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源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万府办发〔2019〕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万源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万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6日
万源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质量强市”工作,进一步深化、引导、激励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追求卓越绩效,强化自主创新,推进转型升级,全面提升企业质量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涵盖在产品、工程、环境、服务质量方面实行卓越绩效管理、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企业(组织)奖和个人奖,由市政府批准、通报表扬和奖励。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申报企业经营绩效进行全面评价,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真正做到优中择优,动态管理,能上能下的原则,坚持宁缺毋滥、不搞终身制。
第五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T19579、《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19001、《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实施指南》GB/T24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GB/T28001、服务业国家标准以及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行业标准执行。
第六条 市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审1次,原则上每届获奖企业(组织)总数不超过3家,个人奖每届获奖对象不超过2名(在当届申报单位达不到奖励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空缺)。
第七条 荣获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及奖牌,并奖励企业(组织)10万元;获市政府质量奖的个人,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奖励个人2万元。
已获得上级人民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或个人不再参加市政府质量奖的评选,市政府对已获得上级人民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或个人予以获奖最高级别的对等资金奖励。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设立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设主任一名(由市政府分管质量工作的市政府领导担任),评委会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知名人士和质量强市有关成员单位人员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
第九条 评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设在市市场监管局质量与标准化股,评审办是评委会的具体办事机构。
第十条 评审办根据工作需要,选择3名以上单数涵盖质量管理、财务管理、行业技术等领域的专家,组成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市有关主管部门、市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申报企业的培育和推荐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万源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三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生产经营或服务三年以上;
(二)实施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管理体系健全,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或者其它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基本普及全面质量管理知识,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三)符合国家、省、达州市和万源市的产业、环保、质量管理、税收等政策规定,列入国家强制性监督管理的,应取得有关证照;
(四)具有良好的经营绩效,近3年来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我市同行业前列,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五)主导产品为省级以上品牌,产品在近3年各级质量监督抽查和出口商品检验中全部合格,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市场信誉良好,顾客满意程度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稳定可靠;
(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无制售假行为,无较大消费纠纷,近三年来未发生质量、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等事故,未因违反产业政策、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税收等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个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在本市企业(组织)从事质量管理工作5年以上;
(二)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强,在质量工作中成绩显著,得到所属行业、所在单位(组织)和社会高度认可;
(三)掌握质量管理理论和专业技能,具有丰富的实践管理经验,为推动区域、行业和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作出了突出贡献。
第十四条 企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市政府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的;
(二)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的产品未获得相关证照的;
(三)近3年在国家、省、达州市、万源市产品监督抽查中存在不合格,或者有质量、设备、安全、环保事故及重大质量投诉,经调查属实的;
(四)近3年因质量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已获得过市政府质量奖且从获奖时算起,时间没有超过5年的。
第十五条 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市政府质量奖:
(一)个人所属的企业(组织)近3年有不良信用纪录,或发生质量、设备、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的;
(二)个人近3年因质量事故受到行政处分的;
(三)已获得过市政府质量奖且从获奖时算起,时间没有超过5年的。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评审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审事项。每届万源政府质量奖评审前,评审办应当在市级主要媒体、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公布本届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评审等相关事项。
(二)自愿申报。符合万源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根据本届万源政府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和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市级行业协会提交申报材料。
(三)组织推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市级行业协会在收到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内容是否属实,并形成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送评审办。
(四)材料初审。评审办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企业(组织)和个人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资格审查,并送评审组评审。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企业,及时通知其补充完善。
(五)材料评审。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组织)和个人,由评审组对照评审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提出进入现场考评的企业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考评的企业,评审办应书面告知。
(六)消费者(用户)评价。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应当提供第三方用户评价报告。未提供第三方用户评价报告的,由评审办推荐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其主导产品进行消费者(用户)满意度调查,提供消费者(用户)评价报告。
(七)现场考评。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料审查后确定的企业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企业应按本办法要求逐项提供有效性证明。评审组通过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现场考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
(八)综合评价。现场考评后的10个工作日内,评审办根据企业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和消费者(用户)评价报告等,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推荐获奖企业名单和个人。
(九)征求意见。评审办在10个工作日内征求市级相关部门意见,市级相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评审办对反馈意见进行整理、汇总后,连同推荐企业和个人名单、综合评价报告一并提交评委会审议。
(十)审议公示。评委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评审办提交的候选名单进行审议表决后,确定获奖企业(组织)和个人名单,通过政府公众网等方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0天。评审办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评委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十一)审定报批。评委会根据公示情况,提出获奖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在市政府质量奖有效期内,获奖企业发生兼并,企业重组或生产经营要素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报告评审办重新评审或补充审查。
第十八条 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和个人可以在企业(组织)和个人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但应当注明获奖时间,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标注市政府质量奖标志或者获奖称号。
第十九条 申报企业(组织)和个人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可靠,对弄虚作假获取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和个人,一经查出由评审办报请市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奖牌以及奖金,并向社会通告。
第二十条 市政府质量奖实行动态管理,获奖企业在有效期内,如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明显下降,评审办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措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评审办审查后报请市政府撤销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奖牌,并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公告:
(一)发生质量安全、安全、环保等事故;
(二)国家或本省质量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
(三)消费者(用户)对质量(服务)问题反映强烈,有顾客、员工、供应商、社会等相关方的重大投诉并查证属实。
第二十一条 被撤销质量奖荣誉的企业(组织)和个人,在5年内不得申报市政府质量奖。
第二十二条 参加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制度,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企业秘密,不得侵犯企业合法权益。对违反评审工作制度的,撤销其参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资格,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纪委监察部门应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违反工作纪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奖励经费和评审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实行专项拨付。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做出废止、修改、失效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
《万源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