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区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修订的背景
2016年12月7日业经区政府同意,我局印发了《关于印发黄埔区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埔教〔2016〕186号),对我区困难儿童入读幼儿园给予一定资助,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困难儿童家庭的经济状况,使得困难儿童也能接受学前教育,从而确保了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为更好地落实我区学前教育资助工作,进一步推进区委、区政府惠民工程,根据2017年以来省市出台的最新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修订了《黄埔区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方案》。
二、修订的依据
(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教育局转发关于调整完善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的通知》(穗财教〔2016〕)309号)
(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2017年全省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通知》(粤教助函〔2017〕11号))
(三)《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转下达2018年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资金的通知》(穗财教〔2017〕603号)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2017年全省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通知》(粤教助函〔2017〕11号)规定,调整《黄埔区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方案》中的“特殊资助条件”为下列内容:
(1)患病需长期服药治疗的幼儿,个人承担医药费部分每月在1000元以上(提供医药费***);
(2)幼儿的法定监护人失业,提供有效期内的失业证;
(3)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
(4)家庭因重大自然灾害受灾严重、或家庭遭重大突发意外事件(不含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提供村或社区证明);
(5)单亲家庭(父母一方抚养)(死亡证明、或村委、社区证明、或离婚证、或户口簿)
(6)离异家庭(父母双方共同抚养)
(7)其他家庭儿家庭成员(爷爷奶奶爸爸妈妈兄弟姐妹)患重大疾病(不含残疾)或意外事故(提供病历、医院证明或相关证明);
(8)残疾儿童(有三甲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并注明该患儿有智力、听力、自闭症或脑瘫的病症及症状);
(9)父母残疾或一方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10)部分地区户籍儿童(国家核定的680个贫困县(区)、680个贫困县以外的革命老区、广东省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农村户籍、少数民族;
(11)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二)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2017年全省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通知》(粤教助函〔2017〕11号)规定每生每年1000元;《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教育局转发关于调整完善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的通知》(穗财教〔2016〕)309号)规定对符合第一条第(一)点的幼儿资助标准每人每学年不低于1300元;而我区的特殊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000元。根据我区财力情况,提高到每年每生资助标准为1500元。
(三)根据省市要求,按照操作简便高效的原则,结合两年来的实际操作情况,对资助工作组织、申报时间、流程、上交资助材料、资金发放、宣传等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要求。
(四)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学前资助子系统区县级操作手册》要求,将原放在第七点实施要求中表述的第(五)、(六)点单列为第七、八点表述。
四、修订后的资助条件
(一)优先资助对象。在我区审批设立的幼儿园(含公办、民办幼儿园,不含托儿所、托儿班)就读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本市3—6岁常住人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及其他优抚对象。资助对象需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1.广州市常住人口;
2.在黄埔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开办的幼儿园就读;
3.持有以下证件之一者:
(1)法定监护人或抚养人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五保供养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有效《特困职工证》。
(2)法定监护人或抚养人或其本人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等相关优抚证件。
(3)幼儿本人持有民政部门核发有效的儿童福利证。
(4)幼儿本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证)
(二)特殊资助对象。
在我区审批设立的幼儿园(含公办、民办幼儿园,不含托儿所、托儿班)就读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本市3-6岁常住人口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儿童及其家庭。资助对象需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1.广州市常住人口;
2.在黄埔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开办的幼儿园就读;
3.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患病需长期服药治疗的幼儿,个人承担医药费部分每月在1000元以上(提供医药费***);
(2)幼儿的法定监护人失业,提供有效期内的失业证;
(3)建档立卡贫困户(有扶贫手册);
(4)家庭因重大自然灾害受灾严重、或家庭遭重大突发意外事件(不含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提供村或社区证明);
(5)单亲家庭(父母一方抚养)(死亡证明、或村委、社区证明、或离婚证、或户口簿)
(6)离异家庭(父母双方共同抚养)
(7)其他家庭儿家庭成员(爷爷奶奶爸爸妈妈兄弟姐妹)患重大疾病(不含残疾)或意外事故(提供病历、医院证明或相关证明);
(8)残疾儿童(有三甲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并注明该患儿有智力、听力、自闭症或脑瘫的病症及症状);
(9)父母残疾或一方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10)部分地区户籍儿童(国家核定的680个贫困县(区)、680个贫困县以外的革命老区、广东省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农村户籍、少数民族;
(11)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三)普通资助对象。在我区审批设立的幼儿园(含公办、民办幼儿园,不含托儿所、托儿班)就读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本市3-6岁常住人口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儿童及其家庭。资助面覆盖在园幼儿人数的10%(教育局核定规模数)。具体受资助名单由各幼儿园根据在园幼儿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
五、修订后的资助标准
(一)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的在读幼儿,区政府按照每人每学年4000元(含各级财政资金)标准给予资助,即每人每学期2000元。
(二)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的在读幼儿,区政府按照每人每学年1500元(含各级财政资金)标准给予资助,即每人每学期750元。
(三)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项的在读幼儿,区政府按照每人每学年300元(含各级财政资金)标准给予资助,即每人每学期150元。
六、修订后的资助申请程序和提交资料要求
(一)符合资助条件(一)、(二)的资助对象。于每年春季、秋季开学15日内向所在幼儿园提出资助申请。
1.资助对象向所在幼儿园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证件的原件由幼儿所在幼儿园现场审核后退还家长):
(1)填写《黄埔区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申请表》(***1);
(2)幼儿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幼儿户籍证明材料需提供户口簿首页、户主页和本人页的复印件);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相关证件、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2.幼儿园受理儿童申请进行初审,再提交幼儿园资助工作小组审批,将享受学前资助金的儿童名单,在幼儿园门口宣传栏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拍照存档,公示无异议后,向区教育局汇总申报。提交以下材料:
(1)黄埔区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申请表(***1)
(2)黄埔区学前教育优先资助对象汇总表(***2);
(3)黄埔区学前教育特殊资助对象汇总表(***3);
(4)上述第1点的申报材料。
3.幼儿园要将享受资助幼儿信息录入国家资助系统学前教育资助子系统中,做好学前资助系统数据维护工作。
4.教育局审核完成后,将《黄埔区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申请表》(***1)、上述第1点的申报材料退回幼儿园存档。
(二)符合资助条件(三)的资助对象。于每年春季、秋季学期,家长根据幼儿园的通知,向所在幼儿园提出资助申请。
1.资助对象向所在幼儿园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证件的原件由幼儿所在幼儿园现场审核后退还家长):
(1)填写《黄埔区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申请表》(***1);
(2)幼儿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幼儿户籍证明材料需提供户口簿首页、户主页和本人页的复印件);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相关证件、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2.幼儿园受理儿童申请进行初审,再提交幼儿园资助工作小组审批,将享受学前资助金的儿童名单,在幼儿园门口宣传栏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拍照存档,公示无异议后,向区教育局提交《黄埔区学前教育普通资助对象汇总表》(***4)。
3.上述相关申报资料由幼儿园直接存档。
4.幼儿园要将享受资助幼儿信息录入国家资助系统学前教育资助子系统中,做好学前资助系统数据维护工作。
(三)区教育局收齐全部材料后,对符合资助条件(一)、(二)的资助对象相关证件资料进行审核,于每年4月15日、10月15日前完成。审核通过后,与符合资助条件(三)的资助对象一并下拨资助金。
七、资金拨付程序
每年春季学期、秋季学期,由区教育局将资助资金划拨至相关幼儿园账号,各幼儿园在收到资助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助资金通过转账方式发放到受资助幼儿对象的账户,并由幼儿法定监护人或抚养人在资助签领表上签名确认,幼儿园将签领表及资助金发放统计表报区教育局存档。
八、新旧《方案》衔接问题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原《关于印发黄埔区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埔教〔2016〕186号)同时废止。
黄埔区教育局
2018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