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斗门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文字和视音频等记录方式,对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行政强制、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程序进行***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是指采用书面材料、电子数据等方式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所形成的材料。
视音频记录是指利用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执法活动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或者视频监控记录所形成的材料。
文字记录和视音频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公正、完整的原则。
第四条 珠海市斗门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应当合理配备并使用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机等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及视音频资料的传输、存储等设备,保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实施。
第五条 执法监督大队负责对本局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各股室负责执行自身管辖的行政执法全过程具体记录工作。
第六条 数字城管按照国家和省统一标准加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系统的建设。各股室应根据执法需要安装、配备音像记录设施、设备。
行政执法文书等记录格式、内容和要求,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承办人应制作内部审批表等相应文书,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二章 记录规范
第八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应当有文字记录。
第九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中形成的文字记录应当符合执法文书制作规范要求。
第十条 行政执法记录应当公开进行。使用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执法活动现场采取拍照、录音、录像或者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记录的,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
第十一条 下列执法活动应当进行视音频记录:
(一)现场勘验、检查;
(二)先行登记保存;
(三)扣押财物;
(四)查封施工现场;
(五)组织听证;
(六)强制拆除违法建筑;
(七)留置和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八)其他直接接触行政相对人,可能引发双方争议和冲突的行政执法环节。
第十二条 视音频记录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现场勘验、检查。应重点记录勘验、检查现场环境;现场重要涉案物品及主要特征;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行政执法行为的证据。
(二)先行登记保存、扣押物品。应重点记录先行登记保存、扣押物品的种类、数量及主要特征;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执法现场位置、周边环境等。
(三)查封施工现场。应重点记录查封前的施工现场内、外部情况,查封后现场情况,查封现场张贴的相关文书等。
(四)听证。举行听证的,应当对听证全过程进行视音频记录。
(五)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应重点记录强制拆除前违法建筑现场情况(含内、外部),违法建筑内部物品搬离、保存情况,搬离后的现场,拆除过程及强制拆除后现场,强制拆除现场当事人及其他人配合或抗拒执法情况。
(六)送达环节。留置送达的,应记录送达过程、送达文书,在场受送达人体貌特征;公告送达的,应记录张贴公告的地址及公告送达的文书。有见证人的,记录见证人体貌特征。
(七)罚没物品。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没收财物、销毁罚没物品的,应当重点拍摄收缴的罚款,没收、销毁物品的特征、数量及销毁过程。
(八)其他。对于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配合执法的,对当事人不配合执法的全过程重点拍摄记录;对于行政相对人口头申请、陈述申辩等难以用文字准确记录或文字记录难以完全表达行政相对人真实意思的情形,应当采取视音频记录。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确保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或使用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效果不佳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机等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三章 记录设备、资料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各使用部门应当做好执法记录设备的管理和维护,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出勤前应当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确保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视音频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或者电量不足、存储空间不足、天气情况恶劣等客观原因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执法机关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视音频资料导出保存。视音频资料由各区局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和分案分类存储。
第十七条 有关案件业务的股室应按案件立卷归档的要求,及时做好案件的立卷归档、移交和保管工作。
第十八条 视音频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音频记录应当长期保存:
(一)作为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的证据使用的;
(二)当事人对行政执法行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投诉的;
(三)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阻碍执法、妨害公务、暴力抗法的;
(四)涉及有关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
(五)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
长期保存的视音频记录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存储介质等方式进行保存。
第十九条 将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按照视听材料审查与认定的有关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并将其复制为光盘后附卷。
第二十条 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除用于工作需要外,任何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因工作需要,调阅、复制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应由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剪接、删改原始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
第二十二条 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文字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保密。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不进行或不按要求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故意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视音频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视音频资料和案卷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丢失或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视音频资料存储设备;
(六)不按规定存储视音频记录信息;
(七)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移交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珠海市斗门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