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恶犯罪集团案件
近日,市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兰某某等人涉恶犯罪集团案进行公开宣判。其中,四名涉恶犯罪集团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十个月不等的刑期,分别被并处人民币一万八千元至八千元不等的罚金。
此案由市法院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王春东担任审判长,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委宣传部、市扫黑办工作人员和部分媒体记者等20余人旁听了庭审。案件宣判后,市检察院未抗诉,各被告人均服判。
目前,案件已生效。
犯罪事实
被告人兰某某与被告人孙某以“晨晖车行”名义设立办公室合伙经营二手车买卖,为了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微信朋友圈、信息部打广告等手段发布典当、贷款信息,采取砍去头月利息等方式对外高利放贷。2017年4月份以来,兰某某与孙某先后以月息5%—30%不等的高额利息向刘某某、付某、徐某某、宋某某等人放贷。期间,为追讨欠款、利息及办理贷款的前期费用,兰某某伙同孙某、韩某、崔某某,以殴打、威胁、辱骂、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对被害人多次有组织地实施了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成员相对固定,实施犯罪行为三次以上,在组织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等方面均符合犯罪集团的构成要件。在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被告人兰某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孙某为重要成员,被告人韩某、崔某某为一般成员。
法院审理
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兰某某、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韩某、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人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兰某某、孙某、韩某、崔某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兰某某、孙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兰某某有自首情节、立功表现,被告人孙某、韩某、崔某某有自首情节,五名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缴纳罚金。经法庭审理,被告人李某某不是涉恶犯罪集团成员,且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综合案件情况,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兰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二、被告人孙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三、被告人韩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四、被告人崔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五、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019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推进的关键之年。市法院将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毫不动摇地贯彻对黑恶势力犯罪依法严惩的方针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继续保持对各类黑恶势力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实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和安全感。[董春燕 薛永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