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中心城区部分场所供热价格的公告(2017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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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3月03日发表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3〕25号)有关要求,现就中心城区部分场所供热价格明确如下:
一、自2017年供热季开始,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场所及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养老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的生活服务设施,学校教学设施和学生生活服务设施,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共场所非经营性服务设施供热价格,统一执行居民住宅供热价格。
二、各供热单位要树立大局意识,严格落实省政府有关规定,物价部门将对供热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
东营市物价局
2017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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