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穗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服务指南
一、服务范围
(一)本服务指南适用于越秀区来穗务工人员家庭、个人申请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
(二)本服务指南所称来穗务工人员是指在广州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的非广州市户籍人员。来穗务工人员配偶为广州市城镇户籍的,按照广州市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相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指南。
(三)符合本文件第四章中申请条件要求的来穗务工人员家庭、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二、服务依据
(一)《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二)《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
(三)《来穗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 》(穗住保规字【2017】1号)。
三、实施机构
本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的实施机关为区级及以上住房保障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配合部门,各实施机关根据所属级别与环节不同,分别为:
(一)街道办事处:设置积分制服务咨询窗口负责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二) 区委政法委(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和我区历年申请人数负责设置数个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业务集中受理点。收件后将申请对象信息审核汇总表函送区公安分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医保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市献血办、市志愿者协会、团市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汇总,评定积分,出具《来穗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会审意见书》;
(三)区公安分局:负责审查核实申请对象有无犯罪记录及治安违法记录情况,以及其是否属于获市及以上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表彰或奖励的来穗务工人员,在犯罪记录和见义勇为情况审核汇总表加具审核意见并盖章;
(四)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申请对象养老、工伤、失业等险种缴费情况(含广东省、广州市)及就业情况;审核申请人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或者三级、二级、一级)职业资格;局负责审核申请人获得世界技能大赛或者国家、省、市级技能竞赛的获奖情况;
(五)区医保分局:核定医疗和生育保险情况;
(六)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复核申请对象计划生育情况;
(七)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审查核实申请人商事登记情况。;
(八)区房管局: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定期与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做好工作衔接及信息交换;
(九)市献血办:负责审查核实申请对象无偿献血情况;
(十)市志愿者协会:负责审查核实申请对象志愿服务情况;
(十一)团市委:负责审查核实申请对象参加志愿者服务情况;
(十二)市住房保障部门、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负责联合发布新闻信息,公布房源信息、申请对象、分配原则及分配流程等,并在市住建局网站、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网站公告,同时向各区级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发出通知;
(十三)广州城投住房租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广州珠江住房租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按市住房保障办的工作部署,负责开放分配房源点供申请对象现场参观或网上VR看房,组织公开摇号分配仪式,打印签订租赁合同通知书,与申请对象签订租赁合同。
四、服务条件
(一)申请对象
以下两类来穗务工人员,可以申请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可以以家庭或个人名义申请。每个家庭确定1 名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仅限于其在广州工作或居住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1.对象一:来穗时间长、稳定就业的来穗务工人员。
2.对象二:高技能人才或者获得荣誉称号的来穗务工人员。
(二)申请条件
1. 对象一须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申请人在广州市申报居住登记,办理并持有《广东省居住证》3 年以上,且申请时仍在有效期内。
(2)申请人在广州地区参加社会保险(含广东省、广州市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的内容包括基本养老、职工社会医疗〔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及特殊门诊基本医疗保障〕、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下同)连续缴费(含补缴)满2 年或5 年内累计缴费满3 年,且申请时处于在保状态。
(3)申请人在申请时已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2 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且申请时处于合同有效期内;或者属于在本市辖区内办理了商事登记的企业出资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且申请时商事登记未被注销、吊销。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在本市未承租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房,且在申请时在本市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
(5)申请人及其配偶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没有犯罪记录及在申请之日前5 年内没有公安机关作出的处以行政拘留、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治安违法记录。
2.对象二须符合下列至少一种申请条件:
(1)持有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或者三级、二级、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
(2)获国家、省和本市党委、政府授予的荣誉称号,或者获得“广州市优秀异地务工人员”、“广州市优秀异地务工技能人才”称号人员。
(3)获本市及以上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表彰或奖励人员。
对象二申请人须持有《广东省居住证》、在广州地区参加社会保险、已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或者商事登记(申请时上述证件及证明仍在有效期内),且符合对象一第(4)、(5)、(6)项条件。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可以通过积分的方式优先配租:
(1)符合对象一的申请条件,且在本市从事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的政府专职消防员、警务辅助、环卫、公共交通、医护(含养老护理、民政部门社会福利机构护理)工作累计超过3年,且申请时正在从事上述职业的一线从业人员;
(2)符合对象一的申请条件,且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参加献血,或者参加志愿者(义工)服务累计超过50小时的申请人;
(3)符合对象二的申请人;
(4)符合对象一、对象二的申请人,且获得世界技能大赛或者国家、省、市级技能竞赛的获奖人员。
(三)批准条件
1.本基本公共服务事项予以批准的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相关要求;
(2)符合申请条件且审核通过。
2.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的审批无数量限制。
五、服务内容
越秀区来穗务工人员家庭、个人申请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
(一)市本级每年可供应的房源数量按照当年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供应房源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房源信息、申请时限等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公布。
(二)经审核公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的申请人采取积分和摇珠相结合的方式配租。承租资格自获得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承租资格失效后如仍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求的,在今后房源推出时,应按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三)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只限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名义申请的,可以承租成套公共租赁住房;以个人名义申请的,原则上配租单间公共租赁住房。
(四)来穗务工人员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该项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确定。
(五)成功配租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租赁合同期限为5年,租赁期满之日前6个月可提出续租申请。
六、申请材料
申请对象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广州市分厅来穗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专题网页进行来穗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预申请,如实录入申请相关信息,并在申请系统选择提交申请资料的方式。预申请通过后,申请对象根据所选择的提交方式,邮寄或现场向受理点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具体要求见表1、表2。
表1申请材料目录(对象一收件资料清单)
表2申请材料目录(对象二收件资料清单)
七、办理时限
本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具体申请时限每年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公布,每批次的办理时限根据申请时限等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及公布。
八、收费标准
本基本公共服务事项不收费。
九、办理流程
(一)获取资料
区委政法委(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指导各街道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积分制窗口派发宣传资料和做好业务指引。
(二)预申请和受理
1.申请对象在网上预申请期限内登陆广东政务服务网广州市分厅来穗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专题网页进行来穗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预申请,如实录入申请相关信息,并在申请系统选择提交申请资料的方式。。
2.预审通过后,申请对象在网上打印本人(本家庭)的《来穗务工人员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下称《申请表》),根据预申请时所选择的提交方式,邮寄或现场向受理点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受理点工作人员在受理期限内核对相关信息及资料后,打印发放《来穗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回执单》(一式贰份)。
(三)初审
1. 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业务集中受理点受理申请后,在期限内将初审意见录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系统,提交区委政法委(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和区房管局审核。同时,在申请人纸质材料上加具审核意见,按审核需要分别移交区委政法委(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和区房管局。
2.在审核过程中需申请对象补充资料的,将向申请对象发出《来穗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补充有关资料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申请对象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对象应在10个工作日内补充资料,申请对象在3个工作日内不领取通知书或未在10个工作日内补充资料的,视作放弃本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四)会审(资格审核)
1.区委政法委(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汇总各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意见、评定积分,将核定情况分批反馈区房屋管理局。
2.区房管局审核申请对象住房困难情况,汇总区委政法委(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的审核意见,并提交市住房保障部门。
3.区各审核部门在审核过程中需申请对象补充资料的,通过区来穗人员综合服务中心受理点向申请对象发出《来穗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补充有关资料通知书》,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资料。申请对象在3个工作日内不领取通知或未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资料的,视作放弃本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4.申请人对区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3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交《来穗务工人员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异议申诉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异议申诉,在10个工作日内会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进行异议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反馈申请人。
(五)公示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在网站(http://zfcj.gz.gov.cn/及http://lsj.gz.gov.cn)公示申请审核结果。市住房保障部门受理异议申诉,并会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对异议申诉进行复核。
(六)批准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并公布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的申请人名单,公布网站为:http://zwfw.gzonline.gov.cn、http://zfcj.gz.gov.cn及lsj.gz.gov.cn。
(七)摇号分配
广州城投住房租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会同广州珠江住房租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组织举行来穗人员公共租赁住房公开摇号分配仪式。
(八)摇号分配结果公示
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在网站公告摇号分配结果。
(九)签订租赁合同
广州城投住房租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会同广州珠江住房租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打印签订租赁合同通知书,通过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业务集中受理点向获得配租的申请对象发放,申请对象按通知规定时间签订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同放弃配租资格。
(十)办理入住手续
获得配租的申请对象根据入住通知的时间安排办理入住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住手续的,视同放弃配租资格。
十、服务信息
(一)受理地点
越秀区来穗务工人员家庭、个人申请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业务集中受理地点详见当年工作方案。
(二)咨询途径
1.现场咨询:各街道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积分制窗口(详见***1)。
2.电话咨询:020-37652911(区来穗人员综合服务中心)、020-83370416(区房管局)。
(三)办理进程查询
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通过专栏首页的“申请进度查询”按钮进行查询;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http://zfcj.gz.gov.cn/。
(四)监督投诉方式
1.越秀区来穗人员综合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电话:020-37652911;
2.越秀区房屋管理局住房监督投诉电话:020-83370416。
***1:
各街道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积分制窗口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