一次性奖励1000元/件。每件发明专利在PCT国际申请阶段仅奖励一次。

  2.对上一年度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欧洲专利局和日本特许厅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一次性奖励4万元/件;对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一次性奖励2万元/件。

  每个单位年度发明专利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每个个人年度发明专利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3.截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对维持年限达5至6年(以专利申请日为起算时间),并至今维持有效的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补贴1000元/件;对维持年限达7至9年(以专利申请日为起算时间),并至今维持有效的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补贴1500元/件;对维持年限达10年及以上(以专利申请日为起算时间),并至今维持有效的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补贴2000元/件。

  每件专利在一个时间段内只能资助一次,不重复资助。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领军企业支持计划。

  (一)支持对象:区内企业单位。

  (二)支持内容和额度:在上一年度,企业国内专利授权量不低于20件,其中发明专利授权量不低于5件;或PCT国际专利申请量不低于10件,且国外授权发明专利不低于2件。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质量提升支持计划。

  (一)支持对象:在深圳市南山区知识产权促进中心备案的区内企业。

  (二)支持内容和额度:在上一年度,企业聘请南山知识产权联盟委员会专家或在深圳市南山区知识产权促进中心备案的知识产权专家,开展提升企业知识产权质量的知识产权综合服务,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服务支持计划。

  (一)支持对象: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区内专利代理机构(独立法人或合伙制代理服务机构);或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支持内容和额度

  1.在2018年1月1日后新注册,且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独立法人或合伙制代理服务机构,从专利代理资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专利代理量达到100件(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专利代理量达到200件(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专利代理量达到300件(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专利代理量达到400件(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同一个申报主体不重复资助。

  2.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代理南山区内注册的企业或南山区户籍自然人的发明专利在上一年度获得授权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件,在此基础之上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在100—200件(含100件)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额外奖励,每递增100件,增加10万元的额外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年度奖励总额合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对代理的专利在上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银奖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按照就高不就低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运营支持计划。

  (一)支持对象:区内企事业单位。

  (二)支持内容和额度

  1.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获得广东省知识产权局授予“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同一单位同年度获得一项以上荣誉称号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

  2.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荣誉称号的企事业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机构”荣誉称号的企事业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创建机构”荣誉称号的企事业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

  3.对上一年度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五条  标准化工作和标准支持计划。

  (一)支持对象:区内承担标准化工作和标准制定、修订的单位。

  (二)支持内容和额度

  1.资助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单位:

  (1)支持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单位,分别一次性资助50万元、40万元、20万元。

  (2)支持承担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单位,分别一次性资助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3)支持承担广东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的单位,分别一次性资助20万元、10万元。

  (4)支持承担深圳市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的单位,一次性资助10万元。

  每个单位年度承担标准化工作项目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切块不超过300万元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管理用于推动标准战略工作。每项制定修订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按照获得市标准化资助金额不超过20%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每个单位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每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认可的资助金额不超过5千元,每个单位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认定的单位,按认定的级别,每个资助金额不超过8万元。通过对标达标认定的单位,每个资助金额不超过5千元。每个单位年度标准化项目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六条  科技奖励支持计划。

  (一)支持对象

  1.上年度获得国家、省科技奖励的科技企业、科研机构及个人(个人仅限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或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奖获奖人申报)。

  2.上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奖、广东专利奖的企事业单位。

  (二)支持内容和额度

  1.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奖励30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的单位按照奖项类别、等级和名次给予最高150万元的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奖的奖励20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单位按照奖项类别、等级和名次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2.对上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奖、广东省专利奖的单位按照奖励类别和等级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第三章  创新环境优化支持计划

  第十七条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的目的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我区的创新潜能和创业活力。鼓励创新机构在我区设立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为我区提供具备良好软硬件环境的创业空间;支持区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机构举办大型双创活动,整合创新创业服务资源;通过举办创新南山“创业之星”大赛,吸引高质量的创业资源聚焦南山;鼓励创新创业大赛的优质获奖项目落户南山,推动形成高端产业链聚集效应。

  (一)支持对象和内容

  1.支持区内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运营主体提升其创新服务能力,为区内创客和中小科技企业提供较低成本、优良的创新创业空间和环境。本项计划所指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是指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客服务平台、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等创新型孵化载体。

  2.支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机构在区内举办大型双创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创客主题论坛、创客大赛、竞技大赛、创客成果展、创客集市、创客年会、创客交流等活动。

  3.设立创新南山“创业之星”大赛奖金,分别对参赛企业、团队予以奖励。设立行业奖和决赛奖,对大赛中胜出的企业、团队予以奖励;设立单项奖,对赛事中单项表现突出的团队或个人予以奖励。

  4.设立创新创业大赛奖励,分别对上年度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总决赛、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决赛、创新南山“创业之星”大赛决赛中获奖,且注册地位于南山或获奖后落户南山的企业,予以奖励;对于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区级分赛获奖的项目,且注册地位于南山或获奖后落户南山的,可享受与创新南山“创业之星”大赛获奖项目同等的科技金融、空间服务、授信服务等政策支持。

  (二)支持额度

  1.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运营主体的资助根据其孵化条件、服务能力、孵化成效等进行综合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进行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150万元,原则上对同一申报主体累计资助不超过三年。

  2.对市区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双创活动,单个活动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活动实际支出的30%,最高资助金额为150万元。

  3.创新南山“创业之星”大赛奖金对每个获奖企业及团队奖励金额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决赛奖金分比赛结束、在南山区设立公司两个阶段按照1:1的比例进行拨付(境外获奖项目不受此项规定限制);单项奖总奖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每个获奖团队或个人奖励金额不超过3万元。

  4.对上年度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总决赛获奖,且注册地位于南山或获奖后落户南山的,一次性予以100万元的奖励;对上年度在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决赛中获奖,且注册地位于南山或获奖后落户南山的,一次性予以30万元的奖励;对上年度在创新南山“创业之星”大赛决赛中获得前6名,且注册地位于南山或获奖后落户南山的,一次性予以30万元的奖励。

  同一项目在多级比赛获奖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奖励。

  第十八条  科技服务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的目的为落实国家科技服务业区域试点建设要求,打造特色鲜明、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的科技服务业集聚区,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科技服务业集群,充分发挥科技服务业在支撑科技创新、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传统产业升级等方面的作用。

  (一)支持对象和内容

  1.打造一批特色鲜明的南山区科技服务活动,支持创新能力较强、服务水平较高、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科技服务骨干机构为区内科技企业提供公益性质的服务。

  2.鼓励区内科技企业、研发机构通过购买科技保险的方式有效分散和降低科技创新风险,进而促进企业和研发机构加大研发投入。对纳入南山区科技金融项目支持的区内中小科技企业、研发机构购买指定险种(指由中国保监会和科技部批准的科技保险险种,主要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专利保险等)的科技保险费用给予资助。

  3.进一步降低区内中小科技企业的融资成本,对纳入南山区科技金融项目支持的区内中小科技企业在贷款过程中产生的利息给予补贴。

  (二)支持额度

  1.单个品牌活动每年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提供品牌服务活动的机构每年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2.科技保险资助比例不超过企业或研发机构保险费用实际支出的50%,且每个单位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3.利息补贴比例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利息的70%,对单个企业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九条  “领航计划”高层次人才创业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的目的为鼓励南山区“领航计划”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创办科技企业,推动南山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

  (一)支持对象为南山区“领航计划”认定高层次人才创办的科技公司。

  (二)支持内容与额度

  1.成立三年内、面积不低于50㎡、人数规模至少5人、拥有至少一项发明专利授权(或近三年内获得不低于200万元风险投资)的科技企业,给予50万元资助。

  2.对于参加上一年度南山区“创业之星”大赛并获得前10名的科技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

  第二十条  知识产权保护支持计划。

  (一)支持对象

  1.在深圳市南山区知识产权促进中心备案的区内企业;

  2.在深圳市南山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入驻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政府机构、事业单位除外)。

  (二)支持内容和额度

  1.在深圳市南山区知识产权促进中心备案的区内企业:

  (1)对上一年度开展知识产权依法维权的,按照司法鉴定费5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单位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2)对上一年度开展知识产权保险试点的,按照专利投保费5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单位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3)对上一年度开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按照专利评估费5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单位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2.在深圳市南山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入驻满一年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政府机构、事业单位除外),一次性资助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 创新产业发展支持计划

  第二十一条  研发投入支持计划。

  本支持计划由企业研发投入支持计划、研发投入20强支持计划组成,两类分支持计划不重复奖励同一家申请单位。依据企业在南山纳税申报的营业收入、研发投入、纳税总额等数据进行核算。

  (一)企业研发投入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目的为引导区内科技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1.支持对象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南山注册,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10亿元以下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9%;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10亿元及以上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7%;

  (3)在南山区上一纳税年度纳税总额不少于100万元,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不少于100万元。

  2.支持内容和额度

  给予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3%的研发投入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研发投入20强支持计划

  1.支持对象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地址及统计关系在南山,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

  (2)上一年度南山区研究开发费用排名前20名(包括第20名)企业;

  (3)在南山区上一纳税年度纳税总额不少于100万元,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不少于100万元。

  2.支持内容和额度

  给予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3%的研发投入奖励,其中研究开发费用排名前1-10名(包括第10名)的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排名前11-20名(包括第20名)的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倍增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的目的为鼓励科技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壮大南山科技企业队伍,为南山打造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核心区提供技术创新主体支撑。

  (一)计划支持对象为注册在南山的企业。

  (二)计划支持内容和额度。上年度首次认定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20万元财政奖励,上年度重新认定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10万元财政奖励。

  第五章 军民融合产业支持计划

  第二十三条  军民融合产业支持计划。

  本计划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直接受理,受理和资助情况不予公开。本计划第(一)项与第(二)项不重复奖励同一家申请单位。

  (一)军民融合资质认证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目的为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积极参加军民融合产业,取得军工研制资质,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任务。

  1.支持对象:在南山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2.支持内容和额度

  上一年度,首次取得或复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认证、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2017年10月以后,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两证合并为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按一类资质给予支持)的,每类资质给予15万元奖励支持。

  (二)军民融合产业园支持计划

  支持优秀的军民融合企业入驻南山区军民融合产业园,切实发挥园区的聚集效应,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积极参加军民融合产业。

  1.支持对象

  在南山区注册,入驻南山区建设的军民融合产业园,上一年度获得至少一项资质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认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或上一年度获得市军品科研项目合同奖励扶持计划资助的企事业单位。

  2.支持内容和额度

  按照企事业单位年度租金的30%给予资金补贴,每年每家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已享受政策性产业办公用房租金优惠的单位不再重复给予租金补贴,原则上对同一单位连续资助不超过三年。

  (三)军民融合服务机构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目的为鼓励区内服务机构积极开展军民融合服务业务,增加我区军民融合产业发展潜力。

  1.支持对象:在南山区注册的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

  2.支持内容和额度

  (1)上一年度,首次取得或复审取得军工***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证书的服务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支持;

  (2)军委装备发展部、军委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等国家军民融合权威机构批准设立从事军民融合科技服务的异地机构或依托单位,给予年度租金50%且每年每家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补贴。对已享受政策性产业办公用房租金优惠的单位不再重复给予租金补贴,原则上对同一申报单位连续资助不超过三年。

  (四)国防专利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目的为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增加自主创新能力,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积极申请国防专利。

  1.支持对象:在南山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2.支持内容和额度:上一年度获得国防专利授权的,每件授权专利给予2万元奖励资助,每家单位年度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五)参与国家军用标准编制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目的为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国家军用标准编制工作。

  1.支持对象:在南山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2.支持内容和额度:上一年度完成编制国家军用标准的,每项标准给予20万元奖励,每家编制单位年度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章  西丽湖国际科教城支持计划

  第二十四条  应用基础研究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目的是支持西丽湖国际科教城对标国际一流,高标准规划、高质量建设,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增强原创性成果对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引领作用。

  (一)支持对象:区内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

  (二)支持内容和额度

  以政策稳定性支持的形式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不含香港高等院校在南山设立的科研机构)开展应用基础研究、试验发展和成果转化,每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每单位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第二十五条  深港科技创新合作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目的是紧抓全面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的时代大机遇,做好善用两制之利的时代大文章,将香港科技创新活力与南山高科技产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促进深港科技创新合作。

  (一)支持对象:香港高等院校在区内设立的研究院。

  (二)支持内容和额度:以切块资金支持的形式支持其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科研成果转化、创新创业孵化、科研平台建设、校企实验室合作等,每单位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二十六条  公共服务平台支持计划。

  (一)支持对象:在南山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二)支持内容和额度

  1.对国家、省、市规划建设在南山区,或南山区政府规划建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重点公共服务平台,按其上一年度建设、运营等费用的实际投入,给予每年不超过2000万元资助,连续资助不超过3年。

  2.区内企事业单位在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开发设计的,按其上一年度在平台实际发生的使用费用进行事后补贴,补贴比例为50%。单个企事业单位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累计补贴不超过3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尚未涵盖但对南山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深南府办规〔2018〕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制定与本实施细则相关的使用操作规程。

  ***3: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发展分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为本分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为本分项资金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分项资金的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独立法人条件,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请本分项资金的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及持牌专营机构可不受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申请服务行业创优评级、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房租补贴的企业可不受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申请重点企业落户资助和新引进企业办公用房装修补贴项目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合伙制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不受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二)申请商业企业做大做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做大做强、工业增加值奖励、技术改造资助等项目的南山在库统计企业,申请行业协会建设及专业交流活动资助的深圳市行业协会等机构,申请招商和宣传推介活动资助项目的单位,以及申请对口帮扶(支援)地区共建产业园招商项目的企业,可不受注册地资格条件限制。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中,首次入选500强奖励、金融机构办公用房扶持、支持农产品供给体系建设、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奖励、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房租补贴、产业园区集体食堂资助、金融产业基地及重点楼宇房租补贴、金融专业资格考试奖励、出口信用保险资助、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资助、行业协会建设及专业交流活动资助、招商和宣传推介资助、重点企业落户资助、新引进企业办公用房装修补贴、招商引资奖励、对口帮扶(支援)地区共建产业园招商等项目,以及涉及民生农产品销售的企业不受《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第二章  扶持总部经济发展

  第五条  培育引进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对首次入选《财富》“世界500强”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500强”的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

  第六条  总部企业办公用房扶持。经认定的南山区总部企业可申请购置或租赁办公用房补贴。

  (一)购置办公用房补贴。南山区总部企业在南山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可按最高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分3年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000万元。获得本条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二)租赁办公用房补贴。南山区总部企业在南山区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5年内可给予房租补贴,其中前3年每年可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400万元;后2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1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200万元。

  (三)每一总部企业原则上只能享受以上一项扶持政策。

  第七条  金融机构办公用房扶持。在南山区注册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银行、证券、保险公司的一级分支机构,以及实际管理规模30亿元及以上的股权投资基金,可申请购置或租赁办公用房补贴。

  (一)购置办公用房补贴。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在南山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可按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分3年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000万元。获得本条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二)租赁办公用房补贴。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在南山区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房租补贴,每年最高500万元。对入驻经市、区政府认定的产业基地或金融重点楼宇的,5年内给予房租补贴,其中前3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500万元;后2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1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250万元。

  (三)每家企业原则上只能享受以上一项扶持政策。

  第三章  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

  第八条  鼓励服务行业开展创优评级

  (一)对获评为“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或“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的单位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时获评两项认定的单位,只奖励一项。

  (二)对获评为“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AAAAA级物流企业”“AAAA级物流企业”“AAA级物流企业”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时获评两项认定的单位,只奖励一项。

  (三)对获评为“全国连锁百强”“深圳市连锁经营50强”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对获评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对经国家、省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对经认定的注册在辖区,且达到一定规模的品牌连锁酒店管理公司(不含星级酒店),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对获评为市级及以上“绿色饭店”“绿色商场”的单位(不含星级酒店),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含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工业设计基地),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对经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符合以上奖励政策的项目仅可申请一次。首次获评后已获奖励的,复评后不再奖励,首次获评后未获奖励的,可在复评后进行申请,复评项目仅可按照上述标准申请一次。

  第九条  鼓励现代物流业发展。

  (一)引导物流业高端化发展。鼓励重点物流企业实施升级改造和信息化建设。对获得“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或“AAAA级及以上物流企业”认定的企业,开展先进物流技术装备购置及大型物流设备升级改造、仓库和物流园区等现代化物流基础性投资建设及其设施提升改造、物流信息平台建设、内部管理信息化等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15%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可申报一次,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二)支持智能快件箱发展。在我区注册满2年且具有智能快件箱研发、建设或运营业务的企业,上一年度新建并投入运营的智能快件箱超过150组,并且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在20%以上,按每组2000元的资助标准,给予经营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资助不超过50万元。

  (三)支持港口发展。对在中国港口集装箱码头单项评优中获得“超500万标箱码头”的单位,给予200万元一次性支持。在此基础上,获评企业每新增10万标箱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支持农产品供给体系建设。对建立农业生产基地、农产品配送基地、农产品物流(冷链)体系以及实施综合农业开发和创建都市型农业的企业,按不超过项目上年度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中,位于我区对口帮扶的连平县、田阳县和德保县的投资项目,每年最高可给予200万元支持。

  第十条  支持商贸流通业提升发展水平。

  (一)完善商业配套网点

  1.支持商业综合体发展。对新开设的5万平方米及以上大型商业综合体(统计行业分类为零售业)等重大商业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金额10%的比例,对投资企业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支持品牌连锁企业完善网点体系。对在南山区注册、拥有一个及以上有效注册商标的品牌连锁零售、住宿和餐饮企业,新开设直营店,按营业面积30-50000平方米给予单店5-50万元的一次性开业资助。西丽、桃源等北部片区的资助标准提高一倍。每家企业每年可申报一次,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申请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有10家(含)以上直营门店且上年度销售额达到2亿元及以上的零售连锁企业。

  (2)有3家(含)以上直营门店且上年度营业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住宿连锁企业。

  (3)有5家(含)以上直营门店且上年度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餐饮连锁企业。

  (二)支持商业企业做大做强。对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企业,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营业额)、增长率,按照销售增长额(营业增长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支持。已认定为南山区总部企业的商业企业,奖励上限提高至600万元。申请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上年度销售额达到10(含)-50亿元且同比增长10%及以上,或上年度销售额达到50亿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批发企业。

  2.上年度销售额达到1(含)-5亿元且同比增长10%及以上,或上年度销售额达到5亿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零售企业。

  3.上年度营业额达到2000(含)-5000万元且同比增长10%及以上,或上年度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住宿企业。

  4.上年度营业额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统计在库餐饮企业。

  (三)鼓励商贸企业提升服务质量。对商贸企业开展硬件设施改造、先进技术应用、标准化建设、重要商品追溯体系建设、网络销售平台建设等项目,按照不超过其项目实际投入15%的比例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可申报一次,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申请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上年度销售额达到50亿元的批发企业。

  2.上年度销售额达到2亿元的零售企业(石油、汽车销售类企业销售额需达到5亿元)。

  3.上年度营收达到1亿元的大型购物中心。

  4.上年度营业额达到6000万元的住宿企业。

  (四)鼓励商业新业态发展

  1.鼓励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发展。对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不含金融服务)企业,上年度服务收入达到1亿元及以上,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支持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对自建电子商务平台的批发类、零售类企业,上年度线上营业额分别达到10亿元、1亿元及以上,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支持保税展示交易模式创新。对纳入海关“保税+实体新零售”试点的创新型保税展示交易门店,按照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开业资助。单店资助金额最高2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不超过300万元。

  4.鼓励产销分离。对生产基地迁移区外的制造企业将销售业务独立经营,按照产销分离方式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新入库商业企业,给予50万元到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鼓励平行进口汽车发展。鼓励区内汽车贸易企业(经销商)和汽车供应链服务平台企业(进口商)合作开展平行进口汽车业务。对汽车贸易企业,上年度进口汽车500辆(含)至1000辆的,每辆给予不超过1000元扶持;上年度进口汽车超过1000辆至2000辆部分,每辆给予不超过1500元扶持;上年度进口汽车超过2000辆部分,每辆给予不超过2000元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汽车供应链服务平台企业,每辆汽车给予不超过500元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金融业创新发展。

  (一)金融创新奖励。对注册地在南山区的金融企业为满足市场需求,开展金融业务创新、制度创新、机构创新,为服务辖区实体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其中:一等奖1名,奖金80万元;二等奖3名,奖金各50万元;三等奖5名,奖金各20万元;优秀奖8名,奖金各10万元。以上各类奖项数量可以缺额,不得突破。

  (二)基金投资贡献奖。对投资南山辖区企业、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成果显著,获得南山区基金投资贡献奖的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奖励,每家机构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金融产业基地及重点楼宇房租补贴。引导和鼓励金融业集聚发展,对入驻经市、区政府认定产业基地及金融重点楼宇的金融企业、金融科技企业、供应链金融企业、股权投资基金、金融研究机构或行业组织等,入驻3年内按不超过实际支付租金的15%给予房租补贴,每家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每年最高300万元。

  已享受本细则第七条购置社会办公用房补贴或租赁社会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条政策扶持。

  (四)金融专业资格考试奖励。鼓励南山区金融从业人员积极参加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北美精算师(ASA)、中国精算师(FCAA)、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资格认证考试,取得上述执业证书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信息服务和服务贸易发展。

  (一)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做大做强。对上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及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根据上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按照营收增长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支持。已认定为“南山区总部企业”的重点服务业企业(不限于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奖励上限提高至600万元。申请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上年度营业收入大于3亿元(含)小于15亿元且同比增长30%及以上。

  2.上年度营业收入大于15亿元(含)且同比增长20%及以上。

  (二)支持服务贸易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发展。对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的符合条件的服务贸易示范基地,给予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的符合条件的服务贸易示范项目,给予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企业开拓离岸服务外包市场。对上一年度获得市有关部门“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增量贴息”政策资助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按市有关部门资助金额的50%给予资助,同类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第十三条  鼓励知名人才服务机构入驻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支持拥有核心产品、成长性好、竞争力强、全球性或国内知名的人才服务机构入驻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房租补贴。对经核准的入驻机构,在第一年和第二年每年可按实际支付租金的70%且不超过100万元给予租金补贴,在第三年和第四年每年可按实际支付租金的50%且不超过70万元给予租金补贴。

  第十四条  支持辖区企业建设园区集体食堂。

  (一)鼓励园区集体食堂规模化供应,对在南山区产业园区内经营集体食堂的南山区企业,其经营的食堂面积达到4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家门店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二)推动园区集体食堂规范经营及管理提升,对南山区产业园区内的集体食堂“食品安全监督量化”等级升为A级或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认定为南山区熟食中心的,分别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促进企业融资和上市发展

  第十五条  支持企业多渠道融资。

  (一)金融租赁及融资租赁支持。对辖区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与我区合作的金融租赁或融资租赁机构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获得融资的,给予实际支付融资租赁费用70%,每年每家企业最高100万元的补贴。

  (二)商业保理融资支持。对辖区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与我区合作的保理机构开展保理业务获得融资的,给予实际支付保理融资费用70%,每年每家企业最高100万元的补贴。

  (三)企业发债融资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创新创业债、绿色债等新型债券,以及在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发行各类创新型融资工具。对成功完成融资的辖区内的企业,按照发行规模的2%,给予单个项目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

  第十六条  梯度培育上市团队。

  (一)鼓励小微企业成长。对区内发展势头良好的小微企业给予融资扶持。在其短期贷款项目结清后,可按最高不超过其实际支付利息7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加速企业上市进程。对区内备案拟上市企业、新三板企业给予融资扶持。在其短期贷款项目结清后,可按最高不超过其实际支付利息7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三)支持上市企业主营业务发展。对上市企业用于主营业务发展的短期流动贷款给予融资扶持。在其贷款结清后,可按最高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3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

  (四)鼓励上市企业做大做强。对上市企业获得的并购贷款,在其贷款结清后,可按最高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3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以上贷款贴息政策原则上每家企业每年只可享受一项。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上市发展。

  (一)对计划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以及海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在区上市办进行了股改备案登记并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一次性给予60万元奖励;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并向有关管理机构递交上市申请材料获得正式受理的,一次性给予140万元奖励;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60万元奖励(已获得股改奖励的企业不再享受该奖励)。

  (二)支持上市企业进行并购重组,对并购重组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用,按照最高50%的比例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八条  上市企业办公用房扶持。经我区认定的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及海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南山区企业,可申请购置或租赁办公用房补贴,每家企业原则上只能享受以下一项扶持政策。

  (一)购置办公用房补贴。南山区上市企业在南山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可按最高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分3年给予补助,总额最高2000万元。获得本条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二)租赁办公用房补贴。南山区上市企业在南山区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5年内可给予租房补贴,其中前3年每年可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300万元;后2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1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50万元。

  第五章  支持企业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利用政策性保险拓展海外市场。

  (一)对于购买国家指定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专业保险机构一年期以内出口信用保险的符合有关条件的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保费50%的比例给予资助(已获市补助的,市、区补助比例合计最高不超过100%),每家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政府为符合条件的企业统一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支持中小微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防范贸易风险,便利贸易融资。

  第二十条  支持企业参加重点展会或活动。

  (一)鼓励企业参加经认定的境内外重点展会活动,给予参展企业50%的展位费补贴;鼓励重点出口企业参加境外重点展会活动,给予参展企业50%的展位费补贴。每家企业全年累计获得最高100万元的展位费补贴。

  (二)对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重点展会或活动,按相关规定予以资助。

  第六章  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第二十一条  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一)技术改造直接补贴。鼓励企业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生产效率、改善产品质量,扩大生产规模或实现新产品产业化,提升资源利用率和产业技术水平。对上一年度实施工业技术改造的企业,按照区统计局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工业技改投资完成额,结合产值贡献、税收贡献等因素,给予不超过30%的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对上年度技术改造数据纳入南山区统计或者工业产值纳入南山区统计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其上年度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额30%的贷款金额和不超过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对上年度工业产值5亿元以上、增加值增速超过15%的工业企业,按照不超过工业增加值新增量的3%并结合企业上年度产值规模予以分档次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已认定为南山区总部企业的,每年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支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

  (一)对经授牌的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获得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项目资助的单位,按市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每家单位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对承担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任务的企业,自国家认定之日起,连续三年,每年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每家单位累计获得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资助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第二十四条  支持工业企业在我区保留生产制造环节。对在南山区自有物业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租赁社会物业进行生产、且上年度工业产值超过5亿元的企业,按照其在南山区租用产业用房的建筑面积,按实际支付租金的50%且不超过5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企业享受房租支持期间不得转租。

  第二十五条  支持企业实施“两化融合”战略。对上年度纳入国家、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的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二十六条  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一)海洋企业获得 ABS(美国船级社)、DNV(挪威船级社)、CCS(中国船级社)等国际认证的,按照获得市有关部门海洋产业市场准入扶持计划资助额的20%给予配套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

  (二)生命健康企业获得美国FDA(食品和药物管理局)认证、欧盟cGMP(动态药品生产管理规范)认证、CE(欧洲统一)认证、世界卫生组织认证等认证的,按照获得市有关部门生物产业国际认证费用资助额的20%给予配套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

  (三)航空航天企业获得美国 FAA(联邦航空管理局)、EASA(欧洲航空安全管理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局的适航认证等市场准入认证的,按照其获得市有关部门航空航天产业市场准入扶持计划资助额的20%给予配套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

  (四)生命健康企业上年度取得新注册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每张注册证书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七条  制造业单项冠军奖励。鼓励企业向产业链细分领域深耕细挖,走“专特优精”发展道路,对首次被国家工信部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奖励后被认定为示范企业的,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第二十八条  支持行业协会建设及专业交流活动。

  (一)鼓励重点产业组建行业协会,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组建或引进的重点产业行业协会或专业机构,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支持重点产业行业协会或专业机构开展促进会员单位发展服务活动,经主管部门备案同意的,按活动所发生实际费用给予50%以内、最高50万元的资助。

  (二)支持行业协会、专业机构及企业承办南山区政府组团的境内外重点展会活动及与南山区政府或区产业主管部门联合举办专业交流活动以及经区产业主管部门确认的相关专业活动,按活动所发生实际费用(场租、展位、特装、宣传等)给予50%以内、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第七章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第二十九条  在南山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重点企业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之一的,可以给予不超过5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一)非金融企业

  1.上年度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企业,及经区政府认定的重大引进项目,给予不超过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上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企业,给予3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上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境内上市企业、科技部火炬中心最新公布的独角兽企业、纳入南山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1亿元以上的企业,以及上年度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及以上且在南山区纳税总额达150万元及以上的专业服务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金融企业

  1.金融企业总部,及经区政府认定的重大引进项目,给予不超过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他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3.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财务公司或村镇银行,按市有关部门资助标准的100%给予奖励。

  4.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等全国性金融行业协会备案的基金资产管理公司、基金销售公司、期货资产管理公司、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以及业务外包服务等专业子公司,按市有关部门资助标准的100%给予奖励。

  5.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全国性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代理和保险销售公司(含网络销售、电话销售),按市有关部门资助标准的100%给予奖励。

  6.以公司制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5亿元及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实际募集资金达10亿元及以上的,对其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金融企业因业务发展增加实收资本的,按照该类型机构奖励标准补足落户奖励差额部分。

  (三)上述政策扶持范围不含注册地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企业,但经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同意,对辖区经济发展有重要支撑作用的金融机构总部、一级分支机构及商业银行专营机构除外。

  已获市政府用地出让政策扶持的企业不再安排落户资助扶持。

  第三十条  鼓励楼宇产业高端化发展。

  对引进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楼宇业主单位、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经区主管部门事先备案并列入区重点引进项目的,可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落户资助的企业。

  (二)首次引进税务登记地在南山区的金融企业总部或银行、证券、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

  第三十一条  加大产业链薄弱环节招商力度。对属于我市产业链薄弱环节且投资额超过2亿元的重大产业项目落户我区,并已经获得市有关部门奖励的,给予市奖励额50%、最高150万元的叠加奖励。

  第三十二条  鼓励行业协会或企业开展经事先备案通过的招商和宣传推介活动,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不超过50%比例、最高50万元的资助。

  第三十三条  新引进企业办公用房装修补贴。

  (一)非金融企业

  在南山区新设立或新迁入,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落户资助的非金融企业首次装修办公用房的,可按照其实际发生费用20%的标准,给予不超过600万元支持。

  (二)金融企业

  在南山区新注册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银行、证券、保险公司的一级分支机构,以及实际管理规模30亿元及以上的股权投资基金装修办公用房的,可按照其实际发生费用20%的标准,给予不超过600万元支持。对入驻经市、区政府认定的产业基地或金融重点楼宇的,按照其实际发生费用30%的标准,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

  (三)已获市政府用地出让政策扶持的企业不再安排装修补贴。

  第八章  支持对口帮扶(支援)地区共建产业园招商

  第三十四条  对区属国有企业作为运营主体的南山区对口帮扶(支援)地区共建产业园引进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一)在对口帮扶(支援)地区共建产业园注册成立独立法人公司。

  (二)与对口帮扶(支援)地区共建产业园运营主体(区属国有企业)签订投资项目合作协议。

  (三)项目协议约定投资总额达3000万元以上。

  第三十五条  对区属国有企业作为运营主体的南山区对口帮扶(支援)地区共建产业园落户企业,按照经审计的上年度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3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助,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金融企业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南山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组织等经营性金融企业,以及经核准或授权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本实施细则所称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银行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企业总部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

  本实施细则所称商业银行专营机构,是指商业银行针对本行特定领域业务所设立的、有别于传统分支行的机构,并具备以下特征:针对某一业务单元或服务对象设立;独立面向社会公众或交易对手开展经营活动;经总行授权,在人力资源管理、业务考核、经营资源调配、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等方面独立于本行经营部门或当地分支行。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资金运营中心等。

  本实施细则所称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股权投资基金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尚未涵盖但对辖区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发展分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深南府办规〔2018〕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制定与本实施细则相关的各项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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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人才工作分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激发各类人才的创新创造活力,全面营造有利于各类人才创新创业发展的环境,着力提升区域创新力和竞争力,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人力资源局为本分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为本分项资金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分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人才开发的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主要包括:加强人才开发基础工作、引进与培养急需紧缺人才、资助人才创新创业、遴选奖励杰出人才和支持人才载体建设。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南山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及创新创业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可按照本实施细则申请资金资助:

  (一)党政机关

  组织开展经南山区委、区政府批准的人才开发重大项目的党政机关部门。

  (二)人才载体

  在南山辖区内注册、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三)人才服务机构

  以人才服务为主营业务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与社会组织。

  (四)创新创业人才

  符合南山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南山创新创业的各类人才。

  (五)高技能人才

  熟练掌握某行业、某领域专门技术知识,具备精湛的操作技能,并在工作实践中能够解决生产操作难题的人才。

  第二章  重大人才项目和重点人才工程

  第五条  支持党政机关组织开展经南山区委、区政府批准的人才开发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支持经费视工作内容依政府决策程序个案申请。支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和智力。

  (二)举办各类主题人才招聘活动。

  (三)开发培训各类人才。

  (四)开展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

  (五)举办重大人才活动。

  (六)遴选奖励对南山社会与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

  (七)建设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支付产业园物业租金及运营服务、举办活动、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费用。

  第三章  人才引进和举荐奖励计划

  第六条  设立南山伯乐奖,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国家、省、市重点人才计划项目相关工作。对引进人才的单位按深圳市人才伯乐奖发放条件和标准给予等额奖励。每年对同一单位的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对新落户南山区的国家重点人才工程入选专家项目,根据人才项目类别,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工作经费配套资助;对新落户南山区的国家重点人才工程入选团队项目,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上级资助经费50%、最高1000万元的工作经费配套资助。

  第八条  依托南山区产学研科研机构的综合智力优势,建立一批人才培养基地,支持其为辖区内企业在集成电路、人工智能、机器人、医疗器械、微纳米材料与器件等领域开展关键核心技术人才引进和培养,经人才培养基地引进的具有博士学历的技术人才输送落地在南山区内企业,并与企业签订2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符合条件的按5万元/人的标准给予人才培养基地奖励。每年度对同一单位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经区政府批准,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引进社会事业发展急需的科、教、文、卫、体等领域的高层次创新型人才,每人可给予税后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人才培养和发展奖励计划

  第十条  支持各类院士工作站、博士后流动(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对正常开展工作的,一次性给予市级设站资助经费50%的配套资助。

  第十一条  依托区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建立一批人才实训基地,支持高校在校学生进行实习训练,按实训学生的层次和实训期限对实训基地给予经费资助,资助标准为本科生每人每月2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3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5000元,每人最长资助期限为12个月。根据实训学生数量和留用比例等情况,对优秀实训基地给予年度最高10万元的奖励,每年奖励不超过5家。

  第十二条  实施人才素质提升工程。支持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四上”在库企业开展中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一次性给予所支出经费的50%、最高10万元的资助,对每家企业的年度最高资助额为20万元。

  第十三条  吸引和支持高水平国际人才学术会议(学术组织、专业论坛)在南山区举办或永久性落地,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所支出经费的50%、最高150万元的资助。

  第十四条  探索建立南山区海外人才驿站,创新海外人才归国、离岸创业服务模式。对驿站完善必要设备、软件或服务,以及开展人才创业培训、项目对接、参加与引进海外人才相关的活动等,给予年度支出经费的50%、最高100万元的补贴。

  第十五条 “领航人才”获邀参加由著名高校、科研机构、协会举办(或者由国家、地区行政机构、著名企业协助合办)的该学科领域高层次的学术交流活动,或者短期赴高校、科研机构进修或做访问学者等学术活动后,可申请学术研修津贴。其中:举办地在亚洲以外,津贴1万元;举办地在亚洲(不含国内),津贴5000元;举办地在中国(含港澳台),津贴3000元。每人每年可申请研修津贴不超过1次。

  第十六条  人才服务机构推荐南山区“领航人才”配偶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每成功推荐1人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用人单位每接收1人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区内重点企业、人才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举办具有重大影响的人才论坛和学术研讨等公益性质活动,参会企业达100家且参会人数达200人的,一次性给予活动费用的50%、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参会企业达50家且参会人数达100人的,一次性给予活动费用的50%、最高10万元的资助。

  第五章  人才创新和创业奖励计划

  第十八条  对在南山区注册且经各产业主管部门核定的企业连续工作1年(含)以上,依法纳税,在产业发展与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型人才,符合条件的给予资助。

  第十九条  对国家重点人才工程入选专家在南山区新创办企业的,符合条件的给予100万元的创业补助。每人限资助一次。

  第二十条  支持出国留学人员在南山区创业发展。对获得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的项目按市评定的特别优秀、一等、二等和三等级别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3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的配套资助。

  第二十一条  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中的优秀人才在南山区创办企业。对公司成立三年内,人员规模5人(含)以上且拥有至少一项发明专利授权,实际入股资本达30万元的创业人才给予每人每年最高2万元最长3年期的生活补贴。

  第六章  南山“工匠精神”奖励计划

  第二十二条  对经市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创新培养计划重点建设项目,按照市级资助经费的50%配套资助。

  第二十三条  对经市认定为“鹏城工匠”的领军型高技能人才,按照市级奖励标准,给予50%配套奖励。

  第二十四条  参加世界技能大赛或国家、省、市级职业技能竞赛并获得奖励的高技能人才,按照国家、省、市的奖励标准,给予50%配套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企业、院校、行业组织或专业机构等单位举办或承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举办地在深圳市南山区,且列入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公布的当年度竞赛计划的,给予举办或承办单位资助。

  (一)举办或承办市级二类竞赛或区级一类竞赛的单位,每个项目资助20万元。

  (二)举办或承办区级二类竞赛的单位,每个项目资助10万元。

  对参加以上职业技能竞赛的获奖选手,获得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选手,分别给予税后3万元、2万元、1万元和5000元的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先进制造业企业中在操作领域有特别本领的技能人才,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生活补贴,每年资助不超过100人,每家企业资助人数不超过5人,最长资助期为5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尚未涵盖但对辖区人才工作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二十八条  本分项资金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独立法人及地方财力贡献等相关条件,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报职业技能竞赛项目资助的单位可不受在南山辖区内登记注册条件的限制。

  (二)对新落户南山区的国家重点人才工程入选专家项目和团队项目、“领航人才”学术研修津贴、创业人才生活补贴项目、人才培养基地项目、留学归国人员创业项目、博士后设站单位项目(企业除外)、南山伯乐奖项目(企业除外)、举办职业技能竞赛项目单位、区职业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奖金不受区级地方财力贡献条件的限制。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人才工作分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深南府办规〔2018〕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并制定与本实施细则相关的使用操作规程。

  ***5: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绿色建筑分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加快推动南山区绿色建筑发展,促进建筑业在我区加快发展,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力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打造品质南山、和谐幸福南山,建设低碳城区和生态文明示范区,实现辖区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住房建设局为本分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为本分项资金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绿色建筑”资助范围包括:优质建筑工程项目、示范观摩活动或观摩建筑工程项目、绿色建筑工程项目、太阳能光伏发电工程项目、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工程项目和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工程项目。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与工程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四条  本分项资金均采用核准制方式安排资金。

  第五条  扶持范围。

  (一)优质建筑工程项目。

  (二)示范观摩活动或观摩建筑工程项目。

  (三)绿色建筑工程项目。

  (四)太阳能光伏发电工程项目。

  (五)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

  (六)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工程项目。

  (七)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工程项目。

  (八)在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建筑信息模型等相关工作中有突出业绩的事业单位或企业。

  第六条  资助标准。

  (一)优质建筑工程项目

  1.“工程质量类”项目

  (1)建筑施工企业在南山区内承建的项目获得“深圳市优质工程金牛奖”的,政府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建筑施工企业在南山区内承建的项目获得“广东省优质工程金匠奖”的,政府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建筑施工企业在南山区内承建的项目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的,政府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且该建筑施工企业应将此奖励金按建设项目工程量比例分配给参与评奖的各参建单位。

  (4)建设单位在南山区内投资承建的项目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的,政府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项目监理企业在南山区内承接的项目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的,政府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企业注册地为南山区的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在异地承建的项目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的,政府给予建筑施工企业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给予监理单位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建筑施工企业在南山区内承建的同一项目分别获得“深圳市优质工程金牛奖”“广东省优质工程金匠奖”的,以上奖励累计申请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建筑施工企业在南山区内承建的同一项目分别获得“深圳市优质工程金牛奖”“广东省优质工程金匠奖”“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的,以上奖励累计申请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类”项目

  (1)建筑施工企业在南山区内承建的项目获得“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优良工地”的,政府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建筑施工企业在南山区内承建的项目获得“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的,政府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建筑施工企业在南山区内承建的项目获得国家级“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原国家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政府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建筑施工企业在南山区内承建的同一项目分别获得“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优良工地”“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的,以上奖励累计申请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建筑施工企业在南山区内承建的同一项目分别获得“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优良工地”“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以上奖励累计申请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示范观摩活动或观摩建筑工程项目

  1.建筑施工企业在南山区内承办的国家级观摩活动或观摩建筑工程项目的,政府给予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建筑施工企业在南山区内承办的省级观摩活动或观摩建筑工程项目的,政府给予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建筑施工企业在南山区内承办的市级观摩活动或观摩建筑工程项目的,政府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示范观摩活动或观摩工程项目须在承办之日起一年内申报。

  (三)绿色建筑工程项目

  1.南山区建筑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绿色建筑设计阶段二星级、深圳市银级以上(含本级)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申请。除国家及市级资金补助外,在区层面上另外分别给予国家三星级、深圳市铂金级绿色建筑不超过30元/㎡(建筑面积,下同),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80万元;国家二星级、深圳市金级绿色建筑不超过20元/㎡,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60万元;深圳市银级不超过10元/㎡的资金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40万元。对于同一个项目同时获得多个标识的,按较高标准给予资助。

  2.南山区建筑工程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运营阶段认证的国家一星级和深圳市铜级以上的项目,由运营单位申请。给予国家三星级、深圳市铂金级、美国LEED铂金级绿色建筑40元/㎡(建筑面积,下同),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160万元;国家二星级、深圳市金级、美国LEED金级绿色建筑30元/㎡,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120万元;深圳市银级、美国LEED银级20元/㎡的资金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80万元。国家一星级和深圳市铜级10元/㎡的资金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60万元。

  (四)南山区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装机容量不小于20KWP,且采用太阳能光电建设工程一体化的建设项目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给予2元/WP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资助。

  (五)南山区装配式建筑项目,由建设单位申请,装配式建筑装配率应符合市、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相关规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资助100元,资助金额不超过申请项目建安工程费用的5%,且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200万元。

  建设单位未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筑施工企业因装配式建筑施工工期短、效率高、质量高、环境友好等优势自行选择装配式建造方式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企业共同申请。

  (六)南山区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由建设单位申请,按项目建筑废弃物综合处理量予以资助,建筑拆除每平方米资助10元,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七)南山区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申请,项目符合建筑信息模型(BIM)示范要求,按建筑面积,设计施工一体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每平方米资助10元,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建安工程费用的1%,且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50万元。

  (八)对在南山区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建筑信息模型等相关工作中有突出业绩的企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年度服务项目数量超过15个,且年度服务建筑面积超过200万平方米的,政府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尚未涵盖但对辖区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工作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区住房建设局提出申请,区住房建设局提出受理意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八条  以上获奖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在获得相关奖项之日起一年内申报。

  第九条  申请单位同一年度原则所获资助金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但是,优质建筑工程项目、示范观摩活动或观摩建筑工程项目、绿色建筑工程项目、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工程项目、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工程项目不受财力贡献限制。

  第十条  政府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建筑工程项目(含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单位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绿色建筑分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深南府办规〔2018〕3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住房建设局负责解释,制定与本实施细则相关的使用操作规程。

  ***6: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文化产业发展分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南山区文化产业核心竞争力和“软实力”,推动南山区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按照国家及省、市、区有关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为本分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为本分项资金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分项资金均采用核准制方式安排资金。申报单位年度获得的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年度形成的南山区地方财力贡献;引导和鼓励文化(体育)企业以入驻产业园区的方式集聚发展、支持承办文化(体育)产业展会及交流活动或文体赛事、鼓励企事业单位进行版权(著作权)登记、支持开展旅游行业推广等类别资助不受此限制。

  第四条  本分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南山区登记注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报“旅游行业奖励”和“支持旅游业创新发展”项目资助的,申报条件可以是注册、经营地在南山区的旅游企业在本辖区设立、经营的分支机构;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3.按照国家相关统计报表制度规定,正常履行统计报表义务。

  第二章 推动产业园区建设和发展

  第五条  支持社会机构进行产业园区建设和改造。经认定的市级以上文化(体育)产业园区,对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按照实际投入资金的20%予以一次性补贴资助,每个项目获得的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  引导和鼓励文化(体育)企业以入驻产业园区的方式集聚发展。

  对“三旧”改造为文化(体育)产业园区,在获得市级认定前,经区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后,对入驻企业给予房租补贴资助。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不超过15元,每个入驻企业年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此类资助每个园区每年总额不超过15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对入驻经认定的市级以上文化(体育)产业园区的文化(体育)企业,且形成了一定的营业收入的,可给予房租补贴资助。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的,补贴标准为上年度实际支付租金的20%,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四上”在库企业补贴标准为上年度实际支付租金的25%,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上年度营收超亿元企业补贴标准为上年度实际支付租金的30%,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70万元;每家企业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第七条  鼓励产业园区积极引进和培育优质文化(体育)企业。经区统计部门确认后,园区内“四上”在库文化(体育)企业每增加5家,对园区运营单位奖励10万元;培育或从南山区外新引进一家年收入超亿元文化(体育)企业奖励20万元;培育或从南山区外新引进一家上市公司(不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奖励30万元。每个园区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园区稳增长奖励。文化(体育)产业园区内所有“四上”在库文化(体育)企业年度总收入之和比上年度同比每增长20%的,奖励园区运营单位30万元。每个园区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第八条  支持产业园区塑造品牌、扩大知名度,进一步做大做强。对产业园区运营单位在社会媒体进行对外宣传推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助;对园区运营单位在园区内举办经备案的较有影响力的品牌活动,对其中一项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助。此类资助每个园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奖励。

  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文化(体育)产业园区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省级园区或基地升格为国家级园区或基地的,可申请差额部分奖励。

  对新认定为市级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的,按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最高资助金额100万元。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体育产业基地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省级体育产业基地升格为国家级基地的,可申请差额部分奖励。

  第三章 引进和培育骨干及重点企业

  第十条  骨干企业扶持。

  (一)南山区骨干文化(体育)企业需满足以下标准:

  1.具有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企业管理职能,核心营运机构、职能机构设在南山区;

  2.在南山区注册且持续经营一年(含)以上;

  3.上年度形成南山区地方财力不少于300万元;

  4.上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5亿元。

  未达到骨干企业标准,符合南山区文化(体育)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能够填补产业空白,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企业,经区政府批准,可参照此扶持政策执行。

  (二)骨干企业办公用房扶持:

  1.购置或租赁政府保障性办公用房。符合相关政策条件企业,可申请购买或租用市、区政府企业总部用房或创新型产业用房。

  2.购置社会办公用房补贴。上年度在南山区新购置自用办公商品房的,可按1500元/平方米且不超过房屋均价的10%给予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补贴按照40%、30%、30%的比例分三年拨付。

  3.租赁社会办公用房补贴。上年度在南山区新租用的社会办公用房,可按照每月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每个企业年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每一骨干企业原则上只能享受以上一项扶持政策。

  达到深圳市或南山区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或已享受市、区总部企业扶持政策的,不再享受本扶持政策中的购置社会办公用房补贴或租赁社会办公用房补贴。

  第十一条  重点企业房租补贴。对于属于文化(体育)产业重点发展领域,在南山区注册并统计在库,按照区统计部门确认的上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办公场地在南山区经认定的文化(体育)产业园区外的文化(体育)企业,给予房租补贴资助。补贴标准为上年度实际支付租金的25%,每个单位年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第四章 鼓励参加或举办文化(体育)产业重大展会

  和交流活动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参加文化(体育)产业重大展会。对文化(体育)企事业单位独立参加经认可的重大文化(体育)产业展会的,按不超过实际场租费、展品运输费、展位搭建费的50%的比例给予补贴,每项会展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每家单位每年获得参展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承办文化(体育)产业展会及交流活动或文体赛事。支持行业协会、专业机构和企业承办南山区政府或区产业主管部门组织举办的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文化(体育)产业专业展会及其他专业交流活动、文化(体育)赛事等。对符合南山产业发展方向,具备一定规模和影响力,有助于推动南山文化(体育)产业发展的展会、活动或赛事,每个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50%的比例给予资助,其中:

  承办区政府主办(或支持)的专业展会、活动及赛事,每家单位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承办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主办(或支持)的专业展会、活动及赛事,每家单位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级财政对同个项目不重复资助。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参加文博会。对区政府组织企业参加深圳“文博会”的相关费用,包括组织宣传费用、场地租金、南山展区布展费等,按实际发生额度给予相应补贴。

  对承办我区“文博会”分会场的单位,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对承办我区“文博会”配套文化活动的单位,按照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获评为市优秀分会场的单位,按照深圳市奖励金额的50%予以配套奖励。

  第五章 鼓励文化精品原创及IP运营

  第十五条  鼓励文化精品原创。我区企事业单位原创文化产品(动漫、电影、电视剧、舞台剧、出版作品、网络剧、微电影等)在国家级、省级出版发行单位或院线、电视台、剧场、网络播放平台等出版发行或播出、演出的,按其出版发行或播出、演出首年度内实际收入15%的比例给予原创作品开发单位奖励,每家单位每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我区游戏开发企业原创开发的或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游戏产品(不含委托加工游戏产品)进行运营的,按其运营首年度内实际收入10%的比例给予原创作品开发企业奖励,每家单位每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六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进行版权(著作权)登记。对获得版权(著作权)登记的,每项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其登记费用和代理费用总额,且最高不超过2500元奖励。每家单位每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七条  IP引进及运营奖励。鼓励企事业单位引进国内外知名、优质IP资源,首年运营收入50万元以上的,(动漫、电影、电视剧、舞台剧、出版作品、网络剧、微电影、展览等)在国家级、省级出版发行单位或院线、电视台、剧场、网络播放平台、展馆等出版发行或播出、演出、展出的,按其出版发行或播出、演出、展出首年度内实际收入15%的比例给予奖励,每家单位每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章 鼓励企业稳增长及开展创优评级

  第十八条  南山区内企业稳增长奖励。“四上”在库企业按照区统计部门确认的年度营业收入,比上年度每增长1000万元,奖励1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类项目不得在其他部门重复申报。

  第十九条  国家级、省级出口企业和出口基地奖励。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文化出口企业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的奖励;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文化出口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该奖励企业每两年可申请一次。省级文化出口企业或基地升格为国家级出口企业或基地的,可申请差额部分奖励。

  第二十条  其他国家级、省市级文化(体育)奖项及评级奖励。

  对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奖、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得国家文化企业30强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星光奖”、“中国出版政府奖”主要奖项,入选“中国原创游戏精品出版工程”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深圳市优秀新兴业态文化创意企业认定的单位一次性奖励25万元。对获得国家体育总局、文化和旅游部新认定为国家级体育旅游示范基地、国家级体育旅游精品赛事、国家级体育旅游精品线路的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第二十一条  旅游行业奖励。

  (一)获评旅游景区奖励。对获评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获评星级旅游饭店奖励。对获得五星、四星级旅游饭店评定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获评市级以上景区和星级酒店奖励。对获评为市级以上“平安景区”“绿色景区”“绿色饭店/酒店(仅限旅游星级酒店)”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国家级、省级、市级旅行社评优奖励。对获评为国家“百强旅行社”、省“百强旅行社”、市“旅行社二十强”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旅游行业奖励首次获评后已获奖励的,复评后不再奖励;首次获评后未获奖励的,可在复评后进行申请;复评项目仅可按照上述标准申请一次。已获奖励的企业再获评更高级别时,可申请差额部分奖励。

  第七章 促进文化(体育)科技金融融合

  第二十二条  鼓励企业加大自主研发投入。对上年度营业收入500万元(含)以上、研发费用投入100万元(含)以上的文化(体育)企业,按上年度研发费用的3%予以奖励,每家单位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三条  支持文化(体育)和科技融合领域核心关键技术研发。对文化(体育)企事业单位建设实验室、研究平台等研究机构,获得国家、省、市级产业主管部门资助的,按上年度实际到账金额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连续3年,奖励金额合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四条  鼓励文化(体育)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上年度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文化(体育)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上年度首次认定通过的,每家奖励20万元;上年度重新认定通过的,每家奖励10万。

  第二十五条  国家文化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奖励。对获得国家文化科技融合示范基地(集聚类)认定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00万元,获得国家文化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单体类)认定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二十六条  文化(体育)产业项目贷款贴息。文化(体育)产业项目贷款,对贷款过程中支付的利息给予补贴。按上年度已支付贷款利息70%的比例进行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七条 鼓励投资基金投资产业园区内文化(体育)企业。对于注册地在南山区的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投资基金,上年度投资南山区产业园区内的文化(体育)企业予以奖励。奖励比例为投资实际到账金额的3%,每家基金管理机构每年获得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章 支持旅游业创新发展

  第二十八条  鼓励挖掘特色旅游项目资助。鼓励企业挖掘滨海、文化、科技、休闲等旅游资源,投资建设新的特色旅游项目。对在深圳市或更大范围有较大影响力、创新特色显著、示范意义突出的新旅游项目,根据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15%的比例对投资企业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申请项目限上一年度竣工且实施地在南山区。

  第二十九条  旅游项目升级完善等资助。支持国家A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邮轮游艇运营等旅游相关企业开发新项目和新景点,升级改造旅游设备设施,完善旅游购物、餐饮服务、旅游厕所等配套设施,发展旅游在线服务、智慧旅游等旅游信息化项目,按照不超过其项目实际投入15%的比例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可申报一次,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申请项目限上一年度竣工且实施地在南山区,合同数不超过10个,投入时间不超过上两年度,投入额不低于50万元。

  第三十条  鼓励企业发展工业旅游,提升企业品牌。支持我区具备条件的企业发展工业旅游项目,对经市、区旅游主管部门组织评定的南山区“工业旅游景点”,根据接待设施、硬件投入、服务项目、人员培训等情况,按照不超过企业实际投入50%的比例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申请项目合同数不超过10个,投入时间不超过上两年度。

  第三十一条  支持开展旅游行业推广活动。对在南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备案,由区政府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相关行业协会或机构及我区旅游企业承办的对南山旅游行业发展有积极意义的大型宣传推广活动,按不超过承办单位实际发生活动费用50%的比例给予资助,每家单位每年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十二条  支持邮轮旅游发展。对注册在南山区且在辖区内开展邮轮港口业务的码头公司,引入邮轮停靠在南山区的游轮母港,按照不超过1元/净吨/航次(邮轮载客进、出港各一次视为一航次)的标准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尚未涵盖但对南山区文化(体育及旅游)产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文化产业发展分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深南府办规〔2018〕3号)同时废止。本实施细则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制定与本实施细则相关的使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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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1 20:42:38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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