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安市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的解读
一、制定出台《办法》的必要性
2013年5月29日经广安府办发〔2013〕37号印发的《广安市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7月1日失效。该《办法》与国家后续出台的部分政策存在抵触,已不适应新形势下完善和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需要。市林业局根据《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广安府办函〔2018〕48号),组织对原《广安市林木采伐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使林权权利人在申请采伐林木较以往变得更加简便易行。
二、制定《办法》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退耕还林条例》
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5.《四川省受灾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6.《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14〕61号)
7.《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木移植管理的通知》(全绿字〔2014〕2号)
8.《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6〕24号)
9.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林业厅关于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府函〔2016〕63号)
10.《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7〕68号)
三、起草过程
林木采伐管理是森林资源保护的重要手段,在全市生态文明建设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局组织对各区市县林木采伐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并走访了部分重点林区乡镇村组干部和群众。调研工作结束后,我局在《广安市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组织研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退耕还林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四川省受灾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木移植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草拟了《广安市林木采伐更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8年11月下旬,我局通过“广安市林业局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发布了意见征集公告。在面向社会征集意见同时,按程序向各区市县、市级各部门和机关各科室书面征求了意见。2018年12月下旬,市法制办提出了修改完善意见。2019年1月上旬,我局对照市法制办提出的审核意见逐条进行了修改,采纳了所有建议,最终形成了《办法》。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由总则、采伐限额管理、采伐设计管理、发证审批管理、采伐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六部分组成。
(一)总则。阐述了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即: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上个人所有的薪炭林、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基本农田上的林木外,采伐胸高直径5厘米以上的乔木和林业用地上的经济林木均应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实施凭证采伐。
(二)采伐限额管理。规定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实行分项限额管理,不得相互挪用、挤占;因应急救灾等特殊原因,确需超年度森林采伐限额采伐的,应当逐级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后实施。
(三)采伐设计管理。推广简易伐区调查设计。对一次性采伐蓄积5立方米以下或采伐面积在0.1公顷以下的,免于作业设计。采伐经济林、薪炭林、竹林和非林地上的林木,可由经营者自行设计、自主确定采伐年龄和采伐方式,既方便了林农提出采伐申请,又简化了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四)发证审批管理。取消了现场伐区划拨,提交上一年度伐区作业质量验收合格证和更新质量验收合格证等要求。按照中、省最新政策文件要求,对省、市、县三级林木采伐审批权限,受灾林木采伐、应急救灾林木采伐、重点保护天然原生珍贵树木采伐等特殊情形下的林木采伐,以及联户、联合采伐的审批程序和发证要求进行了规定。
(五)采伐监督管理。规定采伐作业实行“林主自我监管”和行政主管部门抽检相结合的监管制度,着重强调林权权利人的自我监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放管服”的要求,在抽检过程中一旦发现乱砍滥伐等违法行为,必须及时移交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六)责任追究。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核审批中不作为、乱作为,以及采伐人违法采伐、不按要求完成更新造林的责任追究方式进行了规定。
***部分,将原《广安市林木采伐管理办法》中的***数量从12个大幅缩减为5个,并进一步简化了相关内容,极大地提高了办法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