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再向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和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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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4月20日发表
深组代管〔2015〕2号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质检标函【2015】538号)文件精神,从2015年10月1日起,不再向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和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深圳分中心咨询电话:88856226。
特此公告。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深圳分中心
201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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