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湖区特困失能老人生活护理补贴管理办法
西安市莲湖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西 安 市 莲 湖 区 民 政 局
西 安 市 莲 湖 区 财 政 局
关于印发《莲湖区特困失能老人生活护理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2〕111号)精神,建立生活特别困难的失能老人生活护理补贴制度,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西安市特困失能老人生活护理补贴管理办法》(市民发〔2013〕228号文件)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西安市莲湖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西安市莲湖区民政局、西安市莲湖区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了《莲湖区特困失能老人生活护理补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莲湖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西安市莲湖区民政局 西安市莲湖区财政局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莲湖区特困失能老人生活护理补贴管理办法
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市政字〔2012〕第111号)和《西安市特困失能老人生活护理补贴管理办法》(市民发〔2013〕228号文件)的规定,为做好生活特别困难的失能老人生活护理补贴审批及发放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范围及标准
(一)发放范围
失能老人是指按照国际通行标准分析,吃饭、穿衣、上下床、上厕所、室内走动、洗澡6项指标中有五到六项“做不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且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本办法所称的生活特别困难的失能老人主要包含以下四类人员:
1.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失能老人;
2.城镇“三无”对象中的失能老人;
3.优抚对象中的失能老人;
4.高龄特困失能老人(家庭收入低于西安市低收入标准<由民政局认定>,且年龄在80岁以上的失能老人)。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均可申请护理补贴。
(二)发放标准
城乡低保对象、城镇“三无”对象、优抚对象中的失能老人和高龄特困失能老人每月享受100元生活护理补贴。
二、申请、审批和发放
(一)凡符合享受特困失能老人生活护理补贴条件的老年人,可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3份)、持近期免冠照片(3张2寸),向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莲湖区特困失能老人生活护理补贴申请登记表》(***1),一式三份。 同时,提供低保金领取证、低收入证明、优抚对象等相关证明资料。
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还须出具经常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居住证明及联系方式。
对无身份证号码或年龄信息有异议的申请人,还须出具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证明。
委托近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手续的,还须提供本人委托书(***2)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份)。
(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在接到申请后,组成社区评估小组***对申请人的身体状况进行评估。评估小组至少由社区主任、分管监察的社区副主任和民政专干三人组成。评估小组应入户核实申请材料和申请人身份,如实填写《莲湖区特困失能老人生活护理补贴申请登记表》,并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评议,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并将申请材料报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街道办事处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及时进行抽查、审核、登记和造册;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报材料报区老龄办审批。
(四)区老龄办从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纳入生活护理补贴的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莲湖区特困失能老人生活护理补贴申请登记表》经审定后,应在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分别留存备案。
(五)特困失能老人生活护理补贴于区老龄办批准之月起领取。
(六)区民政局、财政局负责生活护理补贴资金的发放与管理。
(七)享受特困失能老人生活护理补贴的老人去世或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其亲属或受委托人应及时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申报,生活护理补贴从次月停发。各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将享受高龄去世老人统计《花名册》上报区老龄办。
(八)享受生活护理补贴老人户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县迁移的,应在迁移后30日内到户口迁出、入区县民政局办理生活护理补贴变更手续(***4)。户籍迁出的当月由迁出地发放,自迁出的次月起由迁入地发放。
(九)各街道每年应进行一次复核,及时对户口迁移出本辖区、去世老人的信息进行调整。
复核方法: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通过***入户或审查领取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等有效方法对次年享受特困失能护理补贴人员进行核查,并将核查资料留档备案,核查结果在辖区内张榜公布7日,接受群众的监督和评议。对核查无误人员登记造册填写年度复核登记表(***5)上报街道办事处和区老龄办;街道办事处和区老龄办对享受特困失能护理补贴人员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资金来源
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比例分担。莲湖区的补贴资金由市、区县财政按5:5比例负担。
区财政部门要将特困失能老人生活护理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足额安排落实,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四、资金拨付
失能老人生活护理补贴资金审核、拨付实行年度申报、逐月审批、按季拨付。
(一)各街道办事处于每月15日将本月特困失能老人生活护理补贴发放人员《花名册》及月报表﹙电子版﹚报送区老龄办。各街道办事处在上报《花名册》时,应在备注栏内对新增和减少人员予以注明。
(二)各街道办事处于每年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11月15日,向区老龄办上报本季度特困失能老人生活护理补贴发放人员《花名册》及季度报表(电子版)纸质一份。区老龄办将各街道季度报表汇总,上报区财政局核准。经区财政局同意后,由区财政局将高龄特困生活护理补贴拨至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将款项拨付到各街道办事处,各街道办事处实施发放。
(二)各街道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年度生活护理补贴年度汇总表及实际发放资金汇总表(电子版)及纸质版一份报区老龄办,区老龄办汇总后上报市民政局。
(三)各街道于每年8月31日前,将次年本街道特困失能老人生活护理补贴年度预报表(电子版)和纸质版一份报区老龄办。
五、监督及处罚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生活护理补贴发放工作。
(一)各街道要认真做好发放对象的审定和生活护理补贴的发放工作,要逐步建立生活护理补贴发放信息平台和享受生活护理补贴老人信息库,不断完善申报、审批和发放程序。同时设立举报电话,公布申报和发放程序,并向媒体和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
(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检查、审计,防止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和违规操作。
(三)人民群众对已批准或已享受生活护理补贴人员有异议的,可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区老龄办举报,街道办事处或区老龄办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书面答复举报者。情况属实的应由区老龄办予以纠正。
(四)从事生活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相关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廉洁高效地做好发放工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轻者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办理审批的;
2.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3.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特困失能老人生活护理补贴资金的;
4.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和冒领生活护理补贴的。
六、本《办法》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莲湖区特困失能老人生活护理补贴申请登记表
2.委托书
3.关于不符合申请特困失能老人生活护理补贴的通知
4.莲湖区特困失能老人生活护理补贴发放手续变更通知单
5.莲湖区特困失能老人生活护理补贴年度复核登记表
失能老人护理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