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取缔无证行医的通告
番府〔2004〕31号
为加大打击无证行医的力度,净化医疗市场,区人民政府决定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行使取缔无证行医的行政执法权。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委托行政机关与委托执法范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由区卫生局委托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在本区的辖区范围内,行使取缔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擅自执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权。
二、委托执法的内容。
对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擅自开展医疗执业活动的机构或个人,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广州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取缔。
三、委托执法权限。
在委托执法范围内,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进行调查和取缔,委托机关负责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四、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二ОО四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