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收入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规范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收入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的通知
(2004年6月2日)
深地税发〔2004〕533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107号)的规定,对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领取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为规范我市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的个人所得税计征方式,加强对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就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收入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试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和单位,凡已建立规范的经营者年薪制管理办法的,可以按国税发〔1996〕107号文规定的计征方式,计征经营者年薪收入应纳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
二、我市下列3类企业和单位,可以认定为已经建立规范的经营者年薪制管理办法:
(一)按照《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施办法》(深府〔2003〕73号)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