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醒市民不买交强险三者险发生事故赔额巨大
在交通发达的今天,每个人***的时候都想快捷顺利到达目的地。但天有不测风云,万一不幸发生交通事故,损失要怎么赔?车辆买没买保险,赔偿有啥不一样?区法院法官通过以下三种最常见的典型案例向市民介绍保险对机动车的重要性。
未买交强险 自己赔偿近十万
2015年6月8日,郑某驾驶粤F号二轮摩托车在街口街与张某驾驶粤A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查,郑某驾驶粤F号二轮摩托车的车主为其本人,该车未依法购买交强险。交警部门作出由郑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张某无事故责任的认定。后来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协商解决,故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郑某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116863元。经法院审理后认定,张某的总损失为99750.61元(包括医疗费9235元、车辆修理费903元,死亡伤残赔偿金额89612.61元)。
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交警部门作出的由郑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事故责任的认定予以采信。由于郑某的车辆没有依法购买交强险,张某的损失均在交强险各项赔偿限额范围内,因此,法院判决郑某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张某99750.61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等。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本案中,由于郑某驾驶的机动车未依法购买交强险,违反了法定义务,而且张某的损失——医疗费9235元、车辆修理费903元、死亡伤残赔偿金额89612.61元,各项赔偿金额均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因此,郑某依法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对张某的损失承担全额的赔偿责任。
只购买交强险 次要责任也得出18万
2015年1月24日,江某醉酒后(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3.7mg/100ml)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以时速73.1公里在105国道江埔街南海食街对出路段碰撞前方同车道正在等待交通信号灯的赣C号大货车的尾部,造成江某受伤送医院救治无效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查,李某驾驶的赣C号大货车的车主为其本人,该车向K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但李某驾驶的赣C号大货车制动不合格、反光标志不符合技术规定及超载,后经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江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的认定。后来,死者江某的家属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和承保公司共同承担赔偿3238***元。经法院审理后认定,江某的总损失为723856元(包括抢救费3286元、死亡赔偿金等)。
区法院经审理后对交警部门作出的由江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的认定予以采信。由于李某驾驶的赣C号大货车向K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因此,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死者江某家属113286元,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按事故责任比例进行分担,由李某承担30%,即赔偿183171元给死者江某家属。最后法院判决:K保险公司赔偿死者江某家属113286元;李某赔偿给死者江某家属183171元;驳回死者江某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等。
法官说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在本案中,赣C号大货车仅向K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因此,K保险公司只能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死者江某家属的损失。超出交强险赔偿部分的损失,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由李某承担30%即赔偿183171元给死者江某家属。
车辆保险齐全 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
2014年7月5日,谢某驾驶粤A号小型轿车在太平镇与梁某驾驶的粤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梁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查,谢某驾驶的粤A号小型轿车的车主为其本人,该车向B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100万元)并不计免赔等险种。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交警部门作出由谢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梁某无事故责任的认定。后来,梁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谢某与B保险公司共同赔偿163200元。经法院审理后认定,梁某的总损失为142113元(包括医疗费、死亡伤残赔偿金、修车费等)。
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交警部门作出的由谢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梁某无事故责任的认定予以采信。谢某驾驶的粤A号小型轿车向B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梁某的损失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因此,应由B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最后,法院判决B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梁某142113元;驳回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等。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本案中,由于谢某驾驶的粤A号小型轿车向B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中谢某负全责,且无商业三者险免责之情形,梁某的损失均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因此,应由B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也就是说,谢某应赔偿给梁某的款项,由保险公司代为履行。 (记者罗文龙 通讯员刘柏洲 刘佳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