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西航天发〔2017〕34号
各局、办、中心、公司,支撑服务体系:
为更好地组织本基地范围内住宅小区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自治自律作用,维护住宅小区和谐与稳定,依据2017年1月1日新《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结合航天基地工作实际,经研究,特制定《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请遵照执行。
西安航天基地管委会
2017年3月14日
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2017年1月1日新实施的《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航天基地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应于航天基地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不含老旧小区)。
二、职责部门
(一)社区居委会
社区居委会应当设立专岗负责组织各小区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二)社区服务中心
社区服务中心协助指导和监督下辖各社区居委会开展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委员会等相关工作。
(三)房管局
房管局负责对各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进行备案,并对社区居委会开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等工作进行参与指导和监督。
(四)公安派出所
公安派出所负责保障业主大会召开及业主委员会选举顺利完成,对突发事件作出及时处置。
三、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成立流程
(一)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
1、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2、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二)工作流程
建设单位持下列资料向航天基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航天基地社区居委会应当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报经房管局批准,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建设单位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和报送资料的,已售物业业主人数百分之五以上联名可以书面告知):
1、业主名册;
2、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证明;
3、房屋及建筑面积清册;
4、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5、共用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
6、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资料;
7、成立业主大会必需的其他资料。
居民小区所在社区居委会制定业主代表推选办法,明确任职条件、名额分配方式、推选程序,并组织推选业主代表。业主大会筹备组由社区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一名,社区工作人员一名,房管局工作人员一名,建设单位代表一名,业主代表四至六名组成,筹备组组长由社区工作人员担任。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
(二)航天基地房屋管理局在筹备组正式开展筹备工作前,对筹备组成员进行物业管理相关知识培训。
(三)业主大会筹备组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十五日前,将下列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1、确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2、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3、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4、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5、提出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候选人名单;
6、承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四)业主大会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筹备期间的全部资料后解散。
(五)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航天基地房屋管理局申请备案:
1、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3、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基本情况。
(六)航天基地房屋管理局自收到上述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发出备案回执。业主委员会持备案回执,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备案情况。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备案单位,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四、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流程
(一)物业管理委员成立条件
1、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
2、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经社区居委会指导两次后仍不能成立的;
3、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达一年以上、无法正常开展工作,需要调整或者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经社区居委会指导两次后仍不能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
(二)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社区居委会组织成立,由业主成员以及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居委会、房管局、公安派出所、建设单位派员组成。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九至十三人单数组成。其中业主成员不少于百分之五十,由社区居委会在业主中推荐产生。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三)自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日起十日内,社区应当将成立情况书面告知航天基地房屋管理局。航天基地房屋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委员会。
2017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