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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溪区教育体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3月24日发表  

宜宾市南溪区教育和体育局文件

南教体安发〔2015〕19号

宜宾市南溪区教育和体育局

关于印发《南溪区教育体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师培中心、青活中心: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教育体育系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健全应急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害,保障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教育部关于教育体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南溪区教育体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制定符合本校实际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报区教体局安全管理办公室备案。


附:南溪区教育体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宜宾市南溪区教育和体育局

2015年6月18日


宜宾市南溪区教育和体育局办公室  2015年6月17日印发

***:

南溪区教育体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正确应对、及时控制、依法处置突发学校公共事件,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障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校园安全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的原则。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教育部关于教育体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南溪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设立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民办学校(园)和教育培训机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1.区教体局成立“南溪区教育体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处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区教体局党委书记、局长邹乘贵,对全区教育体育系统应急管理负总责。

常务副组长:区教体局党委副书记滕云,负责应急管理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牵头处理教师管理中突发事件。

副组长:区教体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廖凯,牵头处理普通高中、职业教育、体育卫生艺术、食品安全、校舍安全、自然灾害、“9+3”学生管理、应急宣传和舆情突发事件。

副组长:区教体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李明亮,牵头处理涉及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突发事件。

副组长:区教体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王秀彬,牵头处理局机关、学前教育、民办教育、成人教育突发事件、信访维稳突发事件和应急保障工作。

成  员:李培春、周明江、韩承恩、杨树红、李荣华、李健瑜、滕彩贵、王安平、张常春、赵华、张传精、蔡奇、张弢、黄开勇、秦敏。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廖凯兼任办公室主任,李培春、韩承恩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设在教体局安全办,电话:3329729。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教育体育系统突发性公共事件的指导、处理工作和应急管理工作。

各中小学、幼儿园成立由校(园)长担任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或本辖区内学校发生的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处理工作。校(园)长要对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负总责,要有一名副职领导分工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指挥,并负责平时的宣传、教育、培训、预防演练以及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等应急管理工作。

2.1.2.成立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

总指挥:区教体局党委书记、局长 邹乘贵

副总指挥:区教体局分管副局长 廖凯

成员:局机关各股室正、副股室长、各中小学校长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人 : 李培春

2.1.3.设置现场处理机构

现场指挥长:由总指挥或指派副总指挥担任。

常务副指挥长:由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

成员:由区教体局相关股室的负责人及事故发生单位的有关领导担任。

现场指挥部,下设警戒维护组、紧急抢救组、信息联络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预备机动组。

2.1.4.警戒维护组:由指挥部指令有关人员组成,主动或配合做好现场保护、现场秩序维护、人员撤离等。

2.1.5.紧急抢救组:由指挥部指令有关人员组成,其职能主要是开展现场施救。

2.1.6.信息联络组:由指挥部指令有关人员组成,保持24小时信息畅通,及时、准确地向指挥部汇报事态发展的情况,向相关部门通报有关信息。

2.1.7.后勤保障组:由指挥部指令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现场施救人员及其他人员的食宿安排,组织救援物资,协助做好救援工作。

2.1.8.善后处理组:由指挥部指令有关人员组成,做好劝解、安抚、慰问等工作,妥善处理善后事件,消除不稳定因素。

2.1.9.预备机动组:由指挥部临时确定随时听候指挥部的调动、使用。

2.1.10.专家组 :根据教育体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2.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以突发应急事件响应全过程为主线,各级各类学校要明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报警、响应、结束、善后处置等环节中的职责。

2.2.1区教体局的职责

负责领导、组织、指挥、协调本系统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理工作,并及时把事件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报;一旦本系统内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区教体局“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将视情节汇报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联系公安(含武警、交警)、消防、司法、保密或卫生、防疫等部门介入处理所发生的事件,并积极组织有关学校领导、教师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做好受到安全威胁的师生的疏散和转移工作,确保师生的安全;协调好各学校与各部门或矛盾方的关系;协助各学校做好事发的善后处理工作;指导各学校做好有关的安全防范和师生的稳定工作;

2.2.2.各学校、幼儿园的职责

在区教体局和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与协调下,采取有效的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各中心校要负责组织、指挥本辖区学校开展安全、稳定工作;一旦本校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各学校要及时向区教体局“学校突发事件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并在教体局和镇党委、政府的领导、指挥下,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保证师生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各中学、中心校、幼儿园要结合实际,制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方案。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学校要明确预测、预警方式方法、渠道,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建立预测预警机制和系统,完善监测监控制度,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并且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影响范围、信息来源、监督管理责任等要有深刻的认识。

3.2预警预防行动和支持系统

学校要经常研究影响学校安全、稳定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做好舆论舆情的分析,做好本地气象、地质情况的分析,做好学校实际、社会形势的分析。密切注意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一些矛盾和偶发问题的苗头。对可能引起师生高度关注的国际国内重大事件,特别是对危及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或涉及国家主权和民族利益等容易激化师生情绪的问题,及敏感性强、重大的政治活动、重大节日、重大文体活动以及发生各类重大突发事件期间、雨季汛期,在落实安全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把握师生思想动态,加强教育引导。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的要求,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坚决防止个性问题向共性问题转化,局部问题向全局性问题转化,经济问题向政治问题转化,非对抗性问题向对抗性问题转化。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学校要及时、准确地向“区教育体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由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向区人民政府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严重和较重的预警信息。涉及跨乡镇跨学校的严重和较重的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经区人民政府的批准并授权后,由教体局操作,或教体局授权学校在事发学校发布和解除。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含校内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学校的信息网络要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必须按有关规定并获得授权后才能进行。

教体局、学校宣布应急工作结束。

4.应急响应

4.1.突发应急事件的分级响应程序

报警与上报:学校在第一时间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并视事件性质报警或报卫生医疗部门。

先期处理:学校采取有效的措施,妥善转移“安全受到威胁”的师生

响应:启动应急预案,报告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指导、指挥事发单位采取先期处理;组织实施进行全面的应急工作。

应急结束:事件得到控制,教育教学秩序正常

善后处理: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善后的有关处理工作:包括保险的理赔、人员的安抚等。

4.1.1.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

4.1.1.1.特别重大事件(I级)的处置

4.1.1.1.1.若事件已超出事发学校范围,在事态扩大、依靠学校力量无法平息的情况下,除按照Ⅳ一Ⅱ级事件响应程序外,学校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教体局报告,请求派遣警力进校,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冲突加剧和学生受伤。区教体局立即启动预案,必要时领导小组派出专人赴现场,指导学校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成立现场指挥部,并适时组成工作小组,迅速深入相关学校,靠前指挥,果断处置,并将处置情况上报市教体局。

4.1.1.1.2.师生一旦走出校门上街集会、游行,学校要派人劝阻,如劝阻无效,要配合有关部门继续做好维持秩序的工作,防止社会闲杂人员和别有用心的人进入游行队伍寻衅滋事,还要及时请公安部门到现场协助做好工作,防止师生出现过激的违法行为。

4.1.1.1.3.如公安部门必须采取坚决措施,学校要组织干部进一步劝说师生离开现场,保证教师、学生安全。如学校必须作出处理师生的决定时,要掌握好时机和程度,避免矛盾激化,孤立极少数闹事者,团结大多数师生,促使事件得到尽快平息。

4.1.1.2.重大事件(Ⅱ级)的处置

若事件已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除按照Ⅳ一Ⅲ级事件响应程序外,教体局有关领导要及时深入事发学校,积极采取措施,化解矛盾,有效处置,控制事态的蔓延和扩大。对在群体性事件中别有用心、蓄意破坏、危及公共安全的.极个别人,要报请公安部门,严格控制和监视。各校启动本校应急预案,严格门卫管理,防止师生串联和外出集会、游行,防止社会闲杂人员进入。

4.1.1.3.较大事件(Ⅲ级)的处置

事件爆发后,处于局部聚集状态时,除按照Ⅳ级事件响应程序外,学校应急工作处置小组立即研究决定启动工作预案并立即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领导要到现场,对原因清楚、能够立即处理的问题,马上依法、及时、妥善地加以处理,对原因不详、需要一定时间进行调查处理的,通过向当事人做好解释工作,讲清道理,化解矛盾,使师生及时了解事实真相,尽快实现思想转变,理解和支持学校的决策和决定,与学校保持一致,并对聚集师生进行分隔、疏导和疏散,恢复正常秩序。

4.1.1.4一般事件(Ⅳ级)的处置

学校要加强对不稳定因素的监控、信息收集和报告工作。加强校园巡查和监控,发现不稳定因素出现苗头时,及时报告,并进行紧急处理,发现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大字报、小字报及传单,对张贴者立即予以监控,确定其身份,分别视情况予以处置。对大字报、小字报及传单迅速清除防止扩散。发现突发事件的苗头时,学校有关工作人员和保卫人员要立即赶到现场,负责组织对事件原因进行调查和取证;并通知相关部门及时解决,消除引发突发事件的苗头和问题。

4.1.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

4.1.2.1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学校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现场的教职员工应立即将相关情况通知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人及学校领导;学校领导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反应。

及时联系当地卫生部门(医院),对中毒或患病人员进行救治;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与中毒或患病人员(特别是中小学生或病情严重者)家长、家属进行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有死亡人员的应做好死亡人员的家属接待与安抚工作;稳定其情绪。

积极配合卫生疾病控制部门封锁和保护事发现场,对中毒食品、物品等取样留验,对相关场所、人员进行致病因素的排查,对中毒现场、可疑污染区进行消毒和处理,对与肺鼠疫、肺炭疽、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有密切接触者实施相应的隔离措施;或配合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取样,开展侦破工作。

追回已出售(发出)的可疑中毒食品或物品,或通知有关人员停止食用可疑中毒食品、停止使用可疑的中毒物品;停止出售和封存剩余可疑的中毒食品和物品;控制或切断可疑水源。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学校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部署和落实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区域内(学校)发生。

4.1.2.2.区教体局的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接到学校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发学校了解情况并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协助学校做好对中毒或患病人员的救治工作,或到医院看望中毒或患病人员;

对学校必须采取的各项应急措施进行检查核实;

协调和帮助学校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和困难;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发展变化情况,及时指导学校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要求,向同级政府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报告;

协助学校做好家长思想工作,加强舆论导向,稳定家长及学校师生员工情绪,维护学校教学秩序等;

协助卫生等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4.1.3.事故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

4.1.3.1.学校发生事故灾害突发事件,学校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在第一时间赶赴一线,根据灾情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并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全力组织人员疏散和自救工作,同时,要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公安、消防、医疗部门报警。学校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亲临现场组织教职员工开展救护、抢险工作,并在公安、消防、医疗队伍等专业部门到现场后,主动提供有关信息,配合专业处置队伍组织救人和抢险工作。

4.1.3.2.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及其原因;采取紧急安全措施,密切关注周边环境的安全状况;必要时,在现场及时设置隔离带,封锁和保护现场,疏散人员,转移重要财物,控制好现场的治安事态;避免继发性危害,防止次生事故发生,切实保护好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

4.1.3.3.抢救伤病员,配合有关医疗部门和医疗机构妥善安置伤病员,必要时请求当地政府支援帮助。

4.1.3.4.解决好学生等受灾人员的安居问题;迅速通知受伤人员亲属,及时向师生和亲属通报有关情况,确保师生和亲属情绪稳定。

4.1.3.5.对于人为导致的事故,如果发现肇事者或直接责任者,应立即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并认真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做好搜寻物证、排除险情,防止继发性爆炸等工作。

4.1.3.6.对发生有毒物质污染可能危及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学校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立即采取相应有效措施,控制污染事故蔓延,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必要时应疏散或组织师生撤离;

4.1.3.7.危险或危害排除后,学校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召集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妥善处理环境污染事故。

4.1.4.网络、信息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

4.1.4.1.网络环境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

网络环境安全相关事件由区教体局网络与信息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负责处置。对火灾、盗窃、破坏等紧急事件按照国家消防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单位有关规定处理。影响网络运行和信息安全的重大事件由区教体局网络与信息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统一指挥处置。

遇供电相关紧急事件,根据停电时间、用电功耗、电池电能储备、供电管理部门信息、网络和信息运行情况等条件作调度,包括次要系统停电减轻负载等措施,密切***参数变化并反馈调整控制,联系供电等相关公司和人员作现场维护。

4.1.4.2.网络运行事件处置

网络运行相关事件由各学校网络负责人负责,重大事件立即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报告。事件包括:线路中断、故障、流量异常、域名系统故障等;

4.1.4.3.网络攻击事件处置

对于大规模、影响较大的恶意移动代码、拒绝服务攻击、系统入侵和端口扫描处置:通知网络与信息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决定上报或通报;按预案通知相关管理员采取措施,或直接实施控制;处置人员记录事件处理步骤和结果,总结报告。

4.1.4.4.信息安全事件处置

发生信息安全事件应紧急通知信息主管负责人,及时消除非法信息,恢复系统。无法迅速消除或恢复系统、影响较大时实施紧急关闭,并及时上报。

4.1.5.自然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

4.1.5.1. I级事件的应急反应

教体局救灾指挥部立即运作,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协助组织、指挥灾区教育体育系统自然灾害应急工作。

主动与灾区取得联系,及时了解灾情及灾区学校的运转能力,并据实部署工作。积极收集灾情数据,组织开展应急工作,并将灾情和应急情况及时逐级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视需要调用(组织)力量到灾区协助或具体组织开展应急救灾工作。

在灾害应急期内,及时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灾情和救灾情况。

4.1.5.2.Ⅱ级事件的应急反应

自然灾害发生后,各级各类学校必须在政府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全力以赴、妥善处置,同时,了解灾情情况,及时向上一级救灾指挥部报告灾情和工作情况。

教体局要迅速了解灾情,确定教育行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救灾指挥部。并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迅速组织进行人员抢救工作;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灾区学校对灾区进行援助。

4.1.5.3.Ⅲ级事件的应急反应

Ⅲ级事件发生后,受灾中心学校负责收集本辖区内教育机构灾情,并及时报教育行政部门。

在灾害应急期内,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灾情和救灾情况。

各学校在属地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首先做好本单位的抢险救灾及自救、互救,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如下工作: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协助组织力量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协助有关部门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协助有关部门对本系统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及时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稳定情绪;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教育财务部门做好应急资金拨款准备。

协助民政部门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

协助新闻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灾情等有关信息。

4.1.6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

国家教育统一考试期间,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果断处置。

4.1.6.1.招生考试前发生的各类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反应

4.1.6.1.1.试卷、试题被盗、被抢

及时报告

发生在本区招生考试办公室的,按报告制度要求由区招生考试办在第一时间内报告省招生考试院,同时报告区教体局局长、区政府分管教育的领导和市教体局。

保护现场:区招生办领导及有关负责人要迅速赶赴现场,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封锁现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保护好事发现场,协助公安部门对失(泄)密案件的侦察侦破。

保密纪律

在没有上级的指示、指令前,区招生办不得接受任何新闻媒体的采访,也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试卷、试题被盗、被抢的有关情况。

补救措施:招生办要进行认真反省和检查,找出原因,提出整改方案和具体措施;对因试卷、试题的失(泄)密而造成的影响考生考试的,区招生办要按照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的规定,及时作出调整,并做好对考生和家长的宣传解释工作。

4.1.6.1.2.试卷、试题运送途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押运人员要在第一时间直接报告省招生考试院,并同时报告公安交警部门。如押运人员无法履行报告职责,事发在我区境内在知情后由区招生办在得到情况的第一时间报告省招生考试院和区公安交警大队,同时报区教体局局长,区政府分管教育领导、市教体局,并赶到现场;立即采取措施,封锁现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保护好现场,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

4.1.6.1.3.群体性事件

第一时间向区教体局局长、区政府分管领导、区公安局、市招生办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的规模、内容、目的等。

加强对试卷、试题保密室的保卫警戒、确保试卷、试题的安全保密。

加强对考试的警戒,确保考场的安全。

区招生组织部门配合政府和公安部门,做好劝散工作,尽快平息事态,确保考试准备工作的顺利进行。

4.1.6.1.4.重大灾害事件

区招生办领导立即赶赴现场,调查了解情况后第一时间上报市招生办;报告内容包括试卷、试题安全保密、考场安全等情况。

划定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保护现场,协助公安部门侦查侦破。

检查试卷、试题保密室及考场有无安全隐患;对存在隐患,迅速落实整改措施。

4.1.6.1.5.公共卫生突发性事件

按照国家及本区、本系统颁布的《公共卫生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做好传性染病的防疫工作。

区招生办具体抓好预防措施的落实工作。

做好对考生、监考员及其考务工作人员健康状况的监测和检查。

做好考场和试卷、试题的消毒防疫工作。

落实考场需要配备的防疫防护措施,如必要的医生、药品等。

4.1.6.2.招生考试进行中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4.1.6.2.1.重大失(泄)密事件

考试中发生哄抢试卷、试题等危及安全保密的,要采取坚决果断的措施,制止事件的发生或扩大。

事发考场应在第一时间报告招生考试办公室和公安部门。区招生考试办公室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迅速采取措施,制止事态的发展。

对事发地点实行严密封锁,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对涉嫌人员进行严格控制,严禁与外界人员接触。

区招生办在界定有无失(泄)密后确定继续考试或停止考试。

4.1.6.2.2.群体性事件

出现针对国家统一考试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集体上访等。

区招生办得到信息后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区教体局局长、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区公安局,并立即赶赴现场。

立即采取措施、关闭所有考点校门,尽一切努力制止集会、示威游行、上访人员进入考场校门警戒线。

配合公安部门做好考场安全保卫工作,确保考生和试卷、试题的安全。

出现群体性舞弊

考场出现群体性舞弊,监考员应立即向考点主考报告,考点主考接报告后,应立即向考区负责人报告,并由区招生办逐级上报省招生考试院。

考点主考和监考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群体性舞弊现象的蔓延。

区招生办及有关人员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发考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区招生办应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及时与区公安部门联系,保持事态的平稳平静。

因群体性舞弊需启用备用试卷、试题时,须按以下步骤:

第一,群体性舞弊事件已经制止,事态已平静,考生情绪已稳定。第二,群体性舞弊事件的原因已查明,事情已清楚。第三,由区招生委员会向上一级招生委员会提出申请,未经省一级招生委员会批准,不得启用备用试卷、试题。第四,经批准同意启用备用试卷的,由区招生委员会向市招生委员会签订目标责任书。

4.1.6.2.3.火灾、中毒、爆炸等事件

区招生办领导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及时将灾情报告区教体局局长、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区公安局,同时报告省招生考试院。

立即组织监考员抢救试卷、试题,并转移到安全地。同时组织疏散转移考生及有关人员,并抢救受伤人员。

保护好现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4.1.6.2.4.洪涝灾害事件

考点主考、考场监考员同时发出“停止考试”指令。

区招生办领导逐级上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

组织监考员及时回收试卷、试题,尽一切可能确保试卷、试题的安全保密。

迅速组织考生疏散到安全地带,同时向政府请求救援,确保考生的人身安全。

4.1.6.2.5.公共卫生突发性事件

传染性疾病事件

将病因、病情立即向区教体局、区人民政府和卫生部门报告。

抓好考生进考点的预防工作。区招生考试办公室对所有考生、监考员及考务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的健康检查。检查项目包括:考前是否与传染性疾病有接触,是否从“疫区”来,家庭成员健康情况,本人的健康情况。

遇到异常情况者,要采取措施,启用备用考场。对于确诊为流行传染病的考生,要进行隔离治疗,不得参加考试;如果是监考员或考务人员,要停止其参加考试的相关工作。

当考场出现危重病例时,考场监考员要立即报告考点主考,考点主考立即报告考区负责人,同时组织救治病人,避免和减少死亡病例发生。

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场所发生食品、饮水、空气、物品、等污染、中毒或疑似污染、中毒等事件

区招生办立即向教体局、区人民政府和卫生部门报告,并同时向上一级招生办报告。

区招生办领导及有关人员要立即赶赴现场,参与组织抢救工作。

组织监考员迅速回收试卷、试题,确保试卷、试题安全保密。

事发地要封存、保留可疑食品、饮水及及有关原料、工具、设备和场所,并控制可能受污染的区域。

区招生办要落实人员对事发学校加强督促检查,卫生防疫部门落实措施,防止事件的蔓延或扩大。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学校、幼儿园、中心校要立即报告区教体局,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同时报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区教育体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在收到“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信息后,要立即报告区人民政府,并与应参与事件处置的有关部门保持信息的沟通。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对于较大及其以上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上报工作,原则上各学校、幼儿园要由学校(园)主要负责人负责报告教体局主要领导及当地乡镇党委政府。教体局由主要领导负责报告区有关领导,安办负责上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

4.3.通讯

南溪区教育体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处理工作领导小组通讯录


姓名

单位职务

联系电话

备注

组 长

邹乘贵

党委书记、局长

139****3048


副组长

滕 云

党委副书记

138****3101


廖 凯

副局长

139****1776


李明亮

副局长

135****8848


王秀彬

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139****9619



姓名

单位职务

股室

联系电话

备注

成 员

李培春

主 任

安办

135****5401


周明江

副主任

159****8863


韩承恩

主 任

办公室

138****3359


杨树红

副主任

139****5767


李荣华

股 长

政工股

139****0923


张传精

股 长

教育股

139****5582


蔡奇

副股长

135****8423


李健瑜

股 长

计财股

137****4269


滕彩贵

副股长

138****4583


王安平

副股长

131****0008


股 长

监审股

135****0898


赵华

站 长

教仪站

135****7111


张常春

副主任

督导室

135****0658


宋晓东

副主任

招生办

133****9019


黄开勇

副主任

营养办

138****7707


秦敏

工作员

安办

137****5152


4.4.指挥和协调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进入紧急状态和全面应急响应后,区教体局“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或指导学校开展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由事发地政府和区教体局“全区教育体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并牵头;有关部门和学校协调配合,共同建立领导责任制和现场指挥机构;必要时,请求区委、区人民政府出面协调,组织其他部门予以协助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或建立专家咨询和辅助决策机制。

4.5.紧急处置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有扩大、发展趋势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要及时启动相关预案,并宣布进入紧急状态,进入全面应急响应。

4.6.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学校、幼儿园要及时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根据实际,学校可以组织处在事件中的师生开展先期的处置工作,尤其是自救工作,以争取时间,减少损失或伤亡;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要采取措施控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发生灾难事故,学校要及时向师生员工通报有关情况,稳定师生员工情绪,稳定校园秩序,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和动荡;同时增强师生员工的预防与自我保护意识。

4.7.群众的安全防护

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对现场实施动态监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4.8.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8.1.区教体局在视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和处置工作需要,在学校所在的特定区域范围内,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4.8.2.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社会动员机制,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物资、资金和人力支援。

4.9.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明确机构、职责与程序

要对突发公共事件,尤其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恢复重建和防范改进措施等问题进行及时的调查评估。

4.10.新闻报道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可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但事件的调查结果没出来之前,不能随意鉴定责任,不得随便向社会和向媒体通报伤亡及其它损失的数字等有关情况。详细的信息发布,要待核实情况、政府落实好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后,由政府组织进行或由政府审查并授权后进行。初步信息发布之后,要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4.11.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原发布突发公共事件发生信息的部门,可以同样的方式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尽可能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学校要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5.2.社会救助

建立突发公共事件社会救济救助制度,根据捐赠者的意愿或实际需要,统筹平衡,统一调拨分配,迅速将捐赠款物发放到受害人员或家属。发放捐赠款物应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等程序,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捐赠者的监督。同时审计部门要随时对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突发公共事件受害人员权益受到侵害得不到合理解决的,根据受害人员的申请,司法行政部门要给予法律授助。

5.3.保险

协调民政、医疗等机构做好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工作,对在事故中死亡人员进行人道主义抚恤和补偿或赔偿,对受害者家属进行慰问,对已参保的伤亡人员要帮助联系保险公司赔付。

5.4.突发公共事件调查报告和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明确主办机构,审议机构和程序。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完善制度,不断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处置水平,积极探索稳妥、快速、高效做好学校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新途径。

6.保障措施

6.1.应急保障

学校配备消防器材以及消、杀、灭药品等救灾所需物资,组织和训练出一支预防和处置学校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队伍。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师生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尽可能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加强校内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应急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各有关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要加强以乡镇和学校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广大教职员工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是突发公共事件先期处置队伍,按照有关规定有义务有责任积极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教体局机关干部、学校的广大教职员工,凡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警报及处置通知,要无条件地以最快的速度到达指定的地点,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社会团体、各有关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是学校突发公共事件的第二处置队伍,事发地政府、区教育体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及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要按照部门的业务、职责特点,迅速分工,分头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学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及级、类实际,可以组织处在事件中的本校学生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特别是开展自救工作;但学校不能让已经处在安全地带的学生进入危险的地方参加抢险救灾活动,不能组织学生参加异地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6.2.2经费保障

要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对遭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学校和个人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要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6.2.3.物资保障

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必要时,可以在全区教育体育系统内发动学校及全体师生开展应急物资的义务捐献活动。

6.2.4.基本生活保障

要做好受灾师生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师生尤其是在校食宿的师生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6.2.5医疗卫生保障

各学校校医、卫生员要根据需要积极配合、协助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必要时,要请求政府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遇到在突发公共事件中出现的重伤、病师生,要进行现场紧急处置,并以最快的速度送医院进行救治,要不惜一切减少师生的伤亡。

6.2.6.交通运输保障

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加强与协作单位(或有业务往来的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建立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借用机制,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6.2.7.社会治安保障

要加强对重点地区和学校内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教学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借助公安、司法部门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稳定和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6.2.8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要指定或建立与实际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师生员工安全、有序的转移或疏散。

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6.2.9.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保障工作体系,完善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应急通信系统。 一旦突发公共事件,区教育体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事发学校校长及学校所有的班子成员的手机、电话要保证畅通,办公室要有专人值班,确保通信畅通。

6.3.技术支撑

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调研、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公共安全科技水平。成立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专家组,确定多种联系方式,建立相应的技术信息系统。必要时,请专家组介入,共同开展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宣传

各学校、幼儿园、中心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校园广播、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师生员工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6.4.2.培训

教体局要把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作为课程列入校长及其他学校管理人员培训班的培训内容;各学校、幼儿园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常规培训;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部门的专家到校作专业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6.4.3演习

各学校、幼儿园、中心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师生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对每类每级突发公共事件每所学校每学期都要演练1—2次,每次演练要明确要求,规模应由小渐大、由单项到多项,要周密部署、周密组织,要确保演练的安全。

6.5. 监督检查

区教育体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应急措施到位;同时,教体局要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列入学校常规管理的内容,并与教育教学工作一起进行检查、督导、评估。

7.附则

7.1.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的定义与说明

本预案所称教育体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是指本区教育机关和各中小学、职业学校、幼儿园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的紧急事件。

教育体育系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根据事件的发展趋势动态调整事件级别,以不断调整应急措施和方案,加大应急处置力度,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结合本地实际,教育体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7.1.1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

校园内外涉及师生的各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请愿以及集体罢课、罢餐、上访、聚众闹事等群体性事件,各种非法传教活动、政治性活动;威胁到学校或针对师生的各类恐怖袭击事件,校外人员武装围攻学校事件、封校事件,师生非正常死亡、失踪等可能会引发影响校园和社会稳定的事件等。

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的等级标准原则按照《国家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执行,同时,从教育体育系统比较敏感的实际出发,根据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紧迫程度、形成的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发展蔓延的趋势等,由高到低划分为四个等级。

7.1.1.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以及实施打、砸、抢等,引发地区、行业性的连锁反应,已形成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针对师生的各类恐怖袭击事件;以及视情需要作为Ⅰ级对待的事件。

7.1.1.2.重大事件(Ⅱ级):聚集事件失控,网络上出现大面积的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膨胀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校内出现未经批准的大规模游行、集会、静坐、请愿等行为,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以及视情需要作为Ⅱ级对待的事件。

7.1.1.3.较大事件(Ⅲ级):单个突发事件引发连锁反应,校园内出现各种横幅、标语、大小字报,有关事件的讨论已攀升为校园网BBS十大热点问题之一,引发在校内局部聚集,一次或累计聚集人数不足100人,但已形成影响和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生活秩序的群体性事端;以及视情需要作为Ⅲ级对待的事件。

7.1.1.4.一般事件(Ⅳ级):事件处于单个事件状态,可能出现连锁反应并引起聚集,群体性事端呈萌芽状态。单个性突发事件已引起师生广泛关注,师生中出现少数过激的言论和行为,校园内或校园网上出现大小字报,呈现可能会影响校园稳定的苗头性信息;以及视情需要作为Ⅳ级对待的事件。

7.1.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即突然发生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学校师生健康严重损害的事件。包括发生在学校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学校所在地区发生的、可能对学校师生健康造成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学校传染病疫情,师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师生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教育行政部门实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严重程度,从高至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7.1.2.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学校发生的肺鼠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新传染病以及我国已经消灭的传染病等达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学校实验室保存的烈性病菌株、毒株、毒种等丢失;发生在学校的,***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7.1.2.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学校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学校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区以外的学校;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人员死亡;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在5 O人以上,或者死亡5入及以上;发生在学校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7.1.2.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学校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疫情局限在区(市)域内的学校,发病人数达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在区内学校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在学校的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的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一5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但死亡人员在5人以下;发生在学校的,经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7.1.2.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学校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一100人,无死亡病例;学校发生腺鼠疫、霍乱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发生在学校的,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7.1.2.5.鉴于学校公共卫生事件涉及青少年健康安全,社会关注度较高,未达到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一般公共卫生事件,均按照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应急反应。

7.1.2.6.学校所在地区发生的、可能对学校师生员工健康造成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在当地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严重程度,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7.1.3.事故灾害事件

包括学校(含社会力量办学学校)楼、堂、馆、舍等发生的火灾、建筑物倒塌、拥挤踩踏等重大公共事件,校园重大交通公共事件,校园水面溺水事故,大型群体活动公共事件,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后勤供水、供电等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交通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以及影响学校安全与稳定的其它突发灾难事故等。根据《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教育体育系统的实际情况,将事故灾难按严重程度,从高至低分为Ⅰ级一Ⅳ级。

7.1.3.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学校所在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害,对本地区的教学秩序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事故灾害。

7.1.3.2.重大事件(Ⅱ级):学校所在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害,对本地区的教学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灾害。

7.1.3.3.较大事件(Ⅲ级):对学校的人员和财产造成损害,对学校的教学秩序产生较大影响的事故灾害。

7.1.3.4.一般事件(Ⅳ级):对个体造成的损害,对学校教学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事故灾害。

7.1.4.网络、信息安全事件

包括利用校园网络发送有害信息,进行反动、色情、迷信等宣传活动;窃取国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保密信息,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各种破坏校园网络安全运行的事件。CERNET 网络是教育部主管的全国性网络,运行正常与否的主要特征是网络整体是否正常。按此标准制定安全事件的严重等级:

7.1.4.1.Ⅰ级事件

长时间的全局性重大事件。即国际国内主要互联、国内主干网络中断甚至是全部中断超过8小时。

7.1.4.2.Ⅱ级事件
较长时间的全局性事件。即国际国内主要互联、国内主干网络中断甚至是全部中断超过2小时,小于8小时。

7.1.4.3.Ⅲ级事件

全局性事件。即国际国内主要互联、国内主干网络中断甚至是全部中断超过30分钟,小于2小时。

7.1.4.4.Ⅳ级事件

短时全局性事件。即国际国内主要互联、国内主干网络中断甚至是全部中断小于30分钟。

7.1.5.自然灾害事件。包括水灾,火灾,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以及由地震诱发的各种次生灾害等。根据国家有关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和教育体育系统实际及对学校教学产生的影响,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按严重程度,从高至低分为I级一Ⅲ级。

7.1.5.1.Ⅰ级事件:是指学校所在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害,对本地区的教学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

7.1.5.2.Ⅱ级事件:是指对学校的人员和财产造成较大损害,对学校的教学秩序产生严重影响的自然灾害。

7.1.5.3.Ⅲ级事件:是指对个体造成的损害,对学校教学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自然灾害。

7.1.6.考试泄密、违规事件及其它考试安全突发事件。包括由教育体育系统组织的国家教育统一考试中,在命题管理,试卷印刷、运送、保管等环节出现的泄密事件,以及在考试实施、评卷组织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违规事件。根据事件危害程度,分为三个等级:

7.1.6.1.Ⅰ级事件

在招生办试卷保密室发生试卷、试题被盗、被抢;在考点发生试卷、试题被抢,并造成扩散;运送试卷、试题途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试卷、试题暴露;在一个考点内发生群体性舞弊;在考试场所发生火灾、中毒、爆炸等事故,造成试卷、试题被毁;或者造成人员死亡或5人以上受重伤或深度中毒;特殊情况需要划为I级突发性事件的。

7.1.6.2.Ⅱ级事件

在考点发生试卷、试题被抢,但并造成扩散;运送试卷、试题途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试卷、试题包装破损,但未暴露;在一个考点内发生群体性舞弊;在考试场所发生火灾、中毒、爆炸等事故,造成试卷、试题轻度破损;或者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受伤或中毒;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Ⅱ级突发性事件的。

7.1.6.3.Ⅲ级事件

有一个考点发生试卷、试题被抢,但并造成扩散;运送试卷、试题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试卷、试题包装无破损;在区内发生针对国家教育考试而举行的非法集会、示威游行、集体上访等;在一个考场内发生2人以上4人以下群体性舞弊;在考试场所发生火灾、中毒、爆炸等事故,无人员伤亡、无试卷和试题破损等;在区内发生传染性疾病,以及考试工作场所发生食品、饮水、空气、物品、场所污染或疑似污染等;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Ⅲ级突发性事件的。

7.1.7.影响学校安全与稳定的其它突发公共事件。

7.2.本预案由区教体局结合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编预案。

7.3. 奖励与责任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它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本预案由区教体局制定并负责解释,联系人:周明江,联系电话:3329729。

7.5.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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