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转公教师养老保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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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3月04日发表
办件详情
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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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民转公教师养老保险问题 | ||
内容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2003年民转公教师缴纳养老保险费问题的通知 摘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尽快解决2003年我县民转公教师养老保险缴纳问题,确保社会稳定,根据鲁劳社发〔2001〕29号、淄劳社发〔2001〕118号和源政发〔1998〕6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2003年民转公教师养老保险费缴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费的范围 本次缴纳养老保险费人员的范围为:按照源政发〔2003〕101号文件录用的102名民转公教师。 二、缴费的办法及标准 1、按照有关规定及1998年我县民转公教师的缴费办法,这批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后,自任民办教师至1998年12月前的任教时间,可计算连续工龄时间,视为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并与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后的年限合并计发退休养老待遇。 2、根据县政府[1998]第18次县长办公会会议纪要和县政府《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源政发〔2003〕101号)确定的“民办教师选招为公办教师后,按照同等条件的公办教师确定工资,并按比例三年兑现到位”的原则,其 养老保险费根据工资发放的比例缴纳。即:1999年1月至2003年底,按照2003年度工资总额的40%为缴费基数计算;2004年按照当年工资总额的70%为缴费基数计算;从2005年开始按照当年工资总额的100%为缴费基数计算。缴纳比例按照各年度收缴比例执行,其中应由个人缴纳的各年度缴费的3%部分由个人负担,单位缴纳部分由所在乡镇负担。 四、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民办教师转招为公办教师,是中央、省、市的政策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也是各级政府应尽的责任,希望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折不扣地抓好工作落实。 二○○七年四月一日 | ||
*** | 无*** | ||
办件分类 | |||
办件编号 | GQ000****3740 | 提交时间 | 2011-04-30 16:13:33 |
处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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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
答复内容 | 感谢提供有关这方面的信息,我们会将信息发布的同时转交有关单位,希望问题最终能有一个圆满的解决方式。 | ||
答复机构 | 高青县县府办 | 答复时间 | 2011-05-04 10:39 |
附 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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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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