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府〔2007〕41号印发从化市镇街园区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局以上单位:
现将《从化市镇街、园区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财政局反映。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从化市镇街、园区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
为了深化公共财政改革,理顺市与镇街、园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明珠工业园管委会、流溪温泉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下同)的财政关系,调动镇街、园区科学理财,发展经济的积极性,按照公共财政向农村和贫困落后地区倾斜、财政分配重点向镇街、园区倾斜,以及完全属地分税的原则,结合我市的实际,现重新制定镇街、园区财政管理体制。
一、基本内容
市对镇街、园区实行“划分收支范围,核定基数,确定比例,税收分成,超收奖励”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其中:明珠工业园管委会、流溪温泉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不设收支基数和超收奖励。
(一)划分收支范围
1、收入范围
根据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界定镇街、园区的收入范围(镇街、园区收入范围按属地划分,镇街收入范围不含园区),将财政收入主要划分为市本级固定收入、市与镇街、园区共享收入。
(1)市本级固定收入:市集中征收的车船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罚没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其他收入。
(2)市与镇街、园区共享收入:在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和广州市属地征管框架下,除中央、省级、广州市级和市本级固定收入、专项收入、出租屋综合税超基数收入、总部经济收入外,各镇街、园区辖区内税收收入中属于地方库收入部分,实行市与镇街、园区共享。具体包括:增值税(25%)、营业税(60%)、个人所得税(24%)、土地增值税(60%)、企业所得税(24%)、城市建设维护税、印花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2、支出范围
镇街、园区财政主要承担本镇街、园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具体包括:镇街、园区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其他支出等。
为减轻镇街、园区支出压力,镇街、园区属中小学教职工,派出所人员经费由市级财政负担,不列入镇街、园区支出范围。
(二)核定基数
1、收入基数的核定:
对镇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每年的共享收入,按市与镇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共享收入上一年的收入实绩,加上当年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年度财政收入增长比例增长额,作为当年的共享收入基数。
2、支出基数的核定:
镇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如下办法核定:
(1)行政机关行政人员(含司法所、国土所)工资经费,按在编在职人数年人均经费3万元核定;事业人员工资经费,按在编在职人数年人均1万元核定;离退休人员按年人均2.5万元核定。
(2)卫生院人员经费,按每年递增6%核定。
(3)民政抚恤救济经费、遗属补助经费,按当年财政预算补贴数及有关文件规定核定。
(4)社区居委专职人员经费,按编制数年人均经费1.22万元核定。
(5)社区居委专职人员社保经费,按当年标准计算核定,市财政负担60%。
(6)村干部、计生专职干部经费,按年人均经费0.42万元核定。
(7)村干部离任补助经费,根据从办[2006]39号核定,市财政负担50%。
明珠工业园管委会、流溪温泉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人员和公用经费按原经费供给办法。
(三) 确定比例
1、镇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每年共享收入基数的分成比例如下:街口街道办事处分成比例为6%,江埔街道办事处、太平镇、良口镇、吕田镇、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分成比例为10%,城郊街道办事处、温泉镇、鳌头镇分成比例为15%。
2、明珠工业园管委会、流溪温泉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按占共享收入的15%固定比例分成。
(四)超收奖励
为调动增收的积极性,对镇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实行超收奖励的激励机制,即对共享收入超基数部分提高比例分成。每年共享税收收入超过共享收入基数的部分按下列比例分成:共享收入超基数10%以内(含10%)部分,按市与镇街6:4比例分成,共享收入超基数10%以上部分,按市与镇街4:6比例分成。
二、其他相关问题
(一)每年定额补助城郊街道办事处50万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60万元。
(二)对下列重点项目,税收仍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列作镇街、园区专项分成收入,由市财政单独结算。其中:1、广东蓄能电站(不含生活服务公司)的税收以2006年为基数,基数部分吕田镇占15%比例分成,在确保2006年共享税收不减的前提下(若不足则先从专项补足),超基数部分按吕田镇占30%的比例分成;2、逸泉山庄、荔景园的税收,街口街道办事处占15%比例分成;3、雅居乐项目税收,江埔街占15%比例分成; 4、东方夏湾拿花园项目、紫泉翠轩项目税收,太平镇占15%比例分成,MPC国际电工、明兴电缆项目税收收入,在抵清市财政的垫支款之后按太平镇占15%比例分成;5、跨镇街的重点道路交通建设项目建设税收,市占70%,其余30%由所在镇街按占路段比例分成。
(三)镇街、园区之间相互引进的企业(项目)税收,分别计入镇街、园区共享税收收入。1、镇街之间、园区之间相互引进的企业(项目)税收,由引进方和落户方按3:7的比例归口;2、镇街引进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明珠工业园区的企业(项目)税收,由园区与镇街按比例归口。从2007年起镇街归口比例为:吕田镇占六成,街口街、城郊街、江埔街、太平镇、鳌头镇、温泉镇、良口镇占四成。在此之前已界定的企业(项目)税收,仍按原来确定的比例归口。3、流溪温泉旅游度假区范围内的企业,2007年前由良口镇引入的原有企业税收归口良口镇,2007年起新办企业的税收,良口镇归口3成,流溪温泉旅游度假区归口7成。
(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流溪温泉旅游度假区和明珠工业园,三个园区内2007年开始由所在镇街征地并新增见税的企业(项目),由市核定后,所产生的税收剔除引进镇街分成后,由园区与所在镇街按比例归口。其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按所在镇街按4成,园区按6成归口;流溪温泉旅游度假区和明珠工业园区按其所在镇街占3成,园区占7成归口。若新增企业(项目)属三园区所在镇街引进的,则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享受一次所在园区企业(项目)的税收归口。即:按引进企业税收鳌头镇、城郊街按四成归口。
(五)中心镇、山区镇配套建设资金和优惠政策,按广州市有关规定由市财政配套落实。
(六)收费罚没收入除太平镇环境卫生管理费全额返还、社会抚养费收入镇街占90%比例、计生罚没款镇街占56%比例外,其余由市与镇街按2:8比例分成。
(七)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收入退库,由市财政按有关规定程序统一办理后由镇街、园区按分享比例相应承担。
(八)税收征收经费按镇街、园区实际分享相应负担,由市财政年终清算。
(九)出口退税超基数负担部分,按照核定的镇街、园区共享收入分成比例分级负担。
(十)每年从镇街、园区的税收分成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偿还财政周转金。
(十一)实行新的财政体制后,除市委、市政府文件规定按比例由市财政负担的外,市财政按在编在职人数计算核定的镇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行政、事业人员工资经费,均不作调整,因增加人员及增资需增加的经费自行负担。
(十二)本体制实施期间,中央、省、广州市对我市财政体制进行调整,市对镇街、园区的财政体制也相应调整。
三、本方案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如以往发文与本方案有抵触的,以本方案为准。
四、本方案由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