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珙县大气污染防治有奖举报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珙县大气污染防治有奖举报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8日
珙县大气污染防治有奖举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有效改善全县环境质量,严厉打击各类大气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强化环境社会监督,动员和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排污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各类大气环境污染违法行为。
第三条 有奖举报范围为全县范围。
第四条 有奖举报内容
(一)工业企业烟囱冒黑(黄)烟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采取任何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闲置或不正常运行废气治理设施造成大气污染的。
(二)加工、销售或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加工、销售或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
(三)在禁燃区内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四)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
(五)对锅炉房堆煤、堆渣场所未按要求采取覆盖、喷淋等防尘措施的。
(六)易产生扬尘的煤炭、煤渣、煤灰、石灰、石膏、水泥、砂土等物料堆场未按要求采取密封、严密围挡、有效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七)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洒水抑尘、硬化场地、冲洗地面和运输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未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
(八)运输煤炭、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砂石、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车轮、车身带泥上路的,超量装载造成物料外露、沿路抛撒的,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止物料遗撒的防尘降尘措施的。
(九)混凝土及砂浆搅拌站、采石场、建筑垃圾消纳场等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进行施工作业、运输,造成扬尘污染的。
(十)排放油烟的餐饮业经营者未安装或不正常运行油烟净化设备,对周边造成严重油烟污染的。
(十一)在我县注册登记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冒黑烟污染大气的。
(十二)在划定的禁止露天烧烤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
(十三)露天焚烧垃圾、枯枝、落叶、稻草和秸秆的。
(十四)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十五)在县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
第五条 有奖举报信息要求
(一)举报人在举报时需提供所举报大气环境污染违法事实,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法行为主体等基本信息,并提供相应的佐证图片或视频资料等重要线索。
(二)举报人同时应如实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举报受理人应严格保守举报人个人信息,不得泄露举报人身份及其举报材料。
(三)举报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虚假、恶意举报,严重扰乱环境管理举报工作秩序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 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举报本办法所涉第一至第十项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100元/次奖励;举报本办法所涉第十一至第十五项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50元/次奖励。
第七条 同一环境污染违法行为有多人进行举报的,对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举报人举报同一违法主体的多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或重复举报的,以举报线索价值高的为奖励依据,不累计奖励;举报人举报同一违法主体不同时间段的同形式的违法事件,第一次举报的行为已被查处的可累计奖励。
第八条 有奖举报渠道
(一)电话举报:宜宾市珙县生态环境局24小时举报热线:12369;珙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4012911(工作日8:30-12:00,14:30-18:00);图片及视频资料以电子文稿的形式发送至邮箱:***2961795@qq.com。
(二)网络举报:登录珙县生态环境保护网,进入右下角公众服务网上投诉栏目,选择我要投诉专栏,清晰填写投诉内容相关信息。
(三)书面举报:举报人将书面举报材料连同影像资料或相关信息,寄送至宜宾市珙县生态环境局(地址:珙县巡场镇金龙街56号,邮政编码:***4500)。
第九条 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的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将按照受理、转办、查处等工作程序依法办理。以下情况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举报人未明确指出具体违法行为,仅反映环境污染现象的;
(二)举报人举报事实不清,不能按本办法要求提供被举报单位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基本违法事实和相关佐证照片视频材料,以及相关内容无法查实的;
(三)举报前该次违法行为已被相关部门立案查处的;
(四)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或相关部门已经掌握其环境违法事实的;
(五)本奖励办法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职责管辖范围内的职务行为。
第十条 举报处理程序
(一)举报受理:受理单位负责记录好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收集好举报佐证材料,核实举报内容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受理意见,并反馈至举报人做好解释,对符合要求的举报信息报珙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统一登记。
(二)信息查证:珙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登记后的举报信息,移交至负有大气污染监督管理职责的乡镇、部门和单位进行查证,相关部门和单位收到移交的大气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线索后,一般情况下应于10个工作日内查证完毕(特殊情况除外),同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将查证结果及时报珙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奖金发放:经查证审核举报情况属实,且符合奖励要求的,由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发放奖金。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县生态环境局)领取奖金并进行登记,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生态环境局)告知举报人不予奖励的理由。
第十一条 奖励经费纳入预算管理,由县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并做到专款专用。支付奖金时应当严格审核,防止奖金被骗取。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宜宾市珙县生态环境局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