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临时救助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区民政局,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
为有效应对因疫情影响可能出现较多群众生活出现临时困难的情况,根据《深圳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临时救助办法》)并结合《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困难群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和《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疫期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就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扩大临时救助对象范围
各区民政部门(含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应根据疫情扩大临时救助对象范围:除符合《临时救助办法》条件的对象外,防疫期间,因疫情影响的肺炎患者、被医学隔离观察或居家隔离观察以及因延迟复工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难的人员也应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因疫情影响申请临时救助对象不受户籍限制。
二、鼓励实施先行救助
(一)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人员、特困人员供养、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对象,直接给予临时救助。
(二)疫情防控期间,各区民政部门可通过授权将临时救助业务审批权下放至街道(镇),并及时指导街道进行审批,各街道(镇)可特事特办,先行救助,并在防疫期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审批手续。
三、优化简化审批流程
(一)提倡申请人诚信申报。告知申请者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有关信息,不得隐瞒和虚报,并签订诚信申报书,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工作。如申请人因弄虚作假或隐瞒收入、财产状况,骗取临时救助的,经民政部门查实后,将依法追回救助金和物资。同时将其失信信息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倡导不见面审批。防疫期间,临时救助应缩短审批时限,建议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可通过图片、视频、录音、证照快递等非接触方式提供相关证明,确需签名的文书待防疫期结束后补充完善,尽快发放临时救助保障金和物资。
(三)简化申请资料。因疫情影响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申请临时救助可简化申请资料,仅需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
2.有效居住证,如无居住证,可提供相关证明替代:①深圳企事业单位的有效劳动合同;②近三个月内在深缴交社保证明;③16周岁以下及60周岁以上人员,提供在深居住证明;
3.医院诊断证明、医疗支出费用单据、要求隔离的通知或社区出具的隔离证明;
4.单位延迟复工的通知。
以上申请材料及收入证明文件可在疫情结束后补充提交。
(四)优化审批流程。防疫期间取消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待疫情解除后完善相关手续。获得先行救助的人员信息,公示期延长至一年,强化社会公众监督力度。
四、加大临时救助力度
(一)提高救助标准。各区民政部门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加大救助力度,有条件的区可将一次性临时救助金上限提高至18个月低保标准,家庭救助额度累计不能超过24个月低保标准。
(二)拓宽救助内容。除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外,各区为本辖区内临时救助对象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等实物。提供临时生活照料、心理干预等救助服务;发动社会募捐,动员区内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依法有序参与疫情期间的临时救助。
(三)明确实施时限。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疫情解除后即按临时救助相关政策执行。
(四)制定灵活应对措施。各区民政部门可按照本通知精神并结合区内疫情防控实际情况,出台制定本区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紧急措施。
请各区民政部门提高政治站位,迅速抓好落实,为同舟共济抗击疫情,贡献深圳民政民生兜底保障力量。
深圳市民政局
2020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