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府办〔2013〕1号)
ZFGS-2013-002
珠府办〔2013〕1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5日
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满足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6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73号)和《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珠府办〔2012〕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我市实际,以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和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多方参与、统筹规划,注重发挥家庭和社区功能,面向所有老年人建立起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让老年人安享晚年,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总体目标。
到2015年,全市老年人享有社会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基本实现90%的老年人在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支持下通过家庭照顾养老、6%左右的老年人可由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和托老服务、4%的老年人可入住养老机构的“90***”社会养老服务格局;居家养老服务和日间照料服务基本覆盖城市社区和半数以上的农村社区。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1.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建立健全居家养老管理服务网络,加快区级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街道(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点三级服务网络建设,通过日托照料和***服务等方式为社区住家老年人提供专业化和个性化服务,推动居家养老服务在城市普遍开展,在农村加快发展。大力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发展,支持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引导和鼓励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社会组织、医疗文化单位、家政服务公司等参与居家养老服务,重点培育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逐步形成政府购买服务、市场有偿服务和志愿者公益服务相结合的服务供给机制。
2.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新建住宅小区要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公建配套实施方案。按照就近就便、小型多样、功能配套的要求,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加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星光老年之家、老年活动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将闲置的学校、医院、厂房、农村集体房屋以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疗养院、招待所等设施资源改造用于养老服务。到2015年,社区日间照料服务基本覆盖城市社区和半数以上农村社区,为家庭日间暂时无人或者无力照护的社区老年人提供服务。在大型、重点公共场所,风景区、公园的重要景点和主要商业网点设立和配备便于老年人生活和娱乐的设施设备。街道(镇)和社区的各类生活服务和文化体育设施应向老年人开放。倡导多种形式的社区志愿活动和老年人互助服务,动员各类人群参与社区养老服务。按照自愿原则,支持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康复辅具配置和居室无障碍改造。
3.强化养老机构支撑功能。各区(含横琴新区、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下同)要按照全市2015年每千名户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40张的目标,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本辖区年度养老床位数量目标值,加强各类养老机构设施建设。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重点推进以收住“三无”、“五保”、低收入和失能老年人为主的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机构建设。建立社会工作、医疗康复等部门及专业岗位。改革公办养老机构管理,推进街道(镇)公办养老机构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变,在保证“三无”、“五保”老年人集中供养需要的基础上,向城乡低收入、高龄和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积极参与居家养老和社区服务。积极推进各类为老服务机构资源整合、综合利用。
(二)加快社会养老服务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
1.完善资金保障制度。完善“三无”、“五保”老年人政府供养制度,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完善高龄补贴制度,采取依申请的方式,按月向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生活补贴。逐步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支持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购买机构服务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探索建立失能老年人专项护理补贴制度。支持建立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2.推进规范化建设。研究制定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完善行业准入、退出机制,加强监管,规范养老服务市场行为,创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逐步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基本规范、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估监督制度。推动社会专业机构参与社会养老服务运营,引导养老机构向规模化、专业化、连锁化方向发展。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督查机制,建立报告制度、简报制度、通报制度和检查制度。
3.加强信息化建设。依托现代技术手段,整合社会信息网络资源,建立统一的社会养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采取便民信息网、热线电话、爱心门铃、健康档案、服务手册、社区呼叫系统等多种形式,构建社区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和服务平台。推广建立老年人基本信息电子档案和服务需求信息系统,建设以网络为支撑的养老机构信息平台,实现居家、社区与机构养老服务的有效衔接。
(三)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和产业。
1.落实优惠政策。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加大对社会养老服务的优惠扶持力度。
落实土地供应政策。将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以及“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相衔接。对于政府批准建设的社会养老机构,项目用地原则上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具体政策由市民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研究制定。
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依法依规减免养老服务机构的各项税费。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交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证照费除外);养老服务机构与居民家庭用水、用电、用气同价;免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固定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用,减半收取有线(数字)电视的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固定电话的月租费。
落实医疗服务政策。鼓励和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相结合的发展模式。经卫生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养老服务机构可设置医疗机构,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其收养人员中的参保人员,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将具有本市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志加入养老服务事业的农村妇女纳入农村劳动力培训及转移就业工作补助范围,对就业困难人员参与养老服务开展必要的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养老服务机构招用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2.加大扶持力度。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模式,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建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加大对民办养老机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或设施的扶持力度。接收安置政府供养对象的,要按规定标准拨付相关生活、医疗、照料等费用。引导民办养老机构根据市场需求,丰富服务形式和服务内容,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选择性服务。
床位建设补贴。经区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符合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新建、改扩建的非营利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按每张新增床位每年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给予租赁床位补贴或建设床位补贴,最长补贴期限为5年。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比例负担。
床位运营补贴。经民政部门批准、符合资助条件的合法运营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按照收住本市户籍服务对象实际使用床位数,根据护理级别等因素,按每月每床位不低于1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所需资金,按照福利机构收住服务对象的户籍所在地划分,由市、区财政按比例负担。
具体补贴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
3.加强行业建设。积极培育发展养老专业性社会服务行业组织,鼓励和引导各种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事业。促进行业自我管理、服务和发展,接受政府委托开展培训、研究、交流等工作,逐步建立起政府依法管理、行业组织规范自律、服务实体自主运营的管理新格局。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和支持信誉好、竞争力强、善于经营管理的专业养老服务组织承接及连锁经营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在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服务中,重点引入社会工作者及社工机构。鼓励中介机构参与社会养老服务,提供评估、咨询和第三方认证等服务。
4.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积极支持发展老年人生活服务、医疗康复、娱乐教育、老年用品、休闲旅游等养老产业。引导企业开发老年人保健、康复辅具、老年住宅、老年宜居社区等产品和服务市场。鼓励金融保险机构提供养老产业服务。
(四)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鼓励在高等和中等职业学校内开设与养老服务相关的专业和课程。重点培养和引进医生、护士、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社会工作者、养老护理员等具有岗位资质的专业人员。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员培训、使用、评价、激励的工作制度。加强养老服务培训,建立职业资格制度,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重点建立养老机构院长资质培训和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制度,到2015年,全市养老机构院长培训上岗率达到100%,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到90%以上。养老机构内直接服务于老年人的医护及服务人员总数与生活能自理的入住老人数比例达到1∶10以内,与生活不能自理的入住老人数比例达到1∶3以内。加快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政府购买社工等专业服务项目。加快培育社会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促进志愿者服务制度化。逐步形成结构合理、技术达标、爱岗敬业、高中初级相匹配的养老服务队伍。
(五)推动珠港澳社会养老服务合作。
高度重视CEPA补充协议及有关先行先试政策的实施,积极落实相关事项。鼓励和支持港澳服务提供者在珠海投资兴办养老机构,与内地民办养老机构享受同等扶持政策。鼓励港澳养老服务机构参与我市居家养老服务。加强珠港澳养老服务行业在资金、项目、人才等领域的合作,探索引进港澳专业服务机构与团队参与我市社会养老服务工作,做好港澳长者到珠海养老的医疗保障、福利待遇等政策的衔接工作。
三、重点项目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到2015年,形成覆盖全市、区域均衡、功能完善、适度普惠、全民共享的社会养老服务设施网络。
(一)福利机构建设项目。
香洲区要建有1所省一级以上等级的养老福利机构;其他各区要各建有1所省二级以上等级的、以提供养老服务为重点的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街道(镇)公办社会福利机构在满足“三无”、五保老人集中供养需要的基础上,积极为其他低收入、高龄、独居和失能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二)专业养老护理机构建设项目。
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以长期照料、专业护理和临终关怀服务为核心的养老护理机构,为高龄、失能、病患老年人提供长期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服务。重点扶持建设1所提供临终关怀服务的专业性护理机构。鼓励现有医疗机构开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服务。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老年康复、护理方面的重要作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依托,积极开展老年人康复、护理和临终关怀等家庭服务业务。
(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
香洲区建有1个集生活照料、家政服务、配送餐、文娱活动、日间托老、康复保健、心理慰藉、信息支援、紧急援助等功能于一体的居家养老服务示范中心;其他各区建有区级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每个街道(镇)建有1所为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提供临时托管或日间照料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在城市社区,建设方便实用、规模适度、可持续运作的社区日间照料设施;在农村社区,改造建设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群众参与、政府支持的养老服务设施,为农村老年人提供精神慰藉、娱乐活动、日间照料及托养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主导地位。
各级政府要把发展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履行基本公共服务职能,强化规划、筹资、服务、监管等方面的职责。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要切实加强对全市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统一领导、统筹规划;民政部门要做好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和沟通协调工作;财政部门要把社会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建立经费保障长效机制;发展改革、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金融、税务、通信、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主动支持、积极配合,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形成共同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合力。
(二)分解落实主要任务。
各区要将“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40张”的指标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布局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工作方案,分解细化社会养老服务发展的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明确时限进度,强化效果评估和督促检查。
(三)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各区要将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建立动态保障机制,按照分级负担、各有侧重的原则,加大公共财政对社会养老服务事业的投入力度。要加大福利***公益金支持力度,市级一般性福利***公益金每年预算按不低于50%的比例集中使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对于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出台政策文件,推进制度、体制、机制创新,在设施、队伍、能力建设等方面成效显著,以及养老床位增加较快且使用率高、地方投资或配套资金落实到位、工作推进有力度的地区,将加大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引导作用。
社会福利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经费,列入市、区财政预算,市福利***公益金按比例资助;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补贴及专项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市福利***公益金适当资助;居家养老服务(示范)中心、站点建设经费,以各级财政资金投入为主,市福利***公益金根据工作成效重点资助;老年人日托服务机构补贴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市福利***公益金适当资助。
(四)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根据养老服务业的行业规范和标准,建立老年人入院评估、服务监管制度,建立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和机构的资质评估、认证和管理体系,规范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行为。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产业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管,合理引入第三方的监督和考核评价,完善开展等级管理、年检制度。
(五)推进敬老爱老助老活动。
根据省的统一部署,在城乡社区开展“敬老爱老助老”宣传活动,积极推进“扶老助行福康工程”建设,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全社会深入开展尊老、敬老、爱老、助老教育,形成人人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良好社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