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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2009年深圳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17日发表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市环保局《2009年深圳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2009年深圳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深圳市环保局)
  2009年5月7日

  根据环境保护部等八部门《关于2009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9〕43号)和2009年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要求,今年我市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解决当前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权益,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紧紧围绕当前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以保护饮用水源安全,遏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即“两高一资”行业污染反弹为重点,集中整治重污染行业和重点流域环境违法行为,开展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及火力发电厂集中整治,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加强环保监督检查和后督察工作,严厉打击环保违法违纪行为,保障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内容

  (一)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察,巩固2008年环保专项行动成果。

  1.摸清2006年以来国家和省、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依法取缔关闭、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等行政处罚和限期改正措施的落实情况。进一步加强对省环保局、监察厅挂牌督办的“淡水河流域重污染行业污染整治”重点区域环境问题的***落实,加强对省环保局2008年度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评为黄牌和红牌企业的***检查和整改落实工作。

  2.摸清2007年以来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措施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取缔关闭措施的落实情况。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源安全保障体系,彻底清除一级水源保护区新增排污口,按照上级要求积极推进依法取缔二级水源保护区直接排污口工作,对13个主要水库一级水源保护区实施封闭隔离管理。

  3.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部署,加大对工业园区,特别是产业转移工业园和建设项目环保违法问题的整治力度。坚决纠正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过程中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阻挠干扰环保部门现场执法检查、降低或取消排污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擅自开工建设、未执行“三同时”制度擅自投产以及违规审批等行为。

  4.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加强对高能耗、重污染的工业锅炉、窑炉等大气污染源治理;加大机动车排放污染控制和油气回收治理力度;加大对汽车制造、汽车维修、石化、电子、印刷、家具制造加工、电镀、印制电路板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的监督检查力度。

  5.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企业和石油、化工、电镀、线路板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整改落实情况***检查。重点检查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业隐患排除情况和应急预案、措施落实情况。

  6.继续检查近年来环境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引发群众反复上访、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整改和责任追究情况。重点检查2007年以来中央、省、市领导批示的重点信访案件整治措施的落实情况和责任追究情况。

  (二)开展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及火力发电厂集中整治,全力推进污染减排工作。

  1.全面推进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加快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进度,提高运行负荷和出水达标率。对建成运行三年后处理负荷仍达不到设计能力75%的、不能保证正常稳定达标排放的、污泥达不到无害化处理处置要求的、污泥外排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水处理厂,提请市政府挂牌督办,重点整治,限期解决。在整改期间,暂缓审批该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建设资金。

  2.加强对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状况的检查。查清基本情况,建立监管档案,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实现对污水处理厂出水水量、水质和污染处置的动态管理。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建立污染减排动态管理台账,规范日常生产运行记录,进出口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特别要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进水监管,逐步建立污染转移联单制度。对排入市政管网严重超标、影响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工业企业进行集中整治。

  3.全面整顿垃圾填埋场环境违法问题。重点整治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已经投入运行但未通过“三同时”验收的、未经处理仍在直排渗滤液的以及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群众反映强烈的垃圾填埋场。

  4.加大对火电厂脱硫设施及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旁路开启情况的检查力度,确保设施正常运转。对不正常使用设施的依法严肃查处。加大对火电厂脱硫设施、油品含硫量以及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情况的检查力度,确保设施正常运转。对不正常使用设施的依法严肃查处。

  (三)开展钢铁、水泥等重污染行业的专项检查,严厉打击“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1.对“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不符合准入条件,未经审核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的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拒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使用落后淘汰工艺、设备的企业。严厉打击已被取缔关闭后死灰复燃的企业。

  2.认真贯彻国家《钢铁行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关于控制钢铁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要求,开展对钢铁行业环境污染专项监察。摸清钢铁企业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基本情况。严肃查处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拒不淘汰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淘汰目录的设备和工艺、主要污染物超标和超总量排放的钢铁企业。重点检查炼铁工艺污染治理和烧结工艺脱硫设备及在线监控设备的安装和运行情况。

  3.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8〕5号)关于加快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的要求,开展水泥行业环境污染专项检查。对机立窑、干法中空窑洞、立波尔窑、湿法窑等落后生产工艺禁止新建和扩建,原则上不再建设日产2000吨以下新型干法水泥项目。严肃查处拒不按期淘汰列入落后产能淘汰目录的设备和工艺的水泥企业。

  4.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重污染行业减排和优化升级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2007〕260号)关于推进我市重污染企业减排和优化升级、控制和削减企业污染排放总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改善环境质量的工作要求。强化执法、铁腕治污,依法淘汰一批工艺设备落后、污染严重而又治理无望的企业,依法促使其关、停、并、转、迁;对污染治理水平低下的企业实施污染防治绩效评估,限期改造和升级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设施,实现重污染行业达标排放和污染减排。

  (四)开展饮用水源地及重点流域污染整治,保障饮用水的安全。

  1.对2007年和2008年饮用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督办。重点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和调整不到位、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取缔措施不落实、保护区边界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设立不规范等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2.继续集中整治饮用水源地及重点流域环境违法行为。纵深推进“重民生、保水缸”专项行动,彻底清除水源保护区的暴露垃圾、违章养殖现象,规范用油单位的防范措施,有效减少饮用水源面源污染,进一步提高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加大对龙岗河、坪山河、观澜河流域环境违法行为的检查力度,打击违法排污企业,清理禁养区畜禽水产养殖业。加强对大中型水库污染隐患的排查,建立以防治水库富营养化为重点的风险管理应急机制,保障饮用水的安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环保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完善工作制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做好动员部署工作,有序推进和落实各项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本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排污和其他环境违法行为,并联合贸工、卫生、安监等部门开展对企业环境安全的培训。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综合协调重大项目建设,牵头负责钢铁、火电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工作;监督环保重点项目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配合贸工部门实施水泥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工作;牵头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定期通报淘汰落后企业名单。

  贸工部门负责水泥等行业的落后产能的淘汰,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实施钢铁、火电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组织协调全市清洁生产工作实施,清洁生产技术、工艺推广及全过程控制;督促供电企业对有违法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加强电力业务许可管理,促进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做好清洁生产强制审核工作,开展对企业环境安全的培训。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各自监管范围内的企业(尤其是大型火电企业)认真执行环保法律法规,依时完成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及污染物减排任务。

  监察部门负责督促协调各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加强执法监察,保障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实施;认真执行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粤纪发〔2003〕48号),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内部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医院污水处理的管理,确保污水达标排放,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对企业环境安全的培训。

  司法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工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对未办理环保前置审批手续的,依法不予核发营业执照;配合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企业监管;依法查处“两高一资”行业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

  质监部门负责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管,加大打击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力度;依法查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违法行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等无证生产违法行为。

  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无证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配合环保部门开展环保安全检查和培训工作。

  水务部门负责加强对水库、河道的监督管理,对主要水库一级保护区实施封闭隔离管理,确保供水安全;加快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的建设进度,提高污水的收集率、处理率和出水达标率。

  城管部门负责做好垃圾填埋场等市政设施监管工作,对已经封场的垃圾填埋场进行隐患排查;对没有环保验收的、关闭封场没有经环保部门鉴定核准的,责令限期整改;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督促企业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建设环境应急处置设施。同时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二)完善工作制度。

  一是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各部门专项整治情况,研究下一阶段的工作重点,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是强化部门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优势,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三是完善挂牌督办制度。对影响较大、久拖未决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挂牌督办,落实责任,明确时限,***督查,定期通报整改情况。

  四是完善后督察制度。以环保专项行动促进建立健全日常执法的长效机制,完善后督察制度,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巩固整治成果,防止环境违法企业死灰复燃。

  五是完善公众参与、社会监督机制。借助媒体的力量,对整治情况进行公开,拓宽社会和舆论监督的渠道,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公开曝光违法排污企业,公开查处一批典型案件,营造良好执法环境。

  六是健全信息通报制度。专项行动期间,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整治行动的信息上报工作。每月10日前向市环保局报送上月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环境隐患的整改情况。各区人民政府要按时通过《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专项行动各项信息,并编发工作简报,按期报送阶段报告,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典型问题要随时报告。

  (三)加大督查力度。

  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加强对基层政府开展专项行动的指导。对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钢铁行业、火力发电厂以及“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重点江河湖(库)的集中整治情况以及产业转移工业园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逐级组织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同时要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督办制度,公示督办结果。市监察局、环保局等单位对各区各单位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各区挂牌督办案件及上述整治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的惩治力度。利用环保信用等级评定、上市企业环保核查等手段,在绿色信贷、绿色采购、进出口监管等方面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放大环境执法效果。加大对环境违法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限期完成。将专项行动的整改计划完成情况作为各区人民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无故不能如期完成的,取消评先创优资格。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致使突出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

  5月10日前,市环保局根据上级部署,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5月—10月)。

  1.5月10日至6月10日,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重点江河湖(库)区专项整治情况检查。市环保局、水务局为主要责任单位。

  2.6月10日至7月10日,开展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专项整治情况检查。市环保局、水务局、城管局为主要责任单位。

  3.7月10日至8月10日,开展钢铁企业、火电企业等“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专项整治情况检查。市发展改革局、贸工局、国资委为主要责任单位。

  4.8月10日至9月10日,开展产业转移工业园专项整治情况检查。市环保局、工商局为主要责任单位。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在各行动阶段日截止前将本单位阶段性整治工作的检查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上报市环保局,以便及时汇总上报。市环保局将对其他各责任单位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三)总结阶段(11月)。

  各有关单位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总结整改,提出长效管理措施,认真加以落实,2009年11月5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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