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日开征环保税两种情形不缴税
12月27日,记者从南充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排污费”改征“环保税”已进入最后的倒计时。据了解,环境保护税主要针对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其中污染物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税额依照《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的规定执行。
“有两种情形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该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污染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不针对居民个人。”该负责人说,虽然居民个人排放生活污水和垃圾对环境也有影响,但目前大多数生活污水和垃圾已经进行了集中处理,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对环境的影响已得到有效控制。同时,为避免增加纳税人负担,所以《环境保护税法》未将居民个人列入征税范围。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立法的宗旨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吴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