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编办四举措做好事业单位印章管理工作
为加强事业单位印章管理,保护事业单位合法权益,区编办充分落实《山东省事业单位印章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大力度做好印章管理工作。
一是部门联动,健全组织。联合公安部门并专门成立印章调研小组,定期到各事业单位现场核查印章名称、印章规格、印章保管和使用等情况。
二是加强宣传,提高意识。定期开展培训,让事业单位熟悉印章刻制规格、收缴、备案、启用、封存、销毁等流程,提高事业单位印章规范管理的意识。
三是严控步骤,规范流程。一是规范印章刻制流程。新设立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需到区编办开具事业单位印章准刻证明,并附带相关材料到公安部门雕刻印章。二是规范印章更换、收缴流程。因名称变更、印章损坏或遗失需更换印章的,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程序重新刻制印章;因注销(撤销)、名称变更或损坏的印章,需及时交回并由区编办送交公安机关销毁。截止到2014年11月底,共收缴事业单位各类印章92枚,准予刻制印章74枚。
四是做好备案,及时公开。对各事业单位报送的印章印迹进行了统一备案、存档。对新刻制的印章,要求事业单位在印章刻制后30日内,将新刻制印章的印迹报区编办备案,经备案后方可启用。对于收缴的印章,妥善保管,并做好备案。对于遗失的印章,及时发表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