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引纠纷依法调解化矛盾
2018年1月23日,当事人徐某驾驶拖拉机由新市镇往夏溪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夏溪乡红光村十组路段时发生爆胎,弹起的石子将路边的阿罗某右手大拇指打伤。事后双方就赔偿问题一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阿罗某多次召集家族内的亲戚找到徐某讨要说法,导致徐某不能正常生活,万般无奈之下,徐某找到新市司法所申请调解。
8月24日,司法所组织双方座谈。徐某表示由于自己车辆所投保险公司只承认阿罗某10级伤残,所以自己只愿意按照10级伤残的赔偿标准来对阿罗某进行赔偿,如果阿罗某不满就去找保险公司或者去法院起诉。而阿罗某则表示自己是彝族,汉语不好,文化水平不高,说这么多自己也不是完全能听懂,自己受伤是徐某导致,司法鉴定明确写明了是9级伤残,不管保险公司怎么说,自己只会找徐某要求赔偿。在经过3小时的调解过后,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第一次调解失败。9月4日,司法所再次组织双方调解,为增强沟通效果,司法所特意请来一名彝族民警协助调解,调解员首先采取背靠背调解法,先分别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内心想法,明确双方可以接受的赔偿金额,再组织双方座谈,经过长达4小时耐心劝说,双方终达成一致协议:徐某赔偿阿罗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54000元,徐某当场支付14000元,剩下的40000元于2018年9月30日前支付。
至此,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得到圆满解决,双方当事人都满意而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