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实施细则(试行)和珠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区域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函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
按照《珠海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珠府〔2019〕42号)、《珠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珠自然资函〔2019〕1537号)的要求,我局牵头制定了《珠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实施细则(试行)》和《珠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区域评估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试行)〕。现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12月31日
珠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珠海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下简称区域评估)是指对位于我市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区域(以下统称特定区域)进行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易发区以我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易发区为准。
第三条区域评估由特定区域的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尚未成立管理机构的,由特定区域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指定有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区域评估工作的统筹协调推进,各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区域评估工作的监督指导。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制定区域评估推进工作方案或计划(包括实施主体、评估范围、时间安排、资金来源和推进措施等),报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2022年12月底前,全市省级及省级以上批准的特定区域全面完成区域评估工作,并逐步向其他特定区域延伸。
区域评估相关费用纳入特定区域管理机构财政预算,尚未成立管理机构的,纳入各区政府(管委会)财政预算或各区政府(管委会)在指定部门的预算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五条 区域评估应当遵循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相关行业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在进行地质灾害调查及危险性现状评估的基础上,对区域范围内的工程建设引发、加剧及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防治措施及建议。相关图件必须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编制。
第六条 评估单位完成区域评估后,书面报告特定区域管理机构,提出对区域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查的申请,区域评估报告技术审查由特定区域管理机构统一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社会服务机构组织专家采取会审的方式进行。
技术审查专家应实行回避制度,专家组应具有广泛专业代表性,原则上由组织技术审查单位从广东省或珠海市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中抽取5~7名技术专家组成,设组长1名。
第七条 区域评估报告通过技术审查后,再由特定区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审,协调消除各类评估评审结果间的矛盾差异,形成最终成果后提交特定区域管理机构,并将地质灾害区域评估报告纸质和电子文档各1份报送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归档。
第八条 评估报告时效期原则上与我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期限一致,期满后应重新进行评估;评估区地质环境条件、工程建设方案、规划发生重大变化或调整时,应重新进行评估。
第九条 特定区域管理机构对区域评估成果进行统一管理,供特定区域拟进驻的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免费使用。区域评估成果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大厅等方式主动公示公开,向特定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单位主体通报区域评估的结论或告知获取结论的途径。特定区域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认的选址范围,由特定区域管理机构确认其是否位于区域评估范围及地质灾害易发区内。
如特定区域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但不位于区域评估范围内,需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经特定区域管理机构协同区域评估单位共同确认,符合以下条件的重大项目、复杂用途项目,需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例外清单):
1.重点工程或大型以上建设工程
(1)机场;
(2)地铁、城市轨道交通;
(3)铁路、高速公路;
(4)桥梁工程(总长度>1000m);
(5)隧道工程(长度>1000m);
(6)水库(库容>1.0×108m³)。
2.特殊项目
(1)核电站;
(2)放射性设施;
(3)广播电视中心;
(4)液化石油气、煤气储备厂(容积>1.0×104m³);
(5)危化品处理工程、废弃物填埋场;
(6)构筑物(高度>120m);
(7)尾矿库(库容>1.0×106m³)。
3.生命线工程
(1)输水管道(日供水量≥5.0×104m³);
(2)输气(油)管道(输气量≥2.5×108m³/a、输油量≥600万t/a);
(3)输变电工程(线路电压≥300KV、线路长度≥500m)。
4.其他规定需单独评估的建设项目
第十条 进驻特定区域内的投资项目,在项目设计阶段应当将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论作为设计依据的组成部分。
图审机构在开展投资项目施工图纸审查过程中,应当结合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论进行审查,发现施工图设计不符合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结论要求的,应当及时向设计单位提出修改意见,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图审意见进行修改。
第十一条 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区域评估报告或单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全面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及责任。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加剧及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并经由特定区域管理机构会同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接受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十二条 特定区域管理机构应提供区域评估所需的建设、规划等资料,并对真实性负责。评估单位应提供全面、真实的评估报告资料,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属地区域评估工作的监督指导,开展检查、抽查,保障区域评估工作质量,督促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落实。检查、抽查内容包括:承担区域评估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加剧及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工程建设是否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等。发现评估单位、建设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将检查、抽查结果纳入社会信用记录,按规定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珠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区域评估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我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资〔2017〕7号)、《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珠海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以下简称“区域评估”)是指对我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区域(以下统称特定区域)进行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重要矿产资源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和省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本行政区优势矿产、紧缺矿产。评估内容为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和影响范围内规划矿区以及矿业权的设置情况;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异常情况;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等(建筑石料、砂矿及粘土等广泛分布的矿产资源和未经地质勘查的其他矿产资源不列入调查对象)。
第三条 区域评估由特定区域的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尚未成立管理机构的,由特定区域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指定有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区域评估工作的统筹协调推进,各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区域评估工作的监督指导。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制定区域评估推进工作方案或计划(包括实施主体、评估范围、时间安排、资金来源和推进措施等),报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2022年12月底前,全市省级及省级以上批准的特定区域全面完成区域评估工作,并逐步向其他特定区域延伸。
区域评估相关费用纳入特定区域管理机构财政预算,尚未成立管理机构的,纳入各区政府(管委会)财政预算或各区政府(管委会)在指定部门的预算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五条 特定区域管理机构拟开展区域评估前,需向广东省国土资源档案馆申请查询,以确定特定区域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如特定区域范围内无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则无需组织开展区域评估,如特定区域范围内有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则需组织开展区域评估。
评估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报告提交广东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组织评审。
第六条 区域评估应当遵循相关行业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明确编制内容、深度、结果等具体要求,区域评估报告说明调查区内是否有重要矿产资源被压覆,阐述工程建设项目对重要矿产资源开发的影响程度,并对工程建设用地的适宜性进行评价。
第七条 存在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区域内出现重大规划调整或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工程建设项目情况发生重大改变,特定区域管理机构应重新组织评估。
第八条 特定区域管理机构对区域评估成果进行统一管理,供特定区域拟进驻的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免费使用。区域评估成果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大厅等方式主动公示公开,向特定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单位主体通报区域评估的结论或告知获取结论的途径。特定区域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申报用地时,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认的选址范围,由特定区域管理机构明确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是否位于区域评估范围内及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位于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无需再进行单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
经特定区域管理机构协同区域评估单位共同确认,符合以下条件的重大项目、复杂用途项目,需单独进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例外清单):
1.重点工程或大型以上建设工程
(1)机场;
(2)地铁、城市轨道交通;
(3)铁路、高速公路;
(4)桥梁工程(总长度>1000m);
(5)隧道工程(长度>1000m);
(6)水库(库容>1.0×108m³)。
2.特殊项目
(1)核电站;
(2)放射性设施;
(3)广播电视中心;
(4)液化石油气、煤气储备厂(容积>1.0×104m³);
(5)危化品处理工程、废弃物填埋场;
(6)构筑物(高度>120m);
(7)尾矿库(库容>1.0×106m³)。
3.生命线工程
(1)输水管道(日供水量≥5.0×104m³);
(2)输气(油)管道(输气量≥2.5×108m³/a、输油量≥600万t/a);
(3)输变电工程(线路电压≥300KV、线路长度≥500m)。
4.其他规定需单独进行评估的建设项目
第九条 进驻特定区域内的投资项目,在项目设计阶段应当将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结论作为设计依据的组成部分。
图审机构在开展投资项目施工图纸审查过程中,应当结合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结论进行审查,发现施工图设计不符合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结论要求的,应当及时向设计单位提出修改意见,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图审意见进行修改。
第十条 特定区域管理机构应提供区域评估所需的建设、规划等资料,并对真实性负责。评估单位应提供全面、真实的评估报告资料,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按有关规定向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提交区域评估报告等材料,申请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和登记手续,并在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许可前完成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工程建设项目影响范围内已设立矿业权的,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与矿业权人签订压矿补偿协议。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