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汽车客运站停车场不执行政府定价
【基本案情】根据珠海市物价局的统一部署,珠海市物价局组成检查组于2013年1月17 日对某汽车客运站的停车场收费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实,该单位存在如下涉嫌价格违法行为:
珠海市物价局《关于拱北汽车客运站停车场收费问题的复函》(珠价函[2009]1号)规定从2009年1月10日起,该汽车客运站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为小车每车每小时3元。2012年6月28日,该汽车客运站和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签订《停车场委托管理合同》,将客运站站前小车停车场委托给该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管理。经查实,该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从2012年9月20日起将小车停车收费标准提高到5元/小时,2013年1月提高到10元/小时,共多收2529元。我局已责令其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未退还价款)2529元,并处罚款8851元,共计11380元。
【法律分析】
一、 案件定性
该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二、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该公司价格违法行为不属于不予处罚情形也没有减轻、从轻或者从重情节,故对其清退期届满后,处以违法所得3.5倍罚款,即885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