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设置审批需提供材料
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筹建单位或筹建负责人签署的正式申请文件;
2、筹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无违法犯罪证明;
3、《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4、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5、选址报告;(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6、《医疗机构分类核定申请书》;
7、名称中含有其他单位或组织名称的,提交该单位或组织的书面同意意见;
8、由两个以上单位、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上述文件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9、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申办个体诊所者需提供申请人户口本、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原单-位同意个体行医的证明、退休/失业证明、身体健康证明及所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同意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用A4纸打印,表格需正反面打印,按顺序成册装订后一式两份由申请人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