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核发(增设事项)
事项名称 |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核发 | ||||||
设立事项依据 | 1、《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二、市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一)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第39项; 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备案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番府〔2013〕96号)***4一、省、市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番禺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核发。 | ||||||
受理单位 | 广州市番禺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
开始办理时间 | 2013年11月10日 | ||||||
事项定性 | □受理 □初审 √审批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备案 □一般业务 | ||||||
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20工作日;承诺时限:10工作日 | ||||||
办事对象 |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 ||||||
受理地点 | 广州市番禺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222室区文广新局业务受理窗口 | ||||||
咨询电话 | 84612086 | ||||||
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 |||||||
序号 | 材料名称与份数 |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 |||||
1 | 申请报告(1份)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 (三)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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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申请表(1份)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 (三)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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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1份,受理时核对原件)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均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 下列单位和场所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一)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 (二)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 (三)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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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 |||||||
一、任何单位均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 | |||||||
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 |||||||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性质 | 收费标准 | 收费地点 | 收费依据 | ||
无收费项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