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田区水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辖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生产建设单位:
为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备案)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广东省水利厅关于简化企业投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程序的通知》《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管理条例》《深圳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备案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要求,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备案)程序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规定的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或旅游开发区,修建铁路、公路、港口码头、电力工程、水工程、市政工程及其他基础设施,开采石(矿)等土木工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
对征占地涉及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的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对所有社会投资项目及征占地不涉及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的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水土保持方案备案管理。
二、办理环节
1.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备案)手续;
2.社会投资项目:在项目开工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备案手续。
三、审批(备案)机构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区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备案: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深圳市行政区域内跨区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备案工作。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辖区内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备案工作。
四、豁免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相关规范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1.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一万立方米且征占地面积不足一公顷的;
2.在五度以上、不足二十五度的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开垦面积一公顷以下的;
3.无新增建设用地的公路路面改造、养护等情形的;
4.滩涂开发、围海造地和码头建设未占用陆地且不在陆地上取土的;
5.进行地质灾害防治、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
6.在水土保持方案已经批准并依法落实水土保持措施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
7.其他依法免予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的。
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其挖填土石方总量或者征占地总面积超过上述规定的,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五、审批(备案)程序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备案)可采用网上办理的形式。生产建设单位可自行登陆“深圳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http://wsbs.sz.gov.cn/investment/index)在线办理。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生产建设项目,应用纸质方式申请审批或备案。
1.审批程序:申请人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递交(上传)申请材料—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人领取受理回执—技术审查单位出具技术评审意见—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领取(打印)审批文件;
2.备案程序:申请人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递交(上传)备案材料—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申请人领取(打印)备案回执。
六、申请材料
申请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备案)的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涉及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的政府投资项目):
(1)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法人代表证明书
(4)水土保持方案申报表
(5)授权委托书
(6)项目首次前期经费文件或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
(7)机构信用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8)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备案(不涉及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的政府投资项目)
(1)项目首次前期经费文件或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备案承诺书
(3)水土保持方案备案申请表
(4)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含技术审查意见)
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备案(社会投资项目)
(1)深圳市社会投资备案证或核准证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备案承诺书
(3)水土保持方案备案申请表
(4)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含技术审查意见)
七、技术审查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在实地勘察的基础上,按照水土保持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及《深圳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指南》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或个人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伪造数据、资料或提供虚假报告。
水土保持方案备案项目应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由建设单位自主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规范设计论证,自主把关,并承担相应的技术责任。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只进行程序性审查,不承担实质性审查责任。
八、项目变更
取得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批复或备案回执的项目,如建设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建设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等情形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备案)部门重新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得变更。
九、开工备案
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备案)机关书面报告开工信息。
十、抽查管理
市、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生产建设项目备案内容进行抽查,生产建设单位应对水土保持方案备案抽查工作予以配合、协助,不得无故阻碍、拒绝抽查工作。
经抽查存在下列情形的,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整改,依据《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同时将其纳入双随机抽查范围进行复查。
(一)未根据实地勘察成果文件进行编制的;
(二)未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编制的;
(三)伪造数据、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
生产建设单位应承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和填报信息完整、真实、有效,如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情况而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生产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十一、法律责任
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擅自动工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停工,对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请各生产建设单位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要求执行,自觉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依据相关要求和标准开展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水土保持措施设计工作,并按照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和标准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联系人:赖翀,联系方式:22721221,139****4318)
特此通知。
盐田区水务局
2019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