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竹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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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竹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解决我市城镇低收入(含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9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 第16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和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方式,向符合低收入、最低收入生活标准且住房困难、未承租政府修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的城镇居民家庭提供的住房保障的现金补贴。
第三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即城镇低保家庭。城镇最低收入家庭须经市民政部门按照程序认定。
城镇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0%的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审核由所在镇乡参照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认定程序执行。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由市住建局审批发放,具体由市城镇住房保障管理所负责。各镇乡负责辖区内享受对象的初审和管理工作。
市监察局、发改局、审计局、统计局、财政局、人社局、民政局、公积金中心等相关部门及各镇乡(社区)各司其职,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来源:
(一)中央和省级财政下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专项补助资金。
(二)原中央和省级财政下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专项资金。
(三)本级财政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六条 申请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我市户籍的城镇无自有产权住房(商业门面)和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等其他政策性住房,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
(二)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或由所在镇乡审核确认的低收入家庭。
(三)未获得政府投资建设的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际承租了住房并与出租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需以四川省住建厅统一规范文本方式备案)。
第七条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标准为每户每月50元-200元。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剑南镇、东北镇、西南镇、汉旺镇范围内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条件的:1至2人家庭每月不超过100元,3至4人家庭每月不超过150元,5人以上家庭每月不超过200元。
(二)剑南镇、东北镇、西南镇、汉旺镇以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条件的家庭:1至2人家庭每月不超过50元,3至4人家庭每月不超过100元,5人以上家庭每月不超过150元。
承租人租赁绵竹市瑞祥房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公有住房、临时宿舍的,发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不得高于实际支付住房租金的70%。
月租金低于50元的不再享受租赁补贴。
第八条 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保户)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标准为每户每月100元-250元,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剑南镇、东北镇、西南镇、汉旺镇范围内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条件的家庭:1至2人家庭每月不超过150元,3至4人家庭每月不超过200元,5人以上家庭每月不超过250元。
(二)剑南镇、东北镇、西南镇、汉旺镇以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条件的:1至2人家庭每月不超过100元,3至4人家庭每月不超过150元,5人以上家庭每月不超过200元。
承租人租赁绵竹市瑞祥房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公有住房、临时宿舍的,发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不得高于实际支付住房租金的90%。
月租金低于40元的不再享受租赁补贴。
第九条 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实行申请、登记、公示、审批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交申请
由申请户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写《绵竹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审批表》,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1.书面申请。
2.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家庭户口簿(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含商铺)情况证明(由市房产交易中心提供)。
4.与申请人同住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5.申请人承租房屋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应涵盖本年度,租赁期未涵盖年度的,期满后需再补交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范本及其应提供***由市城镇住房保障管理所提供)。
6.由民政部门审核认定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或由所在镇乡审核确认的城镇低收入家庭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7.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三年内无住房公积金还(取)款记录证明。
8.其他有关证明和材料。
(二)镇乡初审
各社区接受申请后,由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干部、社区民警2人以上进行调查,经确认符合申请条件的,签字盖章确认;申请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全部内容。
各社区将确认符合条件的家庭情况录入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后,将《绵竹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审批表》和相关资料送申请人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进行初审。
各镇乡应在15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逐户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列入公示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各镇乡将经初审符合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及基本情况,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示7天,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经公示无异议的,列入拟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对象范围(经初审和在公示中确认不符合条件的,在住房保障管理系统中删除)并报市城镇住房保障管理所。
(三)终审发放
由市城镇住房保障管理所终审。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合格后按规定予以发放(终审后不符合条件的,在住房保障管理系统中删除)。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每年初申请并审核确认,每半年发放一次。下半年发放前需进行复核,若发现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不符合条件,下半年中止发放。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由市城镇住房保障管理所集中发放到各镇乡,再由各镇乡分发到申请家庭。
第十二条 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建局责令其退出已享受的补贴,并取消其资格,记入诚信体系,3年内不得再申请。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骗取租金补贴资格的。
(二)政府管理部门认为应当取消资格的其他恶劣行为。
第十三条 住建、财政、审计等部门,定期对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管理部门、审批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户出具虚假证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拖欠、扣压、挪用、贪污补贴租金的,管理、审批机关要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绵竹市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竹府发〔2011〕150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凡过去本级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