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懂信访十五问依法信访理性维权(中)
六、信访事项受理范围
答:依据《信访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七、哪些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答:1.对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以及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2.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3.来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来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4.来访人对来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再次走访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八、哪些信访事项不再受理?
答:1.来访人对来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2.已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的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来访事项,来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九、信访后多久能得到处理?
答:《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第三十三条规定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怎么办?
答:《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