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年1月1日元旦当天办理婚姻登记业务的启事
为满足广大市民的需求,香洲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将在2014年1月1日(星期三)元旦当天照常上班,办理香洲区、万山区、高新区、横琴新区户籍居民的国内婚姻登记、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业务。具体事项如下:
一、办公时间
2014年1月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二、办公地点
珠海市香洲区柠溪路双竹街7号香洲区民政大楼二楼(岭南世家财源街、珠海市仲裁委后巷50米)
三、办理业务所需资料
(一)结婚登记
1.当事人双方的常住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当事人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当事人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大二寸合影照片3张。
注:当事人离婚或丧偶后户口簿婚姻状况未及时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或丧偶证明备查。
(二)离婚登记
1.当事人双方的常住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当事人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当事人双方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自愿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免签名);
5.当事人双方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三)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1.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应提供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当事人委托他人申请的,受托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委托人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受托人不能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的,应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
3.监护人提出申请的,监护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监护关系的证明;
4.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近亲属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死亡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当事人死亡,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其他人提出申请的,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死亡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证明。
申请出具当事人离婚、丧偶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申请人还应提供当事人离婚证明或丧偶证明。
注:(1)军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应出具下列证明和证件:①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②《军官证》或《文职干部证》、《学员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军人身份证件;③《居民身份证》。
(2)当事人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可出具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
(3)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可凭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4)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四、提示事项
为了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全部办妥所需业务,2014年1月1日当天实行不限号服务,当事人不需要提前预约,请当事人合理安排时间。
请有意在2014年1月1日前来办理业务的当事人提前准备好办理业务所需的证件和资料,在二楼大厅咨询台初审资料、填表、缴费、取号后,等候叫号办理业务。
五、咨询电话
业务咨询电话:0756-2275749,2271045
珠海市香洲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2013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