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出庭作证从化庭审首例
8月6日下午,市法院在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办案交通民警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据了解,这是市法院依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关于“关键证人必须出庭”的规定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首次庭审,今后将根据案件需要将此项工作长期开展下去。
据悉,去年9月7日,被告人李某驾驶摩托车在一转弯处与被害人曾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双方司机及乘客共四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曾某经救治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调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第一次开庭审理时,控辩双方就该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问题产生分歧。为此,公诉人向市法院申请市交警大队处理该起交通事故的办案民警出庭作证。第二次开庭审理时,两名办案民警作为证人出庭对责任认定的事实、现场勘查情况、认定李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依据和理由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在法庭上公诉人、被告人和辩护人对证人进行了询问并质证。经过控辩双方对证人的交叉询问,被告人李某当庭表示对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促使该案顺利审理。
办案法官表示,证人出庭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维护被告人的质证权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证人强制出庭制度,使得证人出庭具有了法律上的强制性。此次办案交通民警出庭作证,是市法院适用新《刑事诉讼法》首次在庭审中进行证人出庭作证。办案交通民警因其对案发现场有比较直观的了解,掌握着很多卷宗材料不能反映的细节。他们出庭作证,更有利于补强证据,消除被告人的内心疑惑,增强法官的内心确信,从而增强庭审效果,同时,也体现了新《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的理念。
法条链接: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记者黄雅婷 通讯员周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