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永等十座污水处理厂BOT特许经营项目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澄清公告
根据《深圳市福永等十座污水处理厂BOT特许经营项目招标资格预审文件》3.1条“问题澄清”的有关规定,现作出以下澄清:
一、关于资格预审文件1.3.2.1(f)条(P9)“项目经验方面的资料”中相关名词和短语的澄清
“过去五(5)年内”系指2003年1月1日-2007年12月31日;
“日处理规模”系指已建成设计日处理规模;
“近一年期间”系指2007年1月1日-2007年12月31日;
“污水处理服务费付费凭证”系指***、银行进账单或政府方出具的付费证明材料,以上三种提供任意一种即可。
二、关于资格预审文件1.3.2.1(f)条(1)(P9)及资格预审文件2.2.1(P14~P15)“……以BOT、TOT等方式………”的澄清
以BOT、TOT等方式应理解为包括但不限于BOT、TOT方式,投标申请人以收购、股权转让、国企改制、事业单位改企、行政划拨方式获得自有产权的采用二级生化处理工艺、单厂日处理规模不低于10万立方米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将同样被视为其投资业绩。
投标申请人须提供相关合同或协议(首页、签署页以及其他投标申请人认为必要的证明页面的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或项目资产权属证明文件或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出具的足以证明投标申请人投资经验和业绩的证明文件。
三、关于资格预审文件1.3.2.1(f)条(2)(P9)及资格预审文件2.2.2(P15)“运营资质与业绩经验”的证明材料的澄清
投标申请人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污水处理服务费付费凭证;
相关协议与合同(投标申请人需提供合同首页、签署页以及投标申请人认为必要的证明页面的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
以上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
四、关于资格预审文件2.2(P14)“股权持有关系的有效证明文件”的澄清
股权持有关系的有效证明文件系指如下两种证明文件:
境内公司提供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文件;
境外公司根据注册地实际情况提供中国法律认可的必要证明文件。
五、关于关联关系的澄清
“关联关系”系指投标申请人之间存在绝对控股关系(即持股比例大于50%)或两个投标申请人同被第三方绝对控股(即持股比例大于50%)。
六、关于资格申请文件提交份数的澄清
福永等十座污水处理厂分为宝安项目包,龙岗项目一包、龙岗项目二包三个项目包,投标申请人可同时参加一个项目包或多个项目包的资格预审申请,并只需提交一份资格申请文件,但须在资格预审申请函中具体注明参与哪一个或多个项目包。
七、关于资格预审文件1.3.2.1条g(2)款(P10)及2.1.1条(P14)“财务报表”的澄清
境内投标申请人需提供最近三(3)年(2005~2007年)经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过的财务报表;境外投标申请人若因为所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的会计年度与中国不同,可提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过的财务报表。若投标申请人成立不满三年,无法出具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则不具备参加资格预审的申请条件。
境外投标申请人若因为所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的会计年度与中国不同,如不具有资格预审文件2.1.1条规定的经审计的2007年度财务报表的,可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
八、关于资格预审文件1.3.3条(P10~P11)有关联合体的澄清
联合体在参加不同项目包资格预审申请时,联合体成员的牵头公司、成员组成以及出资比例均不得变更。
九、关于资格预审文件2.1.1(P14)联合体净资产计算方法的澄清
如果申请人为联合体,则申请人净资产总额为联合体中各成员的净资产额与其在联合体中所占投资权益份额的乘积之和,计算举例:
假设A公司、B公司和C公司组成联合体,A公司为牵头公司,净资产为X亿元,出资份额为A%,B公司和C公司为成员公司,净资产分别Y亿元和Z亿元,出资份额各为B%和C%,A、B、C三公司间不存在持股关系。在上述条件下,该联合体净资产总额的计算公式为:
联合体净资产总额=X×A%+Y×B%+Z×C%
十、关于资格预审文件2.1.2(P14)“须提供申请人股东会/董事会签署的如中标将批准对本项目进行投资的声明文件或承诺书”的澄清
除投标申请人股东会/董事会签署的声明文件或承诺书外,投标申请人法人代表签署的声明文件或承诺书也将被接受。资格预审文件第2.1.2条的处理亦同。
十一、招标人将于5月16日在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组织资格预审文件评审,届时请各投标申请人按提供的联系方式保持通讯畅通。
上述澄清于2008年5月12日在深圳市政府门户网站www.sz.gov.cn、深圳市水务局网站www.szwrb.gov.cn、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网站www.szjsjy.com.cn上发布。根据《深圳市福永等十座污水处理厂BOT特许经营项目招标资格预审文件》3.1条“问题澄清”的有关规定,招标人澄清的最后截止时间为2008年5月13日18:00,逾期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澄清。
深圳市水务局
深圳市水污染治理指挥部办公室
2008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