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行政管理事权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解读:
(2015年1月8日)
罗府办〔2015〕1号
《深圳市罗湖区行政管理事权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请径向区编办反映。
深圳市罗湖区行政管理事权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我区行政管理事权调整工作,理顺部门之间事权划分,促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深圳市市级行政管理事权下放管理办法(试行)》,结合罗湖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指事权调整包括市、区、街道、社区之间事权下放和区政府部门之间事权调整。事权下放是指本级政府及所属部门(统称下放单位)将相关行政管理职权以委托或授权方式交由下级政府及所属部门(统称承接单位)实施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权下放包括事权的部分环节或相关辅助工作下放的情形,以及向派出机构下放事权的情形。
第三条 市政府及所属部门下放事权符合规定和程序的,区政府相关部门承接前,须及时书面报告区编委,由区编委发文确认。市政府及所属部门下放事权不符合规定和程序的,区政府相关部门可拒绝执行,由区机构编制部门牵头,向市机构编制部门及相关部门反映。
第四条 区政府相关部门应积极履行自身承担的行政管理事权,不得随意下放事权。事权下放或调整,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坚持权责一致、便民高效的原则。
涉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事项需要委托街道(含社区)行使的,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作为依据,并办理相应的委托手续。委托下放事权,以下放单位名义行使管理权。
涉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需要授权街道(含社区)行使的,须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进行。授权下放事权,承接单位以本单位名义行使管理权。
第五条 以委托方式行使事权的区属部门或街道,不得通过再委托、授权下放或其他方式将受委托行使的事权交由其他部门或社区行使。
以授权下放方式行使事权的区属部门或街道,不得通过再授权、委托或其他方式将授权下放行使的事权交由其他部门或社区行使。
第六条 区政府相关部门向街道(含社区)下放事权,须书面向区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区民政、区法制等区政府相关部门预审同意后,提交区编委会审定,经批准后以区编委名义公布实施。
第七条 区机构编制、区民政和区法制等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事权调整预审,须召集涉及单位充分研究讨论,并邀请区分管领导参加,详细记录各方意见,形成会议纪要。
第八条 区政府部门之间事权界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未规定或与规定有冲突的,由区政府相关部门书面向区法制部门提出法律审查,区机构编制部门结合区法制部门法律审查意见,提请区政府常务会审定。
第九条 根据事权调整内容,按照“人随事走”、“费随事转”的原则,人员编制、工作经费等原则上应一并划转。区机构编制部门要相应调整相关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区财政部门应根据事权调整情况,及时调整相关单位的部门预算,落实承接单位承接相关事权的经费保障。
第十条 区政府相关部门擅自下放或调整事权的,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其他部门可不予承接,并向区机构编制部门报告。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区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区政府相关部门不得以考核、评比等方式变相向街道(含社区)下放事权。发生此情形的,街道(含社区)可径直向区机构编制部门报告。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区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报区编委给予相关处理。
第十二条 加强对事权调整的动态管理,区机构编制部门要以目录形式统一对外公布调整的事权,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增强办事透明度,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
第十三条 建立事权调整的长效评估机制,区机构编制、区民政、区法制与区财政等部门会同区政府相关部门对调整事权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并结合评估结果对调整的事权进行完善。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向社区交办临时性、应急性工作任务,须经街道领导班子研究同意,年底由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区民政等区政府相关部门检查通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