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违规占用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经商问题的通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违规占用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经商问题的通报
(2001年2月20日)
深府〔2001〕25号
2001年春节前,福田区、罗湖区政府有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擅自同意在一些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搭棚、搭架摆卖年货,并由此引发华强北商业街、福中路、东园路、解放路人民桥段、桂园路、永新街等路段乱摆卖泛滥成风,对城市形象和城市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引起广大合法经营者和市民群众的投诉和不满。根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决定对违规的福田区、罗湖区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给予通报批评。并就全面整治占道经营行为,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境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一、充分认识乱摆卖的危害性,自觉维护国际"花园城市"的形象。违规占道经营和乱摆卖,扰乱了社会秩序,破坏了环境卫生,损害了特区的形象,危害很大。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建设现代化国际性城市目标的认识,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绝不允许以牺牲市容环境为代价来换取本单位小团体的经济利益。
二、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今后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批准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商品、开设夜市,凡违反规定的,要公开点名通报批评,追究该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批准者的责任,并没收全部非法所得,上缴财政。
三、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严厉查处违章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的街道办事处要认真落实市容环境辖区管理责任制,切实搞好本辖区的环境卫生工作,对占道经营和乱摆卖等违害市容环境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坚决查处,决不能任其泛滥。市、区城管监察队要敢抓敢管,认真落实"定人员、定时间、定路段、定职责“的”“四定”工作制度,实行定点把守,徒步巡逻,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四、倡导入室经商,实现环境整洁和交通顺畅。室内经商及场内交易是现代商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建设现代化国际性城市的客观要求。各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对各类夜市及书报亭、售货亭、收费岗亭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情况,以及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的情况进行清理和整治。对于脏、乱现象比较严重,达不到美化要求的各类临时市场和临时设施,要限期整改;对于管理不善,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各类临时市场和临时设施,要坚决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