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包工头被判刑并处罚金
一包工头因拒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被顺庆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刑罚,被判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5月3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了解到,2014年10月,家住南充的张某从他人手里转承包了顺庆区某商业广场的部分工程,并组织百余名工人进行施工。2016年1月13日,当工程结算时,张某却以工程亏损为由,拒不接受转包人向他支付的74.5万元工程尾款,造成不能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其后,顺庆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发出整改指令书,责令张某接受工程款并给民工发放工资,但张某却拒不按相关要求支付。因其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对张某予以刑事拘留。
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74.5万元,且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予以刑罚处罚。张某归案后态度较好,拖欠的民工工资经过协调全部支付给民工,部分民工对张某表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张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