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有关事项的通告
各用人单位、劳动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同时自行申报、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相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依法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职责。目前,我市大部分用人单位均能认真执行《社会保险法》,依法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但仍有部分用人单位没有全员参加社会保险,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用人单位应自觉落实主体责任,按《社会保险法》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加强限期整改,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为职工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保障。劳动者如发现用人单位没有为其按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直接拨打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12333、纳税服务热线12366或向属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业务咨询或投诉举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加强与地方税务部门的联动配合,对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进行重点巡查和专项检查,及时受理社会保险违法行为的各类投诉(举报),加大对各类社会保险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力度。
珠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