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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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3月05日发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按照《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要求,从2012年7月起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调整到每人每月2000元;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调整到每人每月1300元。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涉及离休干部496人。10月份已补发。其中: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科共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63名离休干部补发护理费13余万元,人均补发2100元,人均月增加700元。 (王爱荣 张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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