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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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4月20日发表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经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10月30日通过,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请受理、审核、发放等相关工作。居住登记实行申报义务人主动申报制度。对居住时间不满十五日的非深户籍人员,可以不申报其居住登记信息。
居住证实行签注制度,每年签注一次。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特区有关规定,享受的权益包括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检验手续;申办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等。持证人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社会保险参保年限等入户条件的,可以申请转为深圳市户籍居民。此外,《条例》也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处罚金额从200元至5000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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