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安铁路北客站站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西安铁路北客站站区管理相关工作,我委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北客站站区管理实际,对《西安铁路北客站站区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西安铁路北客站站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
自发布当日起至2020年10月19日(30天)。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
(一)来信请寄至:西安市经开区明光路166号凯瑞F座西安经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502室;邮政编码:710000
(二) 传真请发至:89161877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20年9月18日
西安铁路北客站站区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了加强西安铁路北客站站区(以下简称北站站区)的综合管理,维护北站站区社会秩序和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北站站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位于或进入北站站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北站站区管理范围暂定为西安北站南、北广场及周边地区(北三环北道沿以北、元凤二路北道沿以南、建元路东道沿以西、明光路西道沿以东辖区范围内地上和地下公共空间区域,不包含铁路部门管辖范围)。
第三条【联席制度】 市人民政府建立北站站区管理联席会商制度,确定联席会商成员单位,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开区管委会)牵头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北站站区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协调处理重大事件和重大案件。
遇特殊情况时,可即时组织召开。经开区管委会具体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应急机制】 经开区管委会应当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站区日常秩序管理工作,维护站区安全。在春运期间,严格按照市春运办统一安排部署,开展相关工作。
经开区管委会依据有关规定,建立站区和区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健全应急联动处置机制。发生暴力恐怖、生产安全事故、爆炸物威胁、火灾、传染病疫情和化学、放射性物质污染等突发事件时,有关单位按照应急响应级别,立即行动,各司其职,全力处理突发事件。
第五条【投诉举报】 西安铁路北客站广场管理办公室应公布12345市民热线。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在北站站区发生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并举报。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二章 管理体制
北站站区实行综合管理、部门派驻、联合执法的运行机制。
第六条【管理机构】 经开区管委会负责统筹协调北站站区综合管理。西安铁路北客站广场管理办公室是经开区管委会内设机构,负责北站站区(除铁路部门管辖范围)的日常管理工作和综合治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政、城市管理、园林绿化、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民政、卫生健康、旅游、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价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人防、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北站站区综合治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委托和派驻】 经开区管委会相关下设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市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实施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涉及北站站区管理的市级行政管理部门未向经开区管委会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在北站站区派驻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
相关市级行政管理部门在北站站区依法查处的重大违法事件及处理结果,应当及时通报经开区管委会。
第八条【联合执法】 经开区管委会应当在北站站区建立联合执法机制。
北站站区在节假日、春运、暑运期间或发生下列违法案件,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或者影响重大的,由经开区管委会根据北站站区管理工作需要,安排相应职能部门牵头,组织相关执法部门配合,开展联合执法:
(一)无证无照经营;
(二)欺诈、敲诈等违法经营;
(三)非法营运、扰乱交通运输秩序;
(四)传销;
(五)违法建造房屋、乱搭乱建;
(六)扰乱市场秩序;
(七)违法中介服务;
(八)其他重大违法案件。
第九条【责任分工】 各相关部门应该依据工作职责重点查处下列站区突出问题:
(一)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及相关无证经营行为,查处计量器具、特种设备、食品药品相关违法违规生产、销售、使用的行为;
(二)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车托”、“旅馆托”、“旅游托”等拉客揽客、非法业务招揽、围追兜售及假冒车站铁路及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查处非法营运的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等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行为;
(四)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违规张贴、发放传单、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等行为;
(五)综合交通执法机构负责查处机动车违规营运、非法营运等行为;
(六)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旅行社组织的不合理低价游、强迫和变相强迫消费、违反旅游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和查处;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查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章 设施和道路交通管理
第十条【设施建设】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经开区管委会在北站站区进行市政、通讯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应急避难场所设置】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在北站站区规划设置应急避难场所,并督促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做好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第十二条【指示标志设置】 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北站站区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人员分流指示引导标志。
第十三条【公共设施管理】 北站站区的路灯、路牌、交通信号灯、供水、排水、供电、电信、环卫、交通、消防、邮政等公共设施和建(构)筑物,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指定专人定期维护,保持整洁、完好,保证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公共交通管理】 综合交通执法机构应当科学合理设置公交线路,规范运营车辆,满足旅客的出行需求。特殊情况下,交通执法和管理人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现场应急调配、征用出租汽车作为应急运力,满足群众出行,并及时向行业管理机构和上级报告。在节假日及其他客运高峰期期间,公交、地铁、机场城际等运营企业应及时向社会发布调整后的运营时间、车次和运力等信息。
第十五条【公用自行车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北站站区公共自行车和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的管理,规范车辆停放秩序,避免车辆过度堆积和乱停乱放。
第十六条【禁止性规定】 在北站站区,禁止下列违反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营运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在设有禁止通行标志的区域或路段通行;
(二)机动车不按规定的路线行驶或者不按规定停放;
(三)公交车辆和客运出租汽车不在规定的站点停靠,或在禁停路段上、下乘客及慢行等客、揽客;
(四)营运客车、旅游客车在乘车点以外停靠或上、下乘客,等待乘客、兜圈拉客;
(五)在影响旅客疏散区域内以及政府确定的非机动车禁停区内投放或停放公共自行车和共享单车;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七条【门前三包责任】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的有关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清扫保洁、清除冰雪及其他工作,并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门头牌匾要求】 沿街门头牌匾应当一店一牌,规范整洁。门头牌匾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粉饰或更换。北站站区周边门头牌匾应当与北站站区的整体风貌相协调。
第十九条【相关设置要求】 北站站区的建筑景观、园林绿化、夜景照明、户外广告设置等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及有关规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及时维护。
在北站站区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时,须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经开区办理。
第二十条【占用道路规定】 在北站站区内占用广场、道路等公共服务设施或者组织咨询、展览、宣传等活动,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报经开区管委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禁止性规定】 在北站站区,禁止下列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包装物、烟头、纸屑、口香糖等废弃物;
(二)损坏各类环境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或未经批准擅自迁移、拆除环境卫生设施;
(三)在建(构)筑物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贴挂;
(四)露天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广场喷水池内洗涤物品或洗澡;
(六)在草坪、花坛、花带内堆放杂物、乱扔废弃物、倾倒垃圾或者有毒有害物品;
(七)在树木上刻划、缠绕绳索、架设电线电缆;
(八)擅自占用或践踏城市绿地,拆除草坪、花坛、花带;
(九)随地躺卧、露宿;
(十)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五章 公共秩序管理
第二十二条【对特殊人员的救助】 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智障人员、弃婴以及无法证明身份且行动不便的重伤残人员和突发危重病人等,民政、城管执法、公安、卫生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及有关规定及时救助。
第二十三条【禁止性规定】 北站站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依法批准,在北站站区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二)招揽、强迫、欺骗他人乘车、住宿、就餐,强行搬运行李等;
(三)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
(四)杂耍、卖艺;
(五)未经许可放飞无人机和航空模型;
(六)在南北广场或人流密集区域进行踢球、滑板、轮滑、赛车、竞技、射击、打陀螺、甩鞭子、抖空竹、放风筝、武术表演、跳广场舞等可能妨碍他人或损毁公共设施的活动;
(七)其他足以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户外商业和建筑活动的管理】 商业经营者和建筑施工单位,禁止以下行为:
(一)商业经营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二)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实施施工噪声防治方案,产生干扰周围环境的噪声;
(三)施工单位在施工、运输、装卸过程中产生大量粉尘和扬尘;
(四)施工场地的临街面未按规定设置不透视围挡。
第二十五条【停车场管理】 北站站区内的停车场禁止向非法营运车辆提供停放服务,发现非法营运车辆时应当及时向经开区管委会报告。
春运等客运高峰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站区实际管理需求,协调相关部门设置临时停车场,保障北站站区停车需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履职规定】 经开区管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按照本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合作,不得推诿。
经开区管委会根据本规定第三条,对市级有关部门在北站站区的管理工作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七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实施时间】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13年6月7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西安铁路北客站地区管理规定》(市政发〔2013〕32)同时废止。本规定由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此前颁布的相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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