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幼儿园办学情况信息公告办法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幼儿园管理,保障公众知情权,加强社会监督,增强幼儿园依法办学、自我约束的能力,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59号)、《深圳市学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97号)和市政府《关于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08〕282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幼儿园办学情况信息公告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教育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深圳市幼儿园办学情况信息公告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幼儿园管理,保障公众知情权,加强社会监督,增强幼儿园依法办学、自我约束的能力,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59号)、《深圳市学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97号)和市政府《关于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08〕282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幼儿园的办学情况信息公告活动。
第三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幼儿园信息公告活动的监管和指导。各区(含新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每年至少公告一次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的办学情况信息,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各区(含新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公告一次全市幼儿园办学情况信息。
第四条 公告幼儿园办学情况信息应当遵循客观、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得披露法律、法规禁止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每年7月1日前公告一次全市幼儿园的办学情况信息,信息截止日为当年5月31日。
第六条 办学信息情况有变化的幼儿园,应在每年5月31日前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申报。
第七条 办学情况信息公告内容由幼儿园提供,幼儿园必须保证其所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幼儿园办学情况信息进行审核。
第八条 幼儿园办学情况信息公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幼儿园基本情况:幼儿园名称、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号(公办幼儿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幼儿园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举办者、园长姓名、幼儿园等级、开设班级、师资状况、基本办学条件、收费标准、招生规模、批准设立时间等。
(二)幼儿园奖惩情况:
1.奖励情况: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综合奖励、办学质量奖励及安全奖等;
2.惩罚情况:违法违规办学,安全责任事故等。
(三)法律、法规未禁止披露的其他信息。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年幼儿园信息公告的内容,逐步增加信息公告的内容。
第九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通过纸质媒体、本部门的门户网站公告幼儿园办学情况信息。
第十条 幼儿园认为区教育行政部门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公告幼儿园办学情况信息的,可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投诉。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