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16〕10号
珠府办〔2016〕10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3日
珠海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主要目标,根据《******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 《***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16〕8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资源管理责任考核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三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要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本级政府(管委会)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对本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承担主要责任,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各区政府(管委会)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会同市发改局、市科工信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市政和林业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规建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质监局等有关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做好相关考核工作,及时提供考核涉及的各类数据及资料。
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承担考核的日常工作,并负责考核指标数据的收集、分析评价与审核,以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的监测评价。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各区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等数据。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提供本辖区内考核所需的各项指标及相关资料。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指标考核、工作测评和公众评价三部分,重点考核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考核指标分为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大项共4个指标,具体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目标1个指标,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2个用水效率控制指标,主要江河湖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个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考核指标的控制目标值详见***。
工作测评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的落实情况。
公众评价重点调查公众对所在地水资源管理、节约与保护等工作的满意程度,通过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开展网络问卷调查的形式进行。
第七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 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指标考核、工作测评和公众评价等考核内容的具体评分标准,由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会同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制订。
第八条 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五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与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考核期的第二至五年上半年开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结束后的次年上半年开展期末考核。
第九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本行政区域考核期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合理确定考核期的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在考核期起始年3月底前报送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备案,同时抄送市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如考核期内对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有调整,应及时将调整情况报送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备案。
第十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在每年3月1日前将本地区上年度(期末考核时包括前面5个年度)的水资源管理责任考核自查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第十一条 考核工作组对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对各区政府(管委会)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评定考核等级,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
第十二条 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在每年8月底前将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经市人民政府审定批准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区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区政府(管委会),要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抄送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暂停该地区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不如实提交考核数据和资料,或者伪造、编造、篡改考核数据和资料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会同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组织制订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各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本区域内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12〕53号)同时废止。
***:珠海市各区(功能区)2020年、2030年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考核指标控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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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各区(功能区)2020年、2030年水资源管理
“三条红线” 考核指标控制目标
一、珠海市各区用水总量控制目标
表1珠海市各区用水总量控制目标 单位:亿立方米
行政区(功能区) | 2016-2030年 |
横琴新区 | 0.38 |
香洲区 | 2.22 |
金湾区 | 0.80 |
斗门区 | 1.93 |
高新区 | 0.48 |
保税区 | 0.04 |
万山区 | 0.006 |
高栏港区 | 0.98 |
全市 | 6.84 |
二、珠海市各区用水效率控制目标
表2 珠海市各区用水效率控制目标
行政区 (功能区) | 2020年 | ||||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 | 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 |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 |||
比2015年 控制目标 下降 | 控制指标 (立方米/万元) | 比2015年 控制目标 下降 | 控制指标 (立方米/万元) | ||
横琴新区 | / | / | 45% | 14 | / |
香洲区 | 10% | 7 | 20% | 13 | / |
金湾区 | 10% | 11 | 20% | 21 | / |
斗门区 | 40% | 22 | 20% | 45 | / |
高新区 | 50% | 8 | 35% | 18 | / |
保税区 | 10% | 5 | 10% | 6 | / |
万山区 | / | / | 20% | 3 | / |
高栏港区 | / | 20 | / | 27 | / |
全市 | 20% | 12 | 20% | 20 | 0.515 |
备注:1、市一级的工业增加值、地区生产总值数据采用省统计局数据。考核各区时使用市统计局提供的各区工业增加值和地区生产总值数据,工业增加值只计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地区生产总值采用快报数。
2、各区2020年后的用水效率控制目标,根据省下达指标情况另行制定。
三、珠海市各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目标
表3珠海市各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目标
行政区(功能区) | 2020年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
横琴新区 | 85 |
香洲区 | 85 |
金湾区 | 85 |
斗门区 | 85 |
高新区 | / |
保税区 | / |
万山区 | / |
高栏港区 | 85 |
全市 | 85 |
备注:各区2020年后的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目标,根据省下达指标情况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