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起滥伐林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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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3月17日发表
2019年1月10日,大英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县森林公安局侦破的“冯某某滥伐林木案”进行了判决,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肆仟元整),承担植被恢复费29***0元(贰万玖仟陆佰肆拾元整)或补种林木2355株(贰仟叁佰伍拾伍株),并承担相应设计费9000元(玖仟元整)。
经依法侦查查明:2017年底至2018年3月23日期间,被告人冯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大英县象山镇无神村3社、冯家楼村5社,砍伐柏树471株,以450-460元/吨的价格销售给大英县新空间木业有限公司,采伐林木蓄积58.7立方米,出材量38.7立方米。
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据此,大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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