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医院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基本案情】根据省物价局等六部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全国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的通知》(粤价[2011]73号)要求,广东省物价局组织珠海市物价局检查人员于2011年9月15日起对珠海市某医院的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
经查实,该院于2010年1月至2011年3月间,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一)分解收费项目收取普通心脏M型超声检查费、普通二维超声心动图检查费、左心功能测定费。珠海市物价局、卫生局《关于珠海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及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珠价[2007]34号)、珠海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汕头市医疗机构住院病房床位价格等问题的函》(珠价函[2010]4号)规定:普通心脏M型超声检查、普通二维超声心动图检查、左心功能测定是心脏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所涵盖的内容,收取心脏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费后,不得另行收费。珠海市第二人民医院对做心脏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的病人,除了收取心脏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135元/次的费用外,同时收取普通心脏M型超声检查17元/次、普通二维超声心动图检查46元/次、左心功能测定40元/次的费用,每次多收103元,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间共多收32136元。
(二)重复收取护理费。珠海市物价局、卫生局《关于珠海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及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珠价[2007]34号)文规定:按日收取的各项护理费计入不计出。珠海市第二人民医院爱婴区住院部对产妇、新生儿住院期间的护理费计入又计出,产妇计出护理费按4元/日标准收取、新生儿计出护理费按38元/日标准收取。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期间收取产妇计出护理费金额6268元、收取新生儿计出护理费金额59546元,合计共收取金额65814元。
(三)扩大收费范围收取动静脉置管护理费。珠海市第二人民医院对浅表性留置针的病人按4元/次标准收取动静脉置管护理费,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期间共收26994次,共收取金额107976元。
(四)扩大收费范围收取超声计算机图文报告费。根据珠海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汕头市医疗机构住院病房床位价格等问题的函》(珠价函[2010]4号)文规定:提供超声计算机图文报告并收费后,如未另行提供彩色打印照片、彩色一次成像、超声多幅照相,不得另行收费。珠海市第二人民医院向未另行提供彩色打印照片、彩色一次成像、超声多幅照相的病人按15元/次标准收取超声计算机图文报告费,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期间共收取52029元。
(五)自立项目收取宝宝手册费(儿童保健手册费)。珠海市第二人民医院对爱婴区住院部新生儿按5元/本标准收取宝宝手册费,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期间共收1350本,共收取金额6750元。
(一)分解收费项目收取普通心脏M型超声检查费、普通二维超声心动图检查费、左心功能测定费。珠海市物价局、卫生局《关于珠海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及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珠价[2007]34号)、珠海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汕头市医疗机构住院病房床位价格等问题的函》(珠价函[2010]4号)规定:普通心脏M型超声检查、普通二维超声心动图检查、左心功能测定是心脏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所涵盖的内容,收取心脏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费后,不得另行收费。珠海市第二人民医院对做心脏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的病人,除了收取心脏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135元/次的费用外,同时收取普通心脏M型超声检查17元/次、普通二维超声心动图检查46元/次、左心功能测定40元/次的费用,每次多收103元,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间共多收32136元。
(二)重复收取护理费。珠海市物价局、卫生局《关于珠海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及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珠价[2007]34号)文规定:按日收取的各项护理费计入不计出。珠海市第二人民医院爱婴区住院部对产妇、新生儿住院期间的护理费计入又计出,产妇计出护理费按4元/日标准收取、新生儿计出护理费按38元/日标准收取。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期间收取产妇计出护理费金额6268元、收取新生儿计出护理费金额59546元,合计共收取金额65814元。
(三)扩大收费范围收取动静脉置管护理费。珠海市第二人民医院对浅表性留置针的病人按4元/次标准收取动静脉置管护理费,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期间共收26994次,共收取金额107976元。
(四)扩大收费范围收取超声计算机图文报告费。根据珠海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汕头市医疗机构住院病房床位价格等问题的函》(珠价函[2010]4号)文规定:提供超声计算机图文报告并收费后,如未另行提供彩色打印照片、彩色一次成像、超声多幅照相,不得另行收费。珠海市第二人民医院向未另行提供彩色打印照片、彩色一次成像、超声多幅照相的病人按15元/次标准收取超声计算机图文报告费,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期间共收取52029元。
(五)自立项目收取宝宝手册费(儿童保健手册费)。珠海市第二人民医院对爱婴区住院部新生儿按5元/本标准收取宝宝手册费,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期间共收1350本,共收取金额6750元。
以上五项合计金额2***705元。
该单位行为已经构成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市物价局责令其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未退还价款)2***705元。
【法律分析】
一、 案件定性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收费属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项目由省物价、卫生、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卫生、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该院上述收费行为已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二条的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构成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