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开展平价医疗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等7个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揭阳市开展平价医疗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等7个文件已经市政府五届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医改办、卫生局反映。
***:1.《揭阳市开展平价医疗服务工作指导意见》;
2.《揭阳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指导意见》;
3.《揭阳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服务绩效考核指导意见(试行)》;
4.《揭阳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
5.《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
6.《揭阳市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指导意见》;
7.《揭阳市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建公共卫生服务办公室指导意见》。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日
***1:
揭阳市开展平价医疗服务工作指导意见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
揭阳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指导意见
为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落实,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10〕112号)、《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和《揭阳市“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精神,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目的
(一)强化政府有关部门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组织领导、财政投入、人才队伍建设、监督管理和考核等责任,完善工作机制,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落实。
(二)督促、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认真履行职能,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水平和项目资金使用效益。
二、考核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考核。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行属地管理,以县(市、区)级为考核主体,重点加强对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强化各级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中的主体责任。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明确考核程序、内容、标准,所有按照规定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医疗卫生机构均要纳入考核范围,考核结果要客观、真实地反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实施和进展情况,考核办法和考核结果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三)坚持科学规范,准确合理。
各县(市、区)卫生局统一编制本辖区各医疗卫生单位各类基本公共卫生项目人员职责和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考核。考核工作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单项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机构考核与服务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办法,准确、合理地评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情况。
(四)坚持考核结果与改进服务、经费补助和职务相挂钩。
通过考核,及时发现问题,提高服务效率,改进服务质量。卫生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考核结果,安排和拨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经费;同时与基层卫生机构负责人评先评优、职务任免挂钩。
三、考核对象
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
四、考核内容
(一)组织管理。
包括组织保障、政策支持、管理制度、资金配套与管理等情况。
(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目前,按照卫生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规定的11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的数量和质量情况,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和糖尿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和卫生监督协管等。今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调整时,考核内容相应调整。
(三)社会效果。
主要是城乡居民对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知晓率和满意度。
五、考核方法和考核周期
建立县(市、区)全面考核、地级以上市检查复核以及抽检和督导相结合的考评体系。
(一)健全考核组织。
考核工作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牵头,财政、人社部门共同参与组织实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人社部门应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领导与组织协调。考核组由卫生、财政、人社部门管理人员,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人员组成。
(二)考核方法。
考核采取现场考察、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电话调查、问卷调查等方法对有关行政部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或农村居民进行调查和考核。
(三)考核方式和时间。
考核周期原则上为一年,从上一年的第四季度到本年度的第三季度。
1.每年县(市、区)卫生、财政、人社部门联合按照《揭阳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标准》(***1),对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考核,11月15日前完成,并在考核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上报市卫生局和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各地卫生局可在半年时组织一次重在查漏补缺、督促进度的检查。
2.市卫生局和市财政局、市人社局按照《揭阳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标准》(***1),对考核结果进行抽检复查。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
六、考核结果应用
(一)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评估结果作为各地财政、卫生、人社部门核拨基本公共卫生补助资金和被考核单位主要领导的年度考核、任免,人员奖惩及核定绩效工资的主要依据。各县(市、区)对考核成绩突出的机构予以通报表扬,对单位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给予一定的奖励;考核成绩低于60分的机构,取消当年度单位评先评优资格,单位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由当地卫生局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并予以通报批评。连续2年考核成绩低于60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其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予以免职,以保证乡镇卫生院的管理层素质。
(二)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结果达到80分及以上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县(市、区)全额核拨下一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对得分80分以下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县(市、区)按(考评得分/80)比例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进行核拨,结余资金用于奖励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评得分前10%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制订实施方案中,对部分单位的考核结果进行加权。
七、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1.各县(市、区)卫生部门负责制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计划,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要求,并将工作任务分解到各相关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年牵头组织开展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考核工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建立信息公示和奖惩制度,并及时向地级市卫生、财政、人社部门报送工作情况。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要的工作经费,并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考核情况,按照卫生部门的资金安排建议,于每年5月底前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拨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主要机构,要按要求成立公共卫生服务办公室;要根据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任务,建立健全机构内部考核制度。要按要求逐步将40%左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站落实并划拨相应经费补助。
3.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慢性病防治和卫生监督机构等机构负责提供技术指导。
(二)严肃考核纪律。
严肃考核纪律,对在考核工作中敷衍塞责或弄虚作假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外,将相应扣减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严格项目经费管理。
一要专款专用。项目经费补助单位为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四类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指导目录的通知》(粤卫[2013]16号)、《省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2]91号)有关要求,规范分配与使用经费。二要按服务人口核拨经费。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按照以下要求核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某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考核系数×该机构所在县(市、区)财政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该机构实际服务人口数。考核系数计算方法:机构考核得分80分及以上的,考核系数为1;若考核得分为80分以下的,考核系数=考核得分/80。省、市、县三级财政对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均补助标准=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考核后获得各级财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总额/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辖区内常住人口。三要及时到位。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挪用或拖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
(四)加强宣传,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要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宣传,通过广播、电视、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使城乡居民了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和免费服务政策,调动其参与积极性。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纳入机构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要鼓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村(居)委会参与考核,充分听取社会意见,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各县(市、区)应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并于今年8月1日前将实施方案报市医改办、卫生局、财政局、人社局备案,8月15日前组织实施。各基层医疗机构要制订本单位工作人员个人或科室绩效考核方案,对上级拨付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根据工作人员个人或科室的绩效实行二次分配,体现多劳多得,奖优罚劣的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1)揭阳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标准
(2)揭阳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标准使用说明
(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汇总表
(4)揭阳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年报表
***3:
揭阳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服务绩效考核指导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绩效考核实施意见(2012年版)的通知》(粤卫〔2012〕158号)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绩效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卫〔2011〕3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继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实施绩效工资制度的总体要求和部署,逐步建立和完善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及服务对象满意度为主要内容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医疗服务绩效考核制度,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效率,确保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科学、高效的运行新机制。
二、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益性原则。
坚持保障城乡居民的健康权益,坚持绩效考核与社会效益挂钩,坚持基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质,有效提高城乡居民的健康水平。
(二)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
遵循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律,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内涵建设,充分发挥财政补助的效能,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
科学制定绩效考核办法,规范考核程序,坚持实事求是,考核过程民主公开,确保考核结果的公平、公正。
(四)坚持综合考核、奖优罚劣的原则。
综合考虑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因素,以基本医疗服务能力为考核重点,加大对医疗质量管理效率和效益的考核力度。坚持定期考核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财政资金安排拨付、机构领导人员聘任、绩效工资总量分配相结合的原则。
三、考核对象
本考核指导意见适用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四、考核内容与评价指标
根据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的基本医疗工作职能确定考核项目和内容。
(一)基本医疗服务数量。
(二)基本医疗服务质量。
(三)满意度。
具体考核内容和评价指标见《揭阳市乡镇卫生院基本医疗服务绩效考核评价指标》(***1);《揭阳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医疗服务绩效考核评价指标》(***2);《揭阳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居民满意度调查问卷》(***3)
五、组织管理
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人社部门负责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绩效考核的监督管理、指导和复核。
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人社部门,统一组织绩效考核实施工作,对辖区内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考核,负责结果的上报、备案反馈与综合分析;同时建立社会监督和民主评议机制,保障绩效考核工作的公开、民主。
六、考核程序
(一)成立考核领导小组。
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人社部门成立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医疗服务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考核办法与周期。
县(市、区)级考核小组依据实施方案,通过查阅文件资料、现场检查、问卷调查、机构负责人述职、内部员工和群众访谈等多种方法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考核,原则上每半年考核1次,于当年7月和次年1月进行。当年年度绩效考核得分以次年1月的年度总考核得分为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公示与复核。
县(市、区)级考核小组要将考核结果及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如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考核结果有异议者,可向当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复核仍有异议的,可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复核申请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将复核结果反馈至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复核结果和无异议初评结果,最终确定辖区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考核等次。
(四)反馈与上报。
经县(市、区)级考核小组审定后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考核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上年度的考核结果按《基本医疗服务绩效考核汇总表》(***4)要求汇总,报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七、评分原则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绩效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三个等级:分值85分及以上为优秀,85-60分为合格(不含85分),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不含60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制订实施方案中,对部分单位的考核结果进行加权。
每项指标的评分方法:根据省的评价指标值结合揭阳市实际制定评价指标值。
八、结果运用
绩效考核结果要与财政拨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资金挂钩,与绩效工资总额分配挂钩,也应当作为机构表彰奖励及其负责人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
(一)与财政拨付资金直接挂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预算(不包括公共卫生经费预算)拨付资金,拨付资金分三部分发放,拨付资金的65-70%可逐月预拨,用于经常性支出和药品支出,维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拨付资金的20-25%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于次年1月底前根据上年度绩效考核的结果发放,对考核结果确定为优秀、合格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足额发放,对考核不合格的,按实际分数/100×100%的比例获取资金,扣减部分全部用于奖励考核得分前10%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拨付资金的5-15%作为专项奖励资金和发展资金,奖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聘全科医生(特聘全科医生制度另发文)和其他管理、技术骨干,以及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事业发展费,考核不合格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列入奖励范围。
考核优秀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奖励方式分别为:
60%的扣减部分用于奖励得分在前5%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0%扣减部分用于奖励得分在前5-10%之间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如所有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年度考核结果均在合格等级以上,则按实际考核得分进行排名,对得分在90分以上,排名靠前的3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排名靠前的5-10%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县(市、区)财政根据实际,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在各地财政卫生支出预算中安排。
奖惩兑现: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考核结果,核算奖惩金额,呈送县(市、区)级财政部门,县(市、区)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拨付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资金和考核奖惩资金。
(二)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额分配挂钩。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225号)和《关于深化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的意见》(粤人社发〔2012〕134号)有关精神,对考核优秀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增加10%-2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对考核不合格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扣减10%-2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
(三)作为机构负责人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优秀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机构及其负责人给予通报表扬,其负责人作为年度国家级、省级优秀乡镇卫生院院长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遴选的优先考虑对象;对连续2年考核优秀的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要在提拔任用上优先考虑。
对考核不合格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依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33号)和《广东省卫生厅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粤卫〔2008〕63号)规定,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应对其予以免职,以保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管理层素质。
(四)作为分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持续发展状况的重要手段。
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绩效考核结果,定期对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才队伍、设备设施、财政补助等影响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正常运行的相关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保障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正常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根据县(市、区)级考核小组反馈的考核结果,不断完善内部管理,转变运行机制。
九、工作要求
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是保证基层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促进基层卫生机构运行机制转变的重要举措,各地要提高认识,精心组织,抓好落实,把绩效考核作为落实基层医改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好。
卫生、财政、人社部门要联合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拨款、工资总额的核定和经费的预算、拨款分析安排,保障绩效考核与经费安排、奖惩措施的挂钩兑现。
县(市、区)级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应严肃考核纪律,严禁编造、篡改考核资料,严禁利用考核谋取个人利益,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确保考核客观公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套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予以通报,追缴经费,并依法追究责任。市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复核。
各县(市、区)应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于今年8月1日前将实施方案报市医改办、卫生局、财政局、人社局备案,8月15日前组织实施。各基层医疗机构要制订本单位绩效考核方案,对上级拨付的开展基本医疗服务经费,根据工作人员个人或科室的绩效实行二次分配,体现多劳多得,奖优罚劣的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1)揭阳市乡镇卫生院基本医疗服务绩效考核评价指标
(2)揭阳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医疗服务绩效考核评价指标
(3)揭阳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医疗服务居民满意度调查问卷
(4)基本医疗服务绩效考核汇总表
***4:
揭阳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保护和增进城乡居民健康,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具有重要作用。根据中共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改革与建设的意见》(粤发〔2007〕9号);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中医药局、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通知(粤卫〔2007〕28号)和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的通知》(粤卫〔2007〕205号),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功能,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满足城乡居民不断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决定在我市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化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省委、省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有关文件为依据,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人才培养为基础,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行机制改革为动力,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化建设为载体,改善基层卫生服务条件,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全面落实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职能,为广大城乡居民提供价廉、方便、安全、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实施范围
本考核指导意见适用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三、建设目标
从2013年开始,利用2年时间,到2015年全市8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达到标准化水平,实现基本设施齐全、人员配置合理、服务功能完善、监督管理规范。重点加强预防保健、急救、产科、住院医疗及中医科建设。
四、建设内容
(一)乡镇卫生院规范化建设,具体见《揭阳市乡镇卫生院规范化建设标准》(***1)。
(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具体见《揭阳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标准》(***2)。
五、建设资金筹集
规划建设所需投资由县(市、区)级财政专项资金、单位自筹、省财政专项资金等多渠道筹措解决,其中以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为主落实规划建设项目所需资金,统筹安排建设。
六、实施办法与步骤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化建设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2013年8月15日前开始,各县(市、区)正式启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化建设工作。至2014年6月底各县(市、区)标准化乡镇卫生院、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达到30%,2014年12月底达到50%,2015年12月底达到80%以上。
(二)各县(市、区)根据《揭阳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规划并于2013年8月15日前报市医改办、卫生局、财政局、发改局备案,8月15日前组织实施。
七、规范化建设考核验收
各县(市、区)于2014年6月、12月和2015年12月,分期对辖区内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考核验收,考核验收结果报市卫生局和市发改局。市卫生局和市发改局将组织人员根据上报结果进行抽样复核评估。
八、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化建设,对于加快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健康发展,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从践行十八大精神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化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这项工作作为加强基层卫生工作的重要举措,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工作目标。为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化建设工作的开展,市医改办将成立领导小组,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制定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揭阳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创建实施规划、工作计划、保证措施和检查考核制度。要扎实工作,注重实效,防止形式主义,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化建设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三)协调发展,确保建设质量。
各地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化建设中,既要注重硬件建设,更要注重内涵建设。要在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的基础上,积极推进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高度重视人才培养,努力提高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素质。要通过规范化建设活动,把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管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四)加强督导,严格考核评估。
各级医改办及其成员部门,对创建活动要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督导,并及时研究解决创建中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确保建设质量。
***:(1)揭阳市乡镇卫生院规范化建设标准
(2)揭阳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标准
***(1)
揭阳市乡镇卫生院规范化建设标准
一、建设规模
乡镇卫生院根据乡镇行政区划和当地卫生服务需求设立,布局合理,规模适宜,建设和基本装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保证开展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的基础设施和条件。
(一)建设标准。
乡镇卫生院按其功能划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按照床位规模,可划分为无床位、1-20床和21-99床三种类型,乡镇卫生院床位规模一般不宜超过100床。建设标准参照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贯彻实施
***5: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
建立全科医生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对有效保障和改善城乡居民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2〕47号)要求,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强化政府主导,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使用和激励制度,全面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要初步建立起全科医生制度,基本形成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和“首诊在基层”的服务模式,全科医生与城乡居民基本建立比较稳定的服务关系,基本实现城乡每万名居民有2-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全科医生服务水平全面提高,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三、主要任务
(一)规范培养制度。
1.建立规范化培养制度。按省的要求,2020年起,全科医生培养全部采用“5+3”模式,即先接受5年的临床医学本科教育,再接受3年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2020年前过渡期内,3年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以“毕业后规范化培训”为主,培训人员主要从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临床医学毕业生中招收,也可从在岗医生中招收,由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进行管理,经考核合格者,授予合格证书。同时,按省的规定,3年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也可实行“临床医学研究生教育”方式。在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阶段,参加培养人员在导师指导下可从事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等临床工作和参加医院值班,并可按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市卫生局负责)
2.建立近期培养制度。多渠道培养合格的全科医生,力争到2015年前,每个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都有2名以上合格的全科医生。一是加强在岗医生转岗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基层在岗临床或中医类别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按需进行1-2年的转岗培训。转岗培训以提升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为主,在国家和省认定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进行,培训结束并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获得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合格证书的,执业范围可变更为全科医学专业。二是提升基层在岗医生的学历层次。鼓励基层在岗医生通过参加成人高等教育提升学历层次,参加相应执业医师考试,考试合格并符合全科医生或助理全科医生注册条件的,可按程序注册为全科医生或助理全科医生。三是鼓励医生到基层服务。严格执行城市医院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基层累计服务1年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组织、管理和考核工作。建立健全城市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对口支援制度和双向交流机制。经所在单位同意,支持医院医生(包括退休医生)采取多种方式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私人诊所等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提供服务,并可获得合理报酬。(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
3.健全培训制度。一是统一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内容和方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以提高临床和公共卫生实践能力为主,根据国家和省颁布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大纲要求,在国家和省认定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进行,实行导师制和学分制管理。经培养基地按照国家标准组织考核,达到病种、病例数和临床基本能力、基本公共卫生实践能力及职业素质要求并取得规定学分者,可取得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证书。二是加强全科医生继续教育。以现代医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知识和新技能为主要内容,向全科医生提供具有全科医学特点、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继续医学教育。加强对全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的考核,将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作为全科医生岗位聘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和全科医生定期考核的重要依据。三是加强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和师资队伍建设。建设以三级综合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中医院为临床培养基地,以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为实践基地的全科医生培养实训网络。按照省制定的全科医学师资标准,重点支持基层实践基地师资的培训。四是保障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人员基本待遇。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的人员是培养基地住院医师的一部分,培养期间享受培养基地住院医师待遇。其中,具有研究生身份的,执行国家现行研究生教育有关规定;由工作单位选派委托培养的,人事工资关系不变。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期间不收取培训(学)费,多于标准学分和超过规定时间的培养费用由个人承担。完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经费保障机制。(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编办负责)
(二)完善管理制度。
1.严格准入。2015年前,注册全科医生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经1年以上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取得合格证。2015年起,注册全科医生必须经过3年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取得合格证书,并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引导多种方式执业。取得执业资格的全科医生一般注册1个执业地点,也可以根据需要多点注册执业。经有关职能部门同意,全科医生可以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医院)全职或兼职工作,也可以独立开办个体诊所或与他人联合开办合伙制诊所。鼓励农村组建“全科医生+公共卫生医生+护理人员+乡村医生”、城市组建“全科医生+公共卫生医生+护理人员”等人员组成的全科医生团队,划片为居民提供服务。(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3.落实岗位和编制。根据《广东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粤机编办〔2011〕36号)、《广东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标准》(粤机编办〔2011〕37号)的规定,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在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全科医生岗位。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开招聘人员时优先招聘全科医生。(市编办,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4.加强监管和考核。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全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要建立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体系,对全科医生进行严格考核,考核结果定期公布并与医保支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挂钩。(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
(三)建立特聘制度。
1.设置特聘岗位。在全市所有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的全科医生岗位中,设置部分全科医生特聘岗位,专用于聘任部分医德好、技术水平较高、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的全科医生。2013年底前,各县(市、区)1/3以上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设置1—2个特聘岗位,2014年起设置特聘岗位的院(中心)覆盖率必须逐年提高,2017年实现全覆盖。同时,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各院(中心)特聘岗位。满编的单位可采取先进后消化的方式招聘特聘全科医生。特聘全科医生的编制在原核定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内调剂解决,并通过在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中设置全科医生岗位;从市、县下沉或揭阳市内其他单位应聘的特聘全科医生,根据个人意愿,编制可留在原单位。聘任期满,不再受聘的,由编制所在单位重新安排岗位。(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2.岗位职能与任务。一是在基层承担预防保健、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和转诊、慢性病康复与管理、健康教育与管理等连续性、综合性服务。二是在基层承担专科疾病的识别、转诊以及危重情况的应急处理任务。三是作为基层医生团队的领头人,传、帮、带好普通基层医护人员。四是服务单位和上级下达的其他任务(市卫生局负责)
3.岗位招聘与管理。特聘全科医生按照“公开、公平、自愿、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一是招聘程序、对象和条件。招聘程序、对象和条件由县(市、区)卫生部门联合组织人事部门确定。过渡期内,允许在三级医院和二级甲等综合性医院接受过2年以上专科方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人员、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的普通内科或急诊科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应聘(含主治),招录后到国家认定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基地,再进行1年的全科医学强化训练,并经考核合格后可上岗服务。同时,鼓励能够胜任全科医生岗位的退休医务人员应聘。二是聘任管理。特聘全科医生与所在服务单位签订服务合同,由所在服务单位按合同负责管理。特聘全科医生的首次服务期为5年,服务期满后,鼓励继续留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聘岗位工作,也可回到原单位或调动到其他岗位工作,调动后相关待遇按新岗位规定。三是绩效管理。特聘全科医生在服务期内,由所在服务单位对其进行***评估,具体方案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人社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考核结果报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人社部门复核。考核“优秀”的,除享受特聘岗位相关薪酬待遇外,鼓励服务单位根据实际,给予一定资金的奖励;考核“合格”的,享受特聘岗位相关薪酬待遇;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当年岗位特殊补贴。对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不适合继续在全科医生岗位工作的,报县级卫生行政和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可将其调整出全科医生队伍并相应取消其享受的相关政策优惠。(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
4.岗位薪酬和保障。薪酬待遇:服务期内,特聘全科医生与所在单位编内职工同等领取单位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同时,给予岗位特殊补贴,每人每年不少于5万元,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每年逐步提高岗位特殊补贴标准。经费保障:岗位特殊补贴资金由县(市、区)负责落实,可从每年国家、省、市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相关专项补助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结余中提取,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财政负责。(市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四)创新服务模式。
1.建立全科医生与居民契约式服务关系。原则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全科医生要与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服务责任落实到全科医生个人。参保人员可在本县(市、区)医保定点服务机构或全科医生范围内自主选择签约医生,期满后可续约或另选签约医生。卫生行政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要根据参保人员的自主选择与定点服务机构或医生签订协议,确保全科医生与居民服务协议的落实。根据服务范围、服务人群的不同,合理确定签约居民数量,保证服务质量。随着全科医生制度的完善,逐步将每名全科医生的签约服务人数控制在2000人左右,其中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要占一定比例。(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负责)
2.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机制。根据省制订的各级医院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要求,逐步建立分级医疗管理制度和双向转诊机制。在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开展全科医生首诊试点并逐步推行。要按国家规定,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双向转诊和分级医疗情况列为考核指标,并将考核结果与医保支付挂钩。(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五)建立激励机制。
1.政府提供服务平台。对到基层工作的全科医生(包括大医院专科医生),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为其提供服务平台。鼓励和规范社会零售药店发展,为全科医生执业提供条件。(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2.拓宽职业发展路径。经过规范化培养取得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证书,或经过转岗培训取得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合格证书的全科医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可提前一年申请职称晋升,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到全科主治医师岗位。鼓励全科医生在县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双向流动。专科医生培养基地招收学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有基层执业经验的全科医生。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全科医学(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规定,将签约居民数量、接诊量、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等作为全科医生专业技术资格晋升的重要因素。基层单位全科医生专业技术资格晋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放宽外语、论文等要求。(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3.合理确定劳动报酬。全科医生及其团队成员属于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式工作人员的,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同时县(市、区)财政要给予在岗的全科医生每月不少于200元的补贴;其他在基层工作的全科医生按照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和与居民签订的服务协议获得报酬,也可通过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获得报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全科医生和骨干医生等承担临床一线任务的人员倾斜。绩效考核要充分考虑全科医生的签约居民数量和构成、门诊工作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以及居民医药费用控制情况等因素。特聘全科医生享受特殊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负责)
4.按签约服务人数收取服务费。全科医生为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按年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个人分担,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市发展改革、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物价、财政部门,根据我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医保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在充分考虑居民接受程度的基础上,可对不同人群实行不同的服务费标准。确定全科医生签约服务内容和服务费标准要与医保门诊统筹和付费方式改革相结合。(市发展改革局、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物价局、财政局负责)
5.规范其他诊疗收费。全科医生向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除按规定收取签约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全科医生可根据签约居民申请提供非约定的医疗卫生服务,并按规定收取费用;也可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按规定收取一般诊疗费等服务费用。参保人员政策范围内的门诊费用可按医保规定支付。逐步调整诊疗服务收费标准,合理体现全科医生技术劳务价值。(市发展改革局、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物价局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尽快制定实施方案,特别是特聘全科医生具体工作方案。市级相关部门要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全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人社、财政、发改、编办、物价等部门要依据职能切实履职。
(二)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经费保障,对全科医生制度给予必要的支持。市将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全科医生制度实施较好的地方进行奖励。
(三)加快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指导意见,抓紧制订实施方案,于2013年8月1日前报市医改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人社局、市编办、市物价局备案,并于7月1日前组织实施。鼓励各地对特聘全科医生制度先行试点铺开,及时总结经验,逐步推广。各地实施方案要及时报送市医改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编办等相关部门。
(四)加强宣传引导。
通过健康教育、舆论宣传等方式扩大群众对全科医生制度的知晓度,培养居民的预防保健观念,引导居民转变传统就医习惯,增强签约服务意识,为建立全科医生制度营造良好环境。
***6:
揭阳市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指导意见
为加快完善我市基层卫生服务体系,提升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水平和能力,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向村级延伸,进一步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卫办农卫发〔2010〕4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2〕124号)和《揭阳市“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部署,以减轻群众看病负担为目标,以探索村卫生站体制改革为核心,推进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高服务能力,更好地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推动我市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镇村卫生服务以公益性为目标,改革现有的村卫生站管理体制,合理规划和配置村卫生资源,优化村医生队伍,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完善村卫生站补偿机制等,在全市逐步建立“四标化”、“六统一”、“六有”的管理模式,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四标化”即实施设置规范化、设备标准化、管理制度化、操作程序化;“六统一”即对村卫生站实行行政统一管理、业务统一安排(主要指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培训统一实施、收费统一标准、药物统一调配、人员统一准入条件的管理;“六有”即做到看病有登记、观察有病历、用药有处方、缴费有收据、传染病有报告、双向转诊有记录。
二、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
(三)实施范围。
全市所有乡镇卫生院、设行政村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统称乡镇卫生院)和享受财政补助的村卫生站。
(四)规范乡镇卫生院工作职责。
乡镇卫生院按功能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一般卫生院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等综合服务,同时承担对村卫生站的管理和指导职能。中心卫生院是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医疗卫生服务和技术指导中心,提供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基本医疗、中医、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综合服务,负责对村卫生站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协助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对区域范围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等工作。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对村卫生站难以完成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乡镇卫生院可统筹安排人员集中完成,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集中使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调整项目服务经费的份额。
(五)明确村卫生站工作职责。
村卫生站主要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委托,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医保筹资等工作。
(六)明确村卫生站机构定性和人员配备。
村卫生站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村卫生站人员配备执行《广东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粤机编办〔2011〕36号)规定,原则上服务人口在1500人以下的村卫生站,按1名乡村卫生从业人员配备;服务人口在1500-3000人的村卫生站,按2名乡村卫生从业人员配备;服务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村卫生站,按3名乡村卫生从业人员配备。
1.实行人员准入制度。村卫生站卫生技术人员执业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的条件。新进入村卫生站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护士资格。
2.实行人员经费补助制。制定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镇村工作任务和经费分配表(详见***1),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一定比例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交由村卫生站承担,并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分配给村卫生站。对村卫生站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个人和医保基金进行支付。二是财政专项补助。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对乡村卫生从业人员给予定额补助。省财政给每个行政村一间卫生站每年补助1万元。各县(市、区)要制订相关政策,适当给予乡村医生补助。
3.妥善解决乡村医生养老和生活问题。结合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工作部署,各地要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农保,对符合新农保待遇领取条件的发放养老金。同时,各地要根据广东省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粤卫[2012]166号)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好乡村医生养老工作。
(七)建立与完善村卫生站管理制度
1.统一行政管理。做好设置规划,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一间村卫生站实施一体化管理。村卫生站命名原则:所在县(市、区)+所在乡镇(街道)+所在村+卫生站。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另设立村卫生站,相应职能由乡镇卫生院承担。对服务人口较少、相距较近或现有卫生技术人员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村卫生站可以合并。加强村卫生站建设,村卫生站建设由各县(市、区)负责,要将村卫生站建设成为标准化村卫生站,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优质、价廉、及时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各乡镇(街道)、村应当履行对公共卫生的扶持职责和协助职能,无偿提供或新建村卫生站业务用房,有条件的地区村卫生站可统一设计、统一建设,村卫生站建设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县(市、区)和乡镇、村委会自筹解决,市级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补助。村卫生站的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对于村人口超过2000人的村卫生站应适当增加用房面积。严格执行“诊室、治疗室、药房”三室分开要求,有条件的和新建的村卫生站要增加“防保室(公共卫生室)和值班室”,基本设备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建设标准合理配备。
2.统一人员管理。
(1)实行执业准入制度。村卫生站卫生技术人员执业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的条件。新进入村卫生站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护士资格。乡村医生原则上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乡村卫生从业人员退出工作岗位。
(2)健全培养培训制度。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和实施县域农村卫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健全乡村卫生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度。要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市支农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卫生从业人员到乡镇卫生院、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进行培训。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乡村卫生从业人员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网络,采用远程教育等多种方式,开展在岗培训,解决工学矛盾。乡镇卫生院要协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年度乡村卫生从业人员培训计划,通过业务讲座、临床带教和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业务指导,切实提高乡村卫生从业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加强农村卫生队伍的培养。要鼓励在岗乡村卫生从业人员参加医学学历教育,支持符合条件的乡村卫生从业人员参加国家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和执业护士考试。要积极做好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
3.统一业务管理。建立健全村卫生站的门诊登记、处方书写、转诊记录、疫情登记报告、消毒管理、医疗废弃物处理、药品使用等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规范,做到门诊有登记、发药有处方、收费有收据、转诊有记录、疫情有报告,公共卫生服务有台账,由各地统一规范。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要严格执行临床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范,使用适宜技术、基本药物和平价药包,包括中医药常用方法、技能和药物,合理诊疗、合理用药,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和低成本服务。要着力做好公共卫生服务,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协助专业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加强对农村居民的健康管理。
4.统一药品管理。加强村卫生站药品管理,建立规范的药品和供应采购制度。乡镇卫生院帮助村卫生站按有关规定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使用的药品由乡镇卫生院统一购进、统一供应(实行零差率统一供应),并实行统一的药品零售价。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站用药情况进行动态监管,指导乡村医生认真执行基本药物处方集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村卫生站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按市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以及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指导价执行。村卫生站应做到明码标价,公开医疗服务、药品的收费项目和价格,接受患者和社会的监督。
5.统一考核管理。对村卫生站工作开展情况实行考核制度,由日常考核、注册考核和年度绩效考核三部分组成。日常考核由乡镇卫生院不定期进行;注册考核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与是否继续执业挂钩;年度绩效考核要求具体执行我市根据广东省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绩效考核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卫[2012]185号)文件精神制定的《揭阳市村卫生站绩效考核评价指标(2013年版)》(详见***2),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绩效考核实施工作,各地可委托乡镇卫生院组织对村卫生站进行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并对乡村卫生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服务质量进行民主评议,年度考核情况要在村民中公示,考核结果要与财政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分配挂钩,作为机构负责人奖惩重要依据。各地要加快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使用医疗管理、居民健康档案、医保结报系统等软件,实现村卫生站与乡镇卫生院的联网,加强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站医疗服务、基本药物使用、公共卫生服务和医保方面的信息化管理。
6.在实行全市门诊统筹后可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站纳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实施范围。
三、实施步骤
(八)前期准备(2013年8月1日)。
1.调查摸底。各县(市、区)要对辖区村卫生站、乡村卫生从业人员进行调查摸底,调整村卫生站规划布局,落实村卫生站业务用房,整合乡村医生队伍;做好村卫生站现有药品的清点;做好居民健康档案、医保结报系统的配套衔接工作。
2.宣传发动。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使广大人民群众、基层医务人员自觉地投入到此项工作中来。
3.出台方案。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出台相关指导性文件。各县(市、区)要制定本辖区实施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出台相关配套文件。各地实施方案于2013年8月1日前报市医改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人社局备案,8月15日起组织实施。
(九)组织实施(2013年8月15日—2015年10月30日)。
按省的要求,稳步推进村卫生站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过渡期内,村卫生站不得购进非基本药物,清查处理库存药物,按照进价进行销售。配备的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对在期限内仍未使用完毕的非基本药物,由各地采取调剂使用等方式妥善处理,避免浪费。村卫生站纳入医保定点范围,为就医群众进行现场结报,方便群众就医。村卫生站全面完成标准化建设任务。
(十)考核验收阶段(2015年1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发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要求对纳入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站组织验收考核,对合格的村卫生站换发新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一体化管理资格。
以上实施步骤的时间要求和具体事项,是针对本指导意见的总体要求,具体事项及实现时间的要求,省有明确要求的,按省的规定执行。随着医改的深化,如省有新增或更改要求,以及明确具体落实时间等,按省的规定执行。
四、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领导,成立机构。
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揭阳市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具体负责全市一体化管理工作的推动实施、督查指导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推进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配备相应人员,制定工作方案,做好一体化卫生站考核验收工作,理顺村卫生站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达到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要求。
(十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实施主体。政府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
卫生部门是牵头部门,协调、指导、推进和督促全市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负责加强村卫生站和乡村卫生从业人员的行业管理;指导和监督对村卫生站绩效考核工作。
[BF]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核结果核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强化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发展和改革部门积极申请中央投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项目,争取上级资金。[BFQ]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联合卫生等部门制定吸引优秀人才扎根基层的有关政策;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站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和办法。
物价管理部门负责牵头核定村卫生站一般诊疗费以及其他服务收费标准,落实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价格政策,并实行价格监督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村卫生站药房规范化建设验收标准并组织达标建设验收;负责村卫生站药房及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加大投入,提供保障。
各县(市、区)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完善乡村卫生从业人员补偿和养老政策以及村卫生站建设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要做好村卫生站规划布局,采取政府投入及村集体支持、社会捐助等多种方式筹集建设资金,加快推进村卫生站标准化建设。加强村卫生站信息化建设,将村卫生站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规划和管理范围,配备必要的设备,实施县(市、区)、镇、村卫生机构联网,提高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水平。把村卫生站标准化建设和纳入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作为医保定点医疗范围的必要条件,通过定点医疗范围的确认和年度考核,促进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村卫生站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其他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村卫生站要按照《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村卫生站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粤价[2013]18号)精神,一般诊疗费标准定为不高于5元/次,100%纳入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
(十四)强化考核,奖惩结合。
实施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是落实各项医改工作任务的重要举措,是加快我市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将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纳入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目标责任考核。市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检查和指导工作,考核结果作为政府补助、奖励先进、惩戒后进的重要依据。
***:(1)揭阳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镇村工作任务和经费分配表
(2)揭阳市村卫生站绩效考核评价指标(201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