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服务机构纳入信用监管
为落实对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管工作,培育和发展烟台市现代信用服务市场,烟台市信用办印发了《烟台市信用服务机构信用监管制度(试行)》(烟信用办〔2020〕7号)。
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经国家有关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主要从事市场信用评价、信用调查和评估、信用管理咨询、信用培训、商账管理以及其他信用服务业务的中介机构。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的信用服务机构,应当按规定在取得营业执照或经营范围增加信用服务业务内容之日起30日内到市发展和改革局提出备案申请,市发展和改革局初审通过后报烟台发改委审核,作出是否准予备案决定。备案结果将及时在“信用烟台”网站公布。不符合条件者,将不予以备案。
信用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二)信用服务机构应具备专业团队且专职工作人员应不少于3人。其中,专职工作人员中具备企业征信、信用评估、信用管理、会计、审计、律师、项目管理、资产评估、工程咨询、商务调查等相关方面其中一项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专职人员的60%,且无不良信用记录。有2名(含2名)以上具备国家助理信用管理师及以上职业资格人员,能胜任数据采集、分析、加工及提供信用服务和产品等专业工作;
(三)有严格、科学的信用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保密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具备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基本设施;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从业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
信用服务机构完成备案办理,不视为对其评价质量、技术方法、风险管理、内控合规等方面的认可和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